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12190701003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17/LCEWA01_090217_0005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17/LCEWA01_090217_0005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09-02-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16-12-30"],"會議代碼":"院會-9-2-17"},{"會期":"09-02-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2-30"],"會議代碼":"院會-9-2-17"},{"院會/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7-10-23"],"會議代碼":"委員會-9-4-35-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一條、第十三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6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6人、委員王定宇等22人及委員呂玉玲等16人分別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610230703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6人「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14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6人「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04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定宇等22人「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616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6人「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002070200400"}],"議案名稱":"「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一條、第十三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行政院","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1:19:36+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12-30","last_time":"2017-10-2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政府提案","meet_id":"院會-9-2-17","會期":2,"字號":"院總第1061號政府提案第15877號","laws":["01448"],"提案編號":"1061政15877","對照表":[{"law_id":"01448","law_name":"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九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條　本條例依兵役法第三條第二項制定之。","law_content_id":"01448:01448:1995-07-13-制定:2","說明":"配合兵役法八十九年二月二日之修正，將本條例法源依據修正為第十四條。","修正":"第一條　本條例依兵役法第十四條規定制定之。"},{"現行":"第十三條　常備軍官、常備士官預備役人員，受臨時召集時或動員召集，按其專長、階級、年齡及體位，依第一預備役、第二預備役、第三預備役之順序行之。其受臨時召集服現役時間，在戰時或非常事變時，與動員召集同，在平時，應補足現役最少年限；其應受教育、勤務、點閱召集，依兵役法及兵役法施行法之規定。\n\n常備軍官、常備士官預備役人員，得視軍事需要，依志願再服現役一年至三年，期滿仍依軍事需要及其志願繼續服現役。\n\n前項人員志願入營甄選服役規則，由國防部定之。","law_content_id":"01448:01448:2002-05-14-修正:15","說明":"一、依一百零四年九月三十日公布施行之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志願役軍官、士官預備役人員，依規定再服現役或期滿繼續服役者，其期間為三年以下。」，其立法意旨係廣拓志願役人力來源，彈性補充軍隊人力調節，參考美、英、日等國制度，招募短期甚或於假日兼職服役者再服現役之機制，取消現行法規所定再服現役最少期間一年之限制。經考量現行國軍人力現況及實際需求，前開立法意旨在政策上宜採取循序漸進方式規劃，故短期目標仍維持該等人員依志願再服現役期間以年為單位，每期最長為三年，惟為鼓勵國人從軍、確保國軍戰力維繫及有效保障其應享權益，爰於第二項增訂有死亡、失蹤、被俘或其他不可歸責於該等人員之事由，經國防部核定不足整年辦理者之除書規定。另並酌作文字修正。\n\n二、第一項及第三項未修正。","修正":"第十三條　常備軍官、常備士官預備役人員，受臨時召集時或動員召集，按其專長、階級、年齡及體位，依第一預備役、第二預備役、第三預備役之順序行之。其受臨時召集服現役時間，在戰時或非常事變時，與動員召集同，在平時，應補足現役最少年限；其應受教育、勤務、點閱召集，依兵役法及兵役法施行法之規定。\n\n常備軍官、常備士官預備役人員，得視軍事需要，依志願再服現役，除有死亡、失蹤、被俘或其他不可歸責於該等人員之事由，經國防部核定不足整年辦理者外，以年為單位，每期最長為三年，期滿得依軍事需要及其志願繼續服現役。\n前項人員志願入營甄選服役規則，由國防部定之。"},{"現行":"第十九條　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自起役之日，服預備役或依法召服現役，其規定如左：\n\n一、服預備役期間，依兵役法及其施行法之規定，召服現役。\n\n二、服預備役或現役或合計未滿十年者，服第一預備役；十年以上未滿二十年者，服第二預備役；二十年以上者，服第三預備役。\n\n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自起役之日起，志願服現役者，其期間，預備軍官為一年至五年，預備士官為一年至三年。期滿後，得依軍事需要及志願，以一年至三年為一期，繼續服現役。\n\n前項人員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由國防部定之。","law_content_id":"01448:01448:2002-05-14-修正:22","說明":"一、為符現行法制用語，酌修第一項序文文字。\n\n二、第二項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十三條說明一。\n\n三、第三項未修正。","修正":"第十九條　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自起役之日，服預備役或依法召服現役，其規定如下：\n\n一、服預備役期間，依兵役法及其施行法之規定，召服現役。\n\n二、服預備役或現役或合計未滿十年者，服第一預備役；十年以上未滿二十年者，服第二預備役；二十年以上者，服第三預備役。\n\n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自起役之日起，志願服現役者，其期間，預備軍官為一年至五年，預備士官為一年至三年。期滿後，得依軍事需要及其志願，繼續服現役，除有死亡、失蹤、被俘或其他不可歸責於該等人員之事由，經國防部核定不足整年辦理者外，以年為單位，每期最長為三年。\n\n前項人員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由國防部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12190701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