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121507021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9人","議案名稱":"「軍事教育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16/LCEWA01_090216_0003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16/LCEWA01_090216_0003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羅致政"],"連署人":["莊瑞雄","蔡適應","江永昌","蘇巧慧","吳思瑤","陳明文","黃國書","管碧玲","張廖萬堅","李麗芬","何欣純","葉宜津","陳亭妃","鄭運鵬","李俊俋","趙天麟","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陳其邁"],"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2-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16-12-23","2016-12-27"],"會議代碼":"院會-9-2-16"},{"會期":"09-02-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2-23","2016-12-27"],"會議代碼":"院會-9-2-16"}],"mtime":"2024-01-18T22:47:19+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12-23","last_time":"2016-12-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16","會期":2,"字號":"院總第1772號委員提案第20077號","laws":["01452"],"提案編號":"1772委20077","案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9人，鑑於軍事教育條例自八十八年七月十四日公布施行後，最近一次於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一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茲因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以下簡稱預校）辦理學業成績未達標準並輔導轉學學生許善淳之訴訟案期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預校依據「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軍事教育條例第五條第二項授權訂定）」第十二條，訂定「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學生學則」，其中有關學生學年成績未達標準須輔導轉學乙節，其性質、手段、與強制勒令退學無異，實已侵害憲法所保障之高中學生受教權及學習權；是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認，關於少年受教權及學習權之限制，必須以法律定之或經立法機關明確授權由行政機關以命令訂定，始得為之。查軍事教育條例第十六條為預校辦校法源，爰提出「軍事教育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各款基礎教育之規定，於民國九十二年修法前，原包含預備學校教育在內。民國九十二年修法時，因將本條例第十六條視為預備學校相關規定之法源，無須於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重複規定，故將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刪除預備學校教育，然其修法理由並非否決，原於第五條第二項相關學生資格、學籍管理之授權立意；另第十六條卻未如第五條第二項配套修正學籍管理等授權規定，致有關預校辦理學生輔導轉學、學籍管理等事項無法源依據。\n二、預校學生皆為受領國家資源預算，享有公費待遇及津貼等權利之軍費生，自有須完成高中預備教育、銜接軍事學校正期班，進而任官為國家及人民服務之義務，是以，有關諸如學生無意願就讀、學生體格未達標準、學生違反校規、學生成績未達標準等轉學要件產生，是類學生已無法履行相關義務，於法自應返還在校公費，然仍須仰賴於法律明確授權於法規命令訂定，使得以適法核予轉學處分，落實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及維護學生就學權益，否則將使預校於辦理學生權益性事務之適用法規處於不穩定狀態，嚴重影響校務運行及有礙於國軍招募之推動，且將致現行公費賠款追償窒礙，增加潛在訴訟風險，甚至目前預校進行中之許生上訴案若再遭敗訴，不排除歷年發生轉學案學生提起行政訴訟救濟管道，不僅增加國家資源成本，倘若再遭判以處分違法，不當得利成立等，須全額返還賠償義務人，且賠償義務人亦可請求法定利息，已違反立法者安排，且此等公費賠款為納稅義務人之全體資源，具備社會公共利益考量。\n三、綜上所述，並配合現行高級中等教育制度之演變，為使國防部所屬預備學校辦理高級中等教育時，基於事務性質涉及軍事教育需求、軍費生資格及公費補助優惠性待遇之特性，爰修正本條例第十六條，並針對預備學校學生資格、轉學要件、修業年限、學習評量、學籍管理及畢業資格等事項，訂定授權之法規命令，據以規範學生之權利義務關係，俾利明確適用，並完善相關程序及權益。","對照表":[{"law_id":"01452","law_name":"軍事教育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軍事教育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六條　國防部為儲備軍官人力來源，得依國民教育法及高級中等教育法規定之標準，設預備學校。\n\n前項學校分設國中部及高中部，其設立、設備、師資、課程綱要、學生資格、修業年限、畢業資格、畢業證書發給等事項，依教育法令規定辦理；學籍管理，應報由學校所在地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n\n國中部、高中部學生入學辦法，由國防部會同教育部定之。但國中部不適用國民教育法第六條之規定。","law_content_id":"01452:01452:2016-10-21-修正:16","說明":"一、配合軍事教育條例第五條「基礎教育」之用語，酌作文字修正。\n\n二、軍事教育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範「中等學校教育」，並於同條第二項授權訂定學籍管理等法規命令，而本條例第十六條之預備學校亦同屬「中等學校教育」，然查九十二年二月六日修正第五條之理由，本條例第十六條即為預備學校相關規定之法源，無須重複規定，故將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刪除預備學校（立法院公報第九十二卷第八期第九四○頁參照）；惟第十六條卻未如第五條第二項配套修正學籍管理等授權規定，致預備學校相關教育事項之授權合法性仍須透過目的解釋與歷史解釋始可完備之。又高級中等教育法（下稱本法）於一百零二年七月十日制定公布，其第六十五條規定：「國防部為培育軍事人才設立之高級中等學校，準用本法之規定；其準用範圍，由國防部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為完整銜接高級中等學校教育與軍事教育至預備學校內，且考量軍事教育需求、軍費生資格及公費補助優惠性待遇之特性，針對預備學校學生資格、轉學要件、修業年限、學習評量、學籍管理及畢業資格等事項，授權訂定法規命令，據以規範學生之權利義務關係，俾利明確適用，並完善相關程序及權益。\n\n三、第三項未修正。","修正":"第十六條　國防部為儲備基礎教育人力來源，得依國民教育法及高級中等教育法規定之標準，設預備學校。\n\n前項學校分設國中部及高中部，其設立、設備、師資、課程綱要，依教育法令規定辦理；有關學生資格、轉學要件、修業年限、學習評量、學籍管理及畢業資格等事項之規則，由國防部會同教育部定之。\n\n國中部、高中部學生入學辦法，由國防部會同教育部定之。但國中部不適用國民教育法第六條之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121507021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