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1219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周春米等18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16/LCEWA01_090216_0021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16/LCEWA01_090216_0021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338/1084300338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338/1084300338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338/1084300338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338/1084300338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定宇等21人、委員費鴻泰等16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志榮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及第二百七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定宇等17人、委員顏寬恒等35人、委員陳雪生等17人、委員林岱樺等17人、委員何欣純等18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及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宜津等18人、委員陳素月等18人、委員周春米等18人、委員許毓仁等17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定宇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及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18人、委員陳怡潔等17人、委員馬文君等17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及第二百八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3人、委員蔣萬安等17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明文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七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沈智慧等23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淑華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明文等25人、委員王育敏等22人、委員蔣乃辛等16人、委員羅致政等16人、委員陳怡潔等18人、委員何欣純等19人、委員呂玉玲等20人、委員葉宜津等21人、委員陳亭妃等17人、委員林俊憲等20人、委員江啟臣等20人、委員柯志恩等16人、委員黃昭順等16人、委員許淑華等17人、委員蔣萬安等19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志揚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及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及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之一及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鍾佳濱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及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明文等17人、委員邱泰源等25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蔣乃辛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及第三百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80318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司法院「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暨「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增訂第八條之二及第十條之四條文草案」案。","billNo":"10707190701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定宇等21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04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費鴻泰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220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志榮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及第二百七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225070262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定宇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408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顏寬恒等35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918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雪生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220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岱樺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229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213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及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521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宜津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503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509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毓仁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518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定宇等21人「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及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201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03070203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怡潔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401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406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0人「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及第二百八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401070202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3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429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204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明文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七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109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沈智慧等23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5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31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明文等25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518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2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312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403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420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怡潔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213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9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213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呂玉玲等20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4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宜津等21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8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8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俊憲等20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8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0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8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8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昭順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8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8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9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8070202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及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416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及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217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20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之一及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5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及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8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明文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10070202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泰源等25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130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9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及第三百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410070200200"}],"提案人":["周春米","尤美女","呂孫綾"],"連署人":["吳琪銘","邱泰源","蘇巧慧","王榮璋","陳素月","洪宗熠","鄭運鵬","陳曼麗","張廖萬堅","黃秀芳","李麗芬","葉宜津","鍾佳濱","鍾孔炤","劉世芳"],"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2-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6-12-23","2016-12-27"],"會議代碼":"院會-9-2-16"},{"會期":"09-02-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2-23","2016-12-27"],"會議代碼":"院會-9-2-16"},{"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03-27"],"會議代碼":"委員會-9-3-36-9"},{"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03-15"]}],"mtime":"2024-01-18T22:48:08+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12-23","last_time":"2019-03-1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16","會期":2,"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0090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20090","案由":"本院委員周春米、尤美女、呂孫綾等18人，鑑於我國現行刑法追訴權時效之規定，國家機關對於社會重大案件，經過一定期間即無法進行追訴，與發現真實、貫徹公義之目的有違。爰參酌日本刑事訴訟法等外國立法例，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規定，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致被害人死亡者，排除追訴權時效之限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刑法上之追訴權時效，係指「消滅刑罰權效果」之時效。國家就犯罪行為經過一定期間未予追訴者，即不得再對該犯行進行追訴。因為犯罪之追訴，若裁判時間與犯罪時間相隔過久，相關證據可能早已滅失，致蒐證與舉證至為不易；或經過長久期間，犯罪者可能早已遷善。此時，國家若再予以追訴處罰，就程序利益與實體利益之衡平考量，恐致欲益反損之不良後果。就此，追訴權時效制度之目的，係為維持社會秩序與法制之安定性，同時，亦督促執法機關應於法定期限內善盡追訴義務，而世界各國亦多有此立法例。\n二、我國刑法追訴權時效制度，規定於本法第八十條至第八十三條。其中第八十條「追訴權時效消滅」之規定，制定於1934年10月31日，係採取等級區分的制度，以刑罰種類與輕重為標準，區分為五個等級。追訴期間一經完成，國家追訴權即告消滅。案件如在偵查中，檢察官應予不起訴處分；如於法院審理中，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司法院大法官亦曾於1974年5月10日，針對追訴權時效做出釋字第138號解釋。此後，刑法於2005年1月7日進行大幅修正。其中，為避免追訴權期間過短有礙犯罪追訴，造成寬縱犯罪之結果，考量行為人時效利益及犯罪追訴之衡平，將各款期間依最重法定刑輕重相應提高，並調整為四個區分等級。\n三、2011年5月至9月間，江國慶冤錯案受到平反，惟多位案發時應受追訴之人，基於罹於追訴權時效因素，檢方僅能予以不起訴處分，引發各界關注，追訴權時效規定之妥適性再度受到質疑。就此，對於侵害重大法益之社會案件，若已發現有利證據或犯罪嫌疑人，卻因罹於追訴權時效，致使檢察機關無法進行犯罪追訴，恐國家發現真實、貫徹公平正義之任務有違。此外，隨著科技進步，證據蒐集與保存之技術逐步精進。本院業於今年11月1日三讀通過《刑事案件確定後去氧核醣核酸鑑定條例》，未來各機關對於證據之保存將更加嚴謹，冤案平反之可能性也相對提升。再者，數十年來刑事程序之嚴謹化，以及國人平均壽命逐漸延長，十餘年前所修訂的追訴權時效限制，應有修正之必要。\n四、各國立法例就應否對國家安全或社會有重大影響之罪、或刑罰較重之罪排除時效，則有不同之規定。多數國家對於追訴權時效一體適用於所有犯罪，惟亦有不少針對特定犯罪排除追訴權時效之立法例存在。經查，外國立法例排除追訴權時效之規定有二，第一種係針對「特定罪名」予以排除，例如：德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二項排除第二百十一條「謀殺罪」之追訴時效；西班牙刑法就「種族滅絕罪」則無追訴時效之限制；韓國亦於2015年7月24日修法，將「殺人罪」二十五年之公訴時效廢除。第二種係以「法定刑輕重」決定是否有追訴權期間限制，例如：日本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條第一項規定，犯「最重法定刑為死刑」之犯罪，且造成「被害人死亡」者，不受追訴時效的限制；奧地利刑法、義大利刑法及丹麥刑法，皆就「最重本刑為無期徒刑」之罪，排除追訴權時效限制。\n五、惟取消追訴權時效，將造成國家永無止盡的追訴，對於司法資源與人力之負擔極重，考量程序與實體利益之衡平，應以例外規定嚴格限縮其範圍。就此，基於立法經濟，並兼顧犯罪追訴及法秩序安定，爰參酌日本立法例，權衡「法定刑輕重」及「侵害生命法益與否」，修正本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將排除追訴權時效之範圍，限縮於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造成被害人死亡之犯罪結果。就此，無論造成被害人死亡結果，係因行為人之故意行為或過失行為（即加重結果犯），均不受追訴權時效之限制，在此敘明。","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十條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n\n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n\n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n\n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n\n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n\n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05-01-07-修正:95","說明":"一、修正第一項第一款。\n\n二、鑒於現行規定追訴權時效之限制，對於侵害重大法益之案件，若已發現有利證據或犯罪嫌疑人，卻因罹於追訴權時效，致使國家機關無法進行犯罪追訴，與發現真實、貫徹公義之目的有違。\n\n三、爰參酌日本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條第一項與相關外國立法例，於第一項第一款新增但書，權衡法定型輕重及侵害生命法益與否兩者，將不受追訴權時效之範圍，限於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造成被害人死亡之犯罪結果，始得排除。\n\n四、造成被害人死亡結果，無論係因行為人之故意或過失行為，均不受追訴權時效之限制，於此敘明。","修正":"第八十條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n\n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致人於死者，不在此限。\n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n\n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n\n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n\n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1219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