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1219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葉宜津等20人","議案名稱":"「民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17/LCEWA01_090217_0000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17/LCEWA01_090217_0000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葉宜津"],"連署人":["段宜康","何欣純","呂孫綾","李俊俋","黃國書","劉櫂豪","林靜儀","鍾佳濱","趙正宇","陳素月","李麗芬","鍾孔炤","陳曼麗","蘇巧慧","邱議瑩","吳焜裕","王定宇","蕭美琴","周春米"],"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2-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6-12-30"],"會議代碼":"院會-9-2-17"},{"會期":"09-02-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2-30"],"會議代碼":"院會-9-2-17"}],"mtime":"2024-01-18T22:44:08+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12-30","last_time":"2016-12-3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17","會期":2,"字號":"院總第1150號委員提案第20088號","laws":[],"提案編號":"1150委20088","案由":"本院委員葉宜津等20人，為現行民法對於財團法人之解散原因，僅限於因情事變更，致財團之目的不能達到時，其解散原因僅有一個，並不符合對於財團法人之管理監督及其運作之要求。爰提案修正民法第六十五條增列財團法人解散之理由，以符實際，並讓主管機關得進一步有效管理監督財團法人之運作。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null,"law_name":"民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民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五條　因情事變更，致財團之目的不能達到時，主管機關得斟酌捐助人之意思，變更其目的及其必要之組織，或解散之。","說明":"一、目前依司法院及法務部之相關解釋，財團法人屬於他律法人，故無由董事會自行決議解散財團法人之權，僅得依第六十五條規定，限於因情事變更，致財團之目的不能達到時，由主管機關勘酌捐務人之意思的情況下，才得予以解散。\n\n二、唯實際狀況，不允許財團法人自行解散，主管機關亦因第六十五條規定之要件過於單一嚴謹而未加以運用，導致完全無運作之財團法人比比皆是，故有必要放寬財團法人解散之要件。\n\n三、由法理視之，財團法人亦屬人之一種，具有權利能力，法制上規定其原則上需永遠存在並無可能，如此規定將實際上完全無運作之財團法人仍視為具有權利能力，亦不符合賦予法人權利能力之本旨。","修正":"第六十五條　因情事變更，致財團之目的不能達到時，或財團功能不彰時，主管機關得斟酌捐助人之意思，變更其目的及其必要之組織，或解散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1219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