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121507021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親民黨黨團","議案名稱":"「使用牌照稅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16/LCEWA01_090216_0003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16/LCEWA01_090216_0003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使用牌照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親民黨黨團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秀燕等17人及委員王育敏等17人分別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61103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使用牌照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61003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7人「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005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7人「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005070201200"}],"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李鴻鈞"],"連署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2-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6-12-23","2016-12-27"],"會議代碼":"院會-9-2-16"},{"會期":"09-02-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2-23","2016-12-27"],"會議代碼":"院會-9-2-16"},{"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10-30"],"會議代碼":"聯席會議-9-4-20,26-1"},{"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7-11-03"]}],"mtime":"2024-01-18T22:47:10+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12-23","last_time":"2017-11-0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16","會期":2,"字號":"院總第616號委員提案第20074號","laws":["01522"],"提案編號":"616委20074","案由":"本院親民黨黨團，鑑於現行使用牌照稅稅制設計過時，造成高價、高排放溫室氣體車輛與國產車輛費率相同甚至更低，違反原本該稅制設計的公平精神，爰提案修正使用牌照稅法第六條條文及附表一小客車使用牌照稅稅額表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使用牌照稅自民國30年開始徵收，民國51年起以汽缸排氣量作為徵收標準，至今已逾75年，其中雖經過幾次修正，但幅度都不大，骨子裡還是非常落後的架構，也就是車輛排氣量越大，牌照稅就越高，但如今造車技術突飛猛進，高價小排氣量大馬力的車款越來越多，單靠排氣量課徵牌照稅的作法已經過時，也不公平，應該依據車輛的完稅價格設定徵收金額乘數。\n二、目前使用牌照稅法設定3000CC以下的是600一級距，3000C以上的卻是1200為一級距，造成小排氣車款需繳高額稅款的情況，例如1201cc的小車，卻要繳1800CC的費用，不符合用多少算多少的公平原則，故提案修正級距以百為單位。\n三、牌照稅的修正，可以鼓勵節約，降低汙染，讓有能力購買高價車輛者為環境付出充分合理的代價。同時平衡稅制，讓大多數使用節能環保車輛的民眾減低負擔，期使環境保護以及經濟發展能並行而不至於過於衝突。\n附註：小客貨兩用車之稅額按自用小客車之稅額課繳。\n附註：曳引車之稅額按貨車稅額加徵三十%。","對照表":[{"law_id":"01522","law_name":"使用牌照稅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使用牌照稅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　各種交通工具使用牌照稅額，依下列規定課徵：\n\n一、機動車輛：分小客車、大客車、貨車、機器腳踏車四類車輛，依本法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分類稅額表之規定課徵之（如附表）。\n\n二、船舶：總噸位在五噸以上者，營業用每艘全年新臺幣一萬六千三百八十元，非營業用每艘全年新臺幣四萬零三百二十元；未滿五噸者，營業用每艘全年新臺幣九千九百元，非營業用每艘全年新臺幣一萬七千五百五十元。","law_content_id":"01522:01522:2001-01-04-修正:8","說明":"使用牌照稅自民國30年開始徵收，民國51年起以汽缸排氣量作為徵收標準，至今已逾75年，然時代變遷，科技進步神速，過去的架構已不符合目前產業的現況，也違反當初稅制設計的公平原則。故以車輛的完稅價格作為稅基乘數，同時縮小級距，以每百CC為單位，讓高價車輛能夠充分合理的為環境付出，同時減輕低價車輛的負擔，落實公平正義。","修正":"第六條　各種交通工具使用牌照稅額，依下列規定課徵：\n\n一、機動車輛：分小客車、大客車、貨車、機器腳踏車四類車輛，依本法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分類稅額表之規定課徵之（如附表）。\n\n二、船舶：總噸位在五噸以上者，營業用每艘全年新臺幣一萬六千三百八十元，非營業用每艘全年新臺幣四萬零三百二十元；未滿五噸者，營業用每艘全年新臺幣九千九百元，非營業用每艘全年新臺幣一萬七千五百五十元。\n\n前項第一款小客車完稅價格在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者，加徵百分之三十，四百萬元以上者，加徵百分之五十，五百萬元以上者，加徵百分之七十，六百萬元以上者，加徵百分之九十。"}]}],"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121507021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