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1219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9人","議案名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16/LCEWA01_090216_0021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16/LCEWA01_090216_0021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陳亭妃","陳其邁","蘇震清"],"連署人":["吳思瑤","陳素月","黃偉哲","趙正宇","姚文智","洪宗熠","李俊俋","李昆澤","黃國書","羅致政","賴瑞隆","張廖萬堅","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吳焜裕","黃秀芳","林靜儀"],"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2-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6-12-23","2016-12-27"],"會議代碼":"院會-9-2-16"},{"會期":"09-02-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2-23","2016-12-27"],"會議代碼":"院會-9-2-16"}],"mtime":"2024-01-18T22:48:22+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12-23","last_time":"2016-12-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16","會期":2,"字號":"院總第1044號委員提案第20099號","laws":["01177"],"提案編號":"1044委20099","案由":"本院委員陳亭妃、陳其邁、蘇震清等19人，針對鑑於近年公民意識已漸覺醒，年滿18歲之年輕人，其對國家關心的程度、對政治的見解與分析已相當成熟，惟現行「憲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卻規定國民須年滿20歲方有選舉投票權，環視全世界高達九成的國家，包括民主國家與新興民主國家在內，皆為18歲就有投票權，這已經是世界潮流，奧地利與巴西、尼加拉瓜甚至降到16歲。又按2011年內政部座談會，多數的學者、專家與政府機關代表亦都贊成調降選舉年齡。爰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將選舉權修為年滿18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即有選舉權，俾讓年輕世代提早參與公共事務並保障年輕世代之公民參政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由於世代不正義、社會資源分配不均，加上政府試圖偷渡服貿，以致於發生2014年3月的「太陽花學運」，這也讓國人見識到年輕世代的思辯能力與行動力，而參與學運的學生，不少是20歲以下的大學生，是以，本席等認為應把投票年齡從20歲下修到18歲，讓年輕世代提早參與公共事務。\n二、又就法律觀之，按「刑法」與「兵役法」規定，年滿18歲就須負完全的刑事責任、服兵役，但為何投票權卻要等到20歲才有？這明顯是權利與義務不對等。其次，依照「公務人員考試法」只要年滿十八歲就能「應考試、服公職」，報考一般公務員或司法官考試，試問，為何足以擔任公務員和司法官的人，還不能有投票權？然而，降低選舉年齡是否真的必須跨過超高的修憲門檻？內政部民政司表示，2011年內政部座談會，多數的學者、專家與政府機關代表都贊成調降選舉年齡。\n三、所謂投票年齡，指在公眾選舉中具有投票權的公民的最低年齡資格。環視現時全世界超過九成的國家，包括民主先進國家、新興民主國家的投票年齡皆為18歲，這已經是世界潮流，奧地利甚至降到16歲。又根據美國政府單位指出，在235個國家中，有216國投票年齡低於20歲；歐洲、美國及泰國、菲律賓等國家，都是18歲就有投票權，惟相對於世界各國普遍現況，台灣顯得落伍許多，爰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將選舉權修為年18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即有選舉權，讓年輕世代提早參與公共事務並保障年輕世代之公民參政權。","對照表":[{"law_id":"01177","law_nam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四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law_content_id":"01177:01177:2009-05-12-修正:18","說明":"一、因世代不正義、社會資源分配不均，加上政府試圖偷渡服貿，以致於發生今年2014年3月的「太陽花學運」，這也讓國人見識到年輕世代的思辯能力與行動力，而參與學運的學生，不少是20歲以下的大學生；基此，本席等決定推動修憲，把投票年齡從20歲下修到18歲，讓年輕世代提早參與公共事務。\n\n二、據我國內政部及美國中央情報局統計，全世界絕大部分民主國家，其公民年滿18歲即擁有選舉權。即以亞洲國家為例，僅台灣與日本將投票年齡限制門檻定於20歲，然2016年6月19日起，日本已將投票權之年齡限制下修至18歲，故我國已是東亞諸國中，唯一維持20歲始具選舉權之高門檻國家。\n\n三、我國向以亞洲第一民主國自許，70年來各種國家選舉、地方自治選舉、公民投票等直接民權實踐確屬國際典範，惟公民參與公共事務之年齡限制卻相對落後。\n\n四、其次，雖然憲法第130條明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23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是以行憲後歷來之總統副總統、各級公職選舉、公民投票，皆據憲法所定，以年滿20歲始具投票權。\n\n五、惟此公民參政之年齡門檻，自民國36年12月25日憲法施行以來，已70年未改、不符時宜，亦待修正當中。\n\n六、又就法律觀之，按「刑法」與「兵役法」規定，年滿18歲就須負完全的刑事責任、服兵役，但投票權卻要等到20歲才有，這明顯是權利與義務不對等。其次，依照「公務人員考試法」只要年滿18歲就能「應考試、服公職」，報考一般公務員或司法官考試，試問，為何足以擔任公務員和司法官的人，還不能有投票權？然而，降低選舉年齡是否真的必須跨過超高的修憲門檻？內政部民政司表示，2011年內政部座談會，多數的學者、專家與政府機關代表都贊成調降選舉年齡。\n\n七、所謂投票年齡，指在公眾選舉中具有投票權的公民的最低年齡資格。環視全世界超過九成的國家，包括民主先進國家、新興民主國家的投票年齡皆為18歲，這已經是世界潮流，奧地利甚至降到16歲。又根據美國政府單位指出，在235個國家中，有216國投票年齡低於20歲；歐洲、美國及泰國、菲律賓等國家，都是18歲就有投票權，惟相對於世界各國普遍現況，台灣顯得落伍許多，爰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將選舉權修為年滿18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即有選舉權，讓年輕世代提早參與公共事務並保障年輕世代之公民參政權。","修正":"第十四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1219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