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1215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7人","議案名稱":"「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16/LCEWA01_090216_0002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16/LCEWA01_090216_0002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證券交易稅條例增訂第二條之二條文草案」及委員曾銘宗等17人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明才等16人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增訂第二條之二條文草案」案。","billNo":"1060328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證券交易稅條例增訂第二條之二條文草案」，請查照審議。","billNo":"1060104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6人「證券交易稅條例增訂第二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13070202100"}],"提案人":["曾銘宗","盧秀燕"],"連署人":["柯志恩","簡東明Uliw．Qaljupayare","黃昭順","陳超明","蔣乃辛","林麗蟬","鄭天財 Sra Kacaw","李彥秀","孔文吉","廖國棟Sufin‧Siluko","陳宜民","吳志揚","張麗善","許淑華","許毓仁"],"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2-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6-12-23","2016-12-27"],"會議代碼":"院會-9-2-16"},{"會期":"09-02-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2-23","2016-12-27"],"會議代碼":"院會-9-2-16"},{"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03-23"],"會議代碼":"委員會-9-3-20-7"},{"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7-03-27"],"會議代碼":"委員會-9-3-20-8"}],"mtime":"2024-01-18T22:47:02+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12-23","last_time":"2017-03-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16","會期":2,"字號":"院總第727號委員提案第20063號","laws":["01518"],"提案編號":"727委20063","案由":"本院委員曾銘宗、盧秀燕等17人，鑑於股票投資人交易目的有長期投資、避險與套利交易者，各類交易者均有其市場角色，除增加流動性，亦可落實價格發現功能。我國自103年開放現股當日沖銷，提供投資人避免隔日風險之工具，雖當沖成交值占大盤比重逐步增加，然與國外高頻交易者佔市場之比重仍有極大落差。考其原因為我國證券交易稅負擔過重，為鼓勵多元交易工具發展，以提升資本市場動能，爰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為活絡台股量能，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雖已於103年1月6日開放現股當沖交易，並大幅開放現股當沖交易標的範圍，惟市場交易動能仍未能大幅提升，成交金額僅占大盤10%左右，與美國高頻交易占48.5%、日本約占市場45%、香港20%等相比差距甚大，究其原因為當沖交易成本過高，因美、日均未課徵證券交易稅，而我國課徵證券交易稅3‰，嚴重影響投資人現股當沖意願。爰提出本次修正草案，對於股票當日沖銷交易部分，依差額課徵證交稅，以提高投資人當沖交易意願，提高股市週轉率，亦可帶動其他市場參與者交易意願，將有效增加台股成交量並提升台股動能。","對照表":[{"law_id":"01518","law_name":"證券交易稅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證券交易稅向出賣有價證券人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左列稅率課徵之：\n\n一、公司發行之股票及表明股票權利之證書或憑證徵千分之三。\n\n二、公司債及其他經政府核准之有價證券徵千分之一。","law_content_id":"01518:01518:1993-01-16-修正:2","說明":"一、為活絡台股量能，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雖已於103年1月6日開放現股當沖交易，並大幅開放現股當沖交易標的範圍，惟市場交易動能仍未能大幅提升，當沖交易成交金額僅占大盤成交值10%左右，與國外市場（美國高頻交易占48.5%，日本約占市場45%）相比差距甚大。究其原因，係因我國投資人買賣股票所繳納證券交易稅3‰，而美、日未課徵證券交易稅，因證交稅負擔過重，造成當沖交易成本太高，嚴重妨礙現股當沖意願，無法有效提高市場週轉率。\n\n二、為鼓勵多元交易工具發展，以提升資本市場動能，增訂第二項，有關股票當沖交易課稅方式：\n\n(一)本條所稱當日沖銷交易，係指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作業辦法第一條第一項所訂：「委託人與證券商約定就其同一受託買賣帳戶於同一營業日，對主管機關指定之上市（櫃）有價證券，委託現款買進與現券賣出同種類有價證券成交後，就相同數量部分相抵之普通交割買賣，按買賣沖銷後差價辦理款項交割。」\n\n(二)因當日沖銷交易部分，於當日進行一買一賣行為，其有價證券所有權並未實質取得有價證券再予賣出，故就當日沖銷交易部分免徵，僅究當沖交易券差部分課徵證交稅較為合理，且由於投資人交易成本降低，獲利空間加大，可提高投資人當日沖銷交易意願，提高股市週轉率，亦可帶動其他市場參與者交易意願，將可有效增加台股成交量，提升台股動能。","修正":"第二條　證券交易稅向出賣有價證券人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下列稅率課徵之。但股票當日沖銷交易者，不在此限：\n一、公司發行之股票及表明股票權利之證書或憑證徵千分之三。\n\n二、公司債及其他經政府核准之有價證券徵千分之一。\n\n出賣股票人當日沖銷交易，委託現款買進與現券賣出同種類股票成交後，就相同數量部分相抵之普通交割買賣者，免徵證券交易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1215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