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121507021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6人","議案名稱":"「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16/LCEWA01_090216_0003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16/LCEWA01_090216_0003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王育敏","蔣乃辛","陳學聖","顏寬恒"],"連署人":["張麗善","吳志揚","李彥秀","林為洲","曾銘宗","林麗蟬","簡東明Uliw．Qaljupayare","徐志榮","陳宜民","林德福","周陳秀霞","蔣萬安"],"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2-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6-12-23","2016-12-27"],"會議代碼":"院會-9-2-16"},{"會期":"09-02-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2-23","2016-12-27"],"會議代碼":"院會-9-2-16"}],"mtime":"2024-01-18T22:47:13+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12-23","last_time":"2016-12-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16","會期":2,"字號":"院總第1016號委員提案第20075號","laws":["01788"],"提案編號":"1016委20075","案由":"本院委員王育敏、蔣乃辛、陳學聖、顏寬恒等16人，有鑑於現行職業安全衛生法之規定，建教合作機構沒有為建教生施行健康檢查之義務，且我國建教生工作環境多為高溫、高熱、噪音，亦或含粉塵、甲醛等有害物質，對於建教生等未成年工作者具較高之健康危害風險，故有課予建教合作機構為建教生施行健康檢查義務之必要。爰擬具「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建教合作機構應為建教生施予健康檢查，進行預防性健康管理以確保建教生之健康安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按現行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條規定，雇主對在職勞工應施行一般健康檢查、特殊健康檢查、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特定對象及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惟建教合作機構與建教生間非勞雇關係，依現行法規定未被課予對建教生施行健康檢查之義務。\n二、另查我國建教合作機構多為美容美髮、汽車修護及機械模具等行業，渠等作業環境多為高溫、高熱、噪音，亦或含粉塵、甲醛等有害物質，對於建教生等未成年工作者具較高之健康危害風險，故有施行健康檢查以進行預防性健康管理之必要。\n三、爰擬具「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建教合作機構應為建教生施行健康檢查，進行預防性健康管理以確保建教生之健康安全。","對照表":[{"law_id":"01788","law_name":"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一條　為保障建教生權益，建教合作機構應履行下列義務：\n\n一、依建教生訓練契約，提供良好之訓練環境，安排建教生至相關部門接受職業技能訓練，並培養優良之工作態度、安全認知及職業道德。\n\n二、前款訓練活動應與建教生所學職業科別相關，並注意建教生之身心健康。\n\n三、於建教生受訓期間，應依建教生職業技能訓練計畫，指派專人負責建教生之職業技能訓練及生活輔導。\n\n四、安排職業技能訓練時，不得影響建教生到校上課或至建教合作機構以外場所進行觀摩受訓之權益。\n\n五、應考量建教生之學習表現及年資，逐年增加生活津貼之金額。\n\n六、準用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為建教生辦理參加勞工保險。\n\n七、應置備建教生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建教生訓練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n\n建教合作機構為建教生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其保險效力之開始及停止、月投保薪資、投保薪資之調整、保險費負擔、保險費繳納、保險費寬限期與滯納金之徵收及處理、保險給付之計算與發給及其他有關保險事項，準用勞工保險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n\n建教合作機構就建教生因從事訓練活動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損害係因建教生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不在此限。","law_content_id":"01788:01788:2012-12-14-制定:25","說明":"一、按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條規定，雇主對在職勞工應施行一般健康檢查、特殊健康檢查、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特定對象及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惟建教合作機構與建教生間非勞雇關係，依現行法規定未被課予對建教生施行健康檢查之義務。\n\n二、爰此，於原條文第一項增定建教合作機構應為建教生施予健康檢查，進行預防性健康管理以確保建教生之職業健康安全。","修正":"第二十一條　為保障建教生權益，建教合作機構應履行下列義務：\n\n一、依建教生訓練契約，提供良好之訓練環境，安排建教生至相關部門接受職業技能訓練，並培養優良之工作態度、安全認知及職業道德。\n\n二、前款訓練活動應與建教生所學職業科別相關，並注意建教生之身心健康。\n\n三、於建教生受訓期間，應依建教生職業技能訓練計畫，指派專人負責建教生之職業技能訓練及生活輔導。\n\n四、安排職業技能訓練時，不得影響建教生到校上課或至建教合作機構以外場所進行觀摩受訓之權益。\n\n五、應考量建教生之學習表現及年資，逐年增加生活津貼之金額。\n\n六、準用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為建教生辦理參加勞工保險。\n\n七、應置備建教生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建教生訓練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n\n八、應為建教生施行健康檢查。\n建教合作機構為建教生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其保險效力之開始及停止、月投保薪資、投保薪資之調整、保險費負擔、保險費繳納、保險費寬限期與滯納金之徵收及處理、保險給付之計算與發給及其他有關保險事項，準用勞工保險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n\n建教合作機構就建教生因從事訓練活動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損害係因建教生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不在此限。"}]}],"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121507021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