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1215070211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16/LCEWA01_090216_0004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16/LCEWA01_090216_0004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09-02-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16-12-23","2016-12-27"],"會議代碼":"院會-9-2-16"},{"會期":"09-02-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16-12-23","2016-12-27"],"會議代碼":"院會-9-2-1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之一、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俊俋等30人","議案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mtime":"2024-01-18T10:21:20+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修憲案","提案人":["李俊俋"],"連署人":["莊瑞雄","蔡易餘","洪宗熠","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吳思瑤","何欣純","趙天麟","賴瑞隆","葉宜津","黃國書","呂孫綾","吳玉琴","陳素月","鄭寶清","姚文智","鄭運鵬","段宜康","陳明文","施義芳","陳其邁","尤美女","吳焜裕","邱泰源","陳歐珀","林靜儀","鍾佳濱","陳賴素美","張廖萬堅","吳琪銘"],"first_time":"2016-12-23","last_time":"2016-12-27","會期":2,"屆期":9,"meet_id":"院會-9-2-16","字號":"院總第1607號委員提案第20082號","提案編號":"1607委20082","案由":"本院委員李俊俋等30人，有鑑於當今多數民主國家係依據分權制衡理論，將政府統治權力區分為行政、立法、司法三權，使其相互牽制而達權力平衡。然我國憲政因採五權分立，致政府權力過度分割，產生職能重疊、權責不清、效率不彰之弊。綜上，為回歸「三權分立」之憲政架構，爰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之一、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憲法設計之初，並未著眼於權責獨立與制衡觀念，故有監察院、考試院制度之設計，其對五權關係之定位乃「合作非分工，共治非牽制」。而我國憲政施行至今，因權力與機關過度分割，致使政府產生職能重疊、權責不清、效率不彰等重大弊病。\n二、查考試院105年年度預算逾3億5千多萬，人員維持費用達2億7千多萬，又查監察院105年年度預算逾8億2千多萬，人員維持費用達6億4千多萬，其中正副院長及監委之待遇一年更高達6千8百萬。為達成中央政府組織精簡、節省公帑之目的，以政府組織改造角度觀之，實有檢討之必要。\n三、民國八十年、八十一年兩次修憲即賦予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法制化之法源，並已限縮並移轉考試院部分職權。惟依現行體制用人機關行政院僅有「人事任用權」卻無「考選權」，使國家用人難以適才適所，文官體系效能不彰，爰將人事考選任用統一回歸行政權，以符當代民主政治體制。\n四、依據憲法第九十七條、增修條文第七條之規定，監察院為國家最高之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糾正及審計權。其中彈劾、糾舉及糾正權乃為對於行政機關之監督，本即屬國會之權限，又彈劾後之公務員懲戒則屬司法權，憲政機關權限顯係重疊。另審計權實屬國會對於行政機關之預算支出監督，亦為立法權限之一，惟其涉及對全國各行政機關查帳、會計事務，有賴相當組織規模之機關，方足以當之；為強化審計機關發揮財政統制機能，爰仿日本之制，設立獨立之國家審計委員會，獨立行使職權。\n五、綜上，現行考試院、監察院兩院之職權行使範圍多與其他憲法機關權限重疊，二者之存在實屬疊床架屋，徒生權力分立界限之爭議。爰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之一、第六條、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廢除考試與監察兩院，將其所職掌的相關職權分別回歸立法權與行政權，以精簡政府組織，節省國家支出，落實三權分立，健全憲政運作機制。","對照表":[{"law_id":"04105","law_name":"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之一、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配合廢除監察院之修正，將監察院原有職權併入立法院；並將本屬國會之固有權能、輔助性權力─國會調查權，予以明確入憲規範，爰增訂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第四條之一　立法院除有憲法第六十三條所定職權外，並有議決彈劾案、糾舉案之權。\n\n立法院為行使職權，得經立法院會議或委員會決議，向中央各部會及其轄下各機關調閱其所發布之命令及各種有關文件；必要時，得行使調查權，並得召開聽證會，要求相關官員及有關人士陳訴證言或表示意見。\n\n立法院行使調查權，應嚴格遵守保密義務，並尊嚴對待相關官員及有關人士。\n\n立法院調查權之行使，以法律定之。\n\n憲法第九十條至第一百零六條之規定，停止適用。"},{"現行":"第六條　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左列事項，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n\n一、考試。\n\n二、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n\n三、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n\n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不適用憲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n\n憲法第八十五條有關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分區舉行考試之規定，停止適用。","law_content_id":"04105:04105:2000-04-24-修正:7","說明":"一、修正本條文。\n\n二、廢除考試院；將考試院之現有職權歸屬至行政院，方不致因人事行政權被切割、分立，肇致疊窗架屋、權責不清，徒生憲政問題。\n\n三、針對文官之考選事宜，則以修正「行政院組織法」設立獨立機關，由其職掌公務員之考試及功績制度保障事項；並毋須另於憲法中予以規範，併此敘明。","修正":"第六條　憲法第八十三條至第八十九條之規定，停止適用。"},{"現行":"第七條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四條有關同意權之規定。\n\n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憲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之規定停止適用。\n\n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二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不受憲法第九十八條之限制。\n\n監察院對於監察院人員失職或違法之彈劾，適用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第二項及前項之規定。\n\n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n\n憲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停止適用。","law_content_id":"04105:04105:2000-04-24-修正:8","說明":"一、修正本條文。\n\n二、配合廢除監察院之修正，刪除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現行規定；並將增修條文第七條改為另設國家審計委員會之規定。\n\n三、國家審計委員會，以獨立委員會方式運作之。國家審計委員會應就決算之審核，向立法院提出審核報告。\n\n四、憲法第九十條至憲法第九十條至第一百零六條，有關監察之相關規定，於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四條之一第五項規定停止適用之，併此敘明。","修正":"第七條　審計權由國家審計委員會行使。\n\n國家審計委員會置委員三人，並以一人為委員長，任期四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n\n國家審計委員會應於行政院決算提出後三個月內，依法完成其審核，並向立法院提出審核報告。\n\n國家審計委員會委員應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其組織及職權，以法律定之。\n\n憲法第六十條之規定，停止適用。"}]}],"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1215070211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