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1215070211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16/LCEWA01_090216_0004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16/LCEWA01_090216_0004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09-02-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16-12-23","2016-12-27"],"會議代碼":"院會-9-2-16"},{"會期":"09-02-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16-12-23","2016-12-27"],"會議代碼":"院會-9-2-1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俊俋等34人","議案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mtime":"2024-01-18T10:21:17+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修憲案","提案人":["李俊俋"],"連署人":["洪宗熠","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吳思瑤","賴瑞隆","葉宜津","何欣純","呂孫綾","吳玉琴","陳素月","黃國書","趙天麟","段宜康","莊瑞雄","鄭運鵬","姚文智","鄭寶清","陳其邁","吳焜裕","施義芳","林靜儀","蔡易餘","羅致政","郭正亮","陳歐珀","余宛如","林俊憲","吳琪銘","黃秀芳","鍾佳濱","陳曼麗","蘇巧慧","張廖萬堅","李麗芬"],"first_time":"2016-12-23","last_time":"2016-12-27","會期":2,"屆期":9,"meet_id":"院會-9-2-16","字號":"院總第1607號委員提案第20081號","提案編號":"1607委20081","案由":"本院委員李俊俋等34人，有鑑於我國憲政制度早已面臨嚴重瓶頸，修憲改革呼聲已醞釀許久，然現行修憲門檻過嚴，使修憲成為不可能的任務，被外界譏為「鐵籠憲法」。為合理調整修憲門檻，在憲法僵固性與彈性間取得平衡，創造憲政時刻並還權於民，爰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憲法為國家根本大法，我國雖屬剛性憲法，惟仍須因應政治、社會及經濟環境變遷改變，使憲法與時俱進，以保障人民權益，故憲法必須具備合理之修憲程序與門檻，使其有修正之可能，同時亦須避免修憲頻繁而破壞憲政秩序之穩定，因此合理的修憲門檻必須在僵固與彈性間找到平衡。\n二、依據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於公告半年後，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始得通過。查現行憲法增修條文，需要雙重絕對多數決並經公民複決之高門檻，使修憲成為不可能之任務，與當代政治潮流有違，門檻過高將使憲法將無法隨政治、社會及經濟之變化而變遷，實非國家之福。\n三、查我國歷年公民複決投票率，歷次最高僅為45.17%，均未超過投票人口之半數，顯見公投複決門檻已屬過高，早已被外界譏為「鳥籠公投」。故立法院於第九屆第一會期已進行公民投票法之修正案審查，並有大幅降低公民投票之成案與通過門檻之共識。而修憲複決門檻更高過一般公民複決案，公民複決案在我國多次施行後皆無法通過，更遑論門檻更高之憲法修正案。世界各國之公民複決門檻中，除丹麥對於投票率設有五分之二以上合格選舉人同意之門檻外，其餘國家多為無設投票率之簡單多數決規定，故我國之憲法修正門檻，實屬過高。\n四、為落實社會共識並還憲於民，打破「鐵籠憲法」，爰建議我國修憲門檻應為漸進式之修正。爰修正為立法委員三分之一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而公民複決之門檻，即參考丹麥之立法例，由原須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半數」之高門檻適度調降，俾我國修憲門檻於僵固與彈性間找到平衡。","對照表":[{"law_id":"04105","law_name":"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二條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law_content_id":"04105:04105:2004-08-23-修正:13","說明":"一、憲法為國家根本大法，我國雖屬剛性憲法，惟仍須因應政治、社會及經濟環境變遷改變，使憲法與時俱進，以保障人民權益，故憲法必須具備合理之修憲程序與門檻，使其有修正之可能，同時亦須避免修憲頻繁而破壞憲政秩序之穩定，因此合理的修憲門檻必須在僵固與彈性間找到平衡。\n\n二、依據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於公告半年後，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始得通過。查現行憲法增修條文，需要雙重絕對多數決並經公民複決之高門檻，使修憲成為不可能之任務，與當代政治潮流有違，門檻過高將使憲法將無法隨政治、社會及經濟之變化而變遷，實非國家之福。\n\n三、查我國歷年公民複決投票率，歷次最高僅為45.17%，均未超過投票人口之半數，顯見公投複決門檻已屬過高，早已被外界譏為「鳥籠公投」。故立法院於第九屆第一會期已進行公民投票法之修正案審查，並有大幅降低公民投票之成案與通過門檻之共識。而修憲複決門檻更高過一般公民複決案，公民複決案在我國多次施行後皆無法通過，更遑論門檻更高之憲法修正案。世界各國之公民複決門檻中，除丹麥對於投票率設有五分之二以上合格選舉人同意之門檻外，其餘國家多為無設投票率之簡單多數決規定，故我國之憲法修正門檻，實屬過高。\n\n四、為落實社會共識並還憲於民，打破「鐵籠憲法」，爰建議我國修憲門檻應為漸進式之修正。爰修正為立法委員三分之一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而公民複決之門檻，即參考丹麥之立法例，由原須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半數」之高門檻適度調降，俾我國修憲門檻於僵固與彈性間找到平衡。","修正":"第十二條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三分之一之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投票人數達選舉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且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即為通過。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1215070211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