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1215070210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俊俋等35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16/LCEWA01_090216_0004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16/LCEWA01_090216_0004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李俊俋","吳琪銘","李麗芬"],"連署人":["趙天麟","莊瑞雄","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賴瑞隆","葉宜津","何欣純","吳思瑤","呂孫綾","吳玉琴","陳素月","姚文智","段宜康","黃國書","施義芳","鄭運鵬","蔡易餘","陳明文","陳其邁","鄭寶清","邱泰源","吳焜裕","尤美女","林靜儀","陳歐珀","黃秀芳","鍾佳濱","林俊憲","蘇巧慧","陳曼麗","洪宗熠","張廖萬堅","蕭美琴"],"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2-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修憲委員會)","日期":["2016-12-23","2016-12-27"],"會議代碼":"院會-9-2-16"},{"會期":"09-02-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2-23","2016-12-27"],"會議代碼":"院會-9-2-16"}],"mtime":"2024-01-18T10:21:11+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12-23","last_time":"2016-12-27","議案類別":"修憲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16","會期":2,"字號":"院總第1607號委員提案第20079號","提案編號":"1607委20079","案由":"本院委員李俊俋、吳琪銘、李麗芬等35人，有鑑於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現行條文明定，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惟我國歷經民主化與教育普及，世界各民主國家亦多以十八歲為選舉權之行使年齡；又我國國民之公民權利義務亦有不對等之情形，故有關憲法所定公民參政權之年齡限制，實有修正之必要。為落實世代正義，擴大公民參與之基礎，應賦予十八歲以上之年輕公民行使選舉權之權利，爰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現行條文明定，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惟我國歷經民主化與教育普及，亦於2014年起實施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之政策，顯見我國公民素質歷經數十年之時空變遷，已有大幅提升，故憲法對於公民參政權之年齡限制，實有檢討之必要。\n二、依我國現行法律規定，我國國民年滿十六歲即可工作、納稅；年滿十八歲即須負完全之刑事責任，併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惟依現行憲法規定，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始具有投票權，故有權利義務不對等之情事，應予修正。\n三、查世界各民主國家之選舉年齡規範，多規定十八歲即可投票、賦予選舉權之行使權利，而台灣鄰近之東亞民主國家近年亦多將行使選舉權年齡之門檻下修，日本業已通過《公職選舉法》修正案，將選舉權的年齡限制由現行的「年滿二十歲」下修至「年滿十八歲」，並於2016年開始施行；故自2016年起，我國將成為東亞民主國家中，唯一維持二十歲選舉權之高投票門檻國家。\n四、我國民主化之歷程已逾二十年，並已歷經三次政黨輪替，民主、法治教育之實施亦已普及化。我國當前之年輕世代，經歷我國民主化過程及民主教育之薰陶，又世代正義已為近年我國社會亟需積極面對之課題，應賦予青年參與選舉之基本權利，促進青年之自我實現，俾利深化民主。爰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將選舉權之行使年齡由現行二十歲降為十八歲，落實世代正義。","對照表":[{"law_id":"04105","law_name":"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現行條文明定，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惟我國歷經民主化與教育普及，亦於2014年起實施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之政策，顯見我國公民素質歷經數十年之時空變遷，已有大幅提升，故憲法對於公民參政權之年齡限制，實有檢討之必要。\n\n三、依我國現行法律規定，我國國民年滿十六歲即可工作、納稅；年滿十八歲即須負完全之刑事責任，併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惟依現行憲法規定，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始具有投票權，故有權利義務不對等之情事，應予修正。\n\n四、查世界各民主國家之選舉年齡規範，多規定十八歲即可投票、賦予選舉權之行使權利，而台灣鄰近之東亞民主國家近年亦多將行使選舉權年齡之門檻下修，日本業已通過《公職選舉法》修正案，將選舉權的年齡限制由現行的「年滿二十歲」下修至「年滿十八歲」，並於2016年開始施行；故自2016年起，我國將成為東亞民主國家中，唯一維持二十歲選舉權之高投票門檻國家。\n\n五、四、我國民主化之歷程已逾二十年，並已歷經三次政黨輪替，民主、法治教育之實施亦已普及化。我國當前之年輕世代，經歷我國民主化過程及民主教育之薰陶，又世代正義已為近年我國社會亟需積極面對之課題，應賦予青年參與選舉之基本權利，促進青年之自我實現，俾利深化民主。爰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將選舉權之行使年齡由現行二十歲降為十八歲，落實世代正義。原憲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停止適用。","增訂":"第一條之一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n\n憲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停止適用。"}]}],"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121507021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