{"billNo":"1051215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8人","議案名稱":"「科學技術基本法增訂第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16/LCEWA01_090216_0002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16/LCEWA01_090216_0002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柯志恩"],"連署人":["吳志揚","林麗蟬","陳宜民","楊鎮浯","王育敏","賴士葆","鄭天財 Sra Kacaw","曾銘宗","張麗善","陳雪生","林為洲","李彥秀","簡東明Uliw．Qaljupayare","蔣乃辛","呂玉玲","蔣萬安","顏寬恒"],"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2-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6-12-23","2016-12-27"],"會議代碼":"院會-9-2-16"},{"會期":"09-02-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2-23","2016-12-27"],"會議代碼":"院會-9-2-16"},{"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04-19"],"會議代碼":"公聽會-2018041333"},{"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11-28"],"會議代碼":"公聽會-2019112208"}],"mtime":"2024-01-18T22:46:59+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12-23","last_time":"2019-11-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16","會期":2,"字號":"院總第1021號委員提案第20062號","laws":["02807"],"提案編號":"1021委20062","案由":"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8人，鑑於「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年年編列400多億國家科技發展預算，其中逾半經費用於補助學術研究，年逾200億，年均2萬件研究計畫，以106年度而言，學術研究經費編列214億餘元。然近年發生多起違反學術倫理事件，且多由國外期刊揭露，對我國學術形象傷害甚鉅，而目前科技部針對學術倫理案件僅以「科技部學術倫理案件處理及審議要點」規範，位階顯有不足。再者，年補助2萬多件計畫案，然100年度至104年度認定違反學術倫理案件僅73件，查察違反學術倫理案件應更積極，主管機關應提供檢舉獎金，鼓勵揭發違反學術倫理事件，遏止不當情事發生，爰提案增訂「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年均編列400多億餘元國家科技發展預算，其中逾半經費用於補助學術研究，年平均200多億餘元，104年度達220億餘元，106年度有214億餘元，每年補助約2萬件研究計畫。近年發生多起重大違反學術倫理事件，且多由國外學術期刊揭露，對我學術形象傷害甚鉅，但科技部目前係由「科技部學術倫理案件處理及審議要點」處理違反學術倫理事件，其涉及國家百億學術研究預算，且其中針對違反學術倫理人員之處置有停止補助及終身停權，涉及其權利義務，僅以要點規範，法律位階顯有不足。\n二、而科技部年花200多億補助學術研究，將近2萬件研究計畫，但根據統計100年度至104年度認定違反學術倫理案件僅73件，補助金額共1億2,627萬4千元，僅追回165萬6千元，佔補助經費1.3％。不論是查獲案件或者追回之補助金額，差距皆甚大，主管機關有必要加強作為積極查弊，爰規定主管機關應提供檢舉獎金，鼓勵揭發違反學術倫理事件，積極遏止不當情事發生。","對照表":[{"law_id":"02807","law_name":"科學技術基本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科學技術基本法增訂第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年均編列400多億餘元國家科技發展預算，其中逾半經費用於補助學術研究，年平均200多億餘元，但科技部目前係由「科技部學術倫理案件處理及審議要點」處理違反學術倫理事件，其涉及國家百億學術研究預算，且其中針對違反學術倫理人員之處置有停止補助及終身停權，涉及其權利義務，僅以要點規範，法律位階顯有不足，針就違反學術倫理事件之處理宜有法律授權，爰增訂此條。\n三、規定主管機關應提供檢舉獎金，鼓勵揭發違反學術倫理事件，積極遏止不當情事發生，但檢舉人檢附事證也不得有虛偽不實之情事。其應遵行之事項由主管機關訂之。","增訂":"第十二條之一　政府應確保國家研究經費妥善運用，積極維護學術倫理，並確立違反學術倫理案件客觀公正之處理原則。\n前項有關違反學術倫理之定義、適用對象、類型、處罰及其他應遵行之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主管機關對於檢舉查獲違反本條學術倫理案件，除應對檢舉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外，並得依查獲案件之補助或獎助金額給予一定比例之獎金。公務員如有洩密情事，應依法追究刑事及行政責任，但檢舉人同意時不在此限。檢舉人為檢舉所檢附事證虛偽不實者，依法追究刑事或民事責任。\n\n前項違反學術倫理案件之檢舉方式與程序、事證之檢附、檢舉人之身分保密、檢舉內容之調查、獎金之比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1215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