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1219070201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8人","議案名稱":"「民法親屬編增訂部分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16/LCEWA01_090216_0021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16/LCEWA01_090216_0021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蔡易餘等18人擬具「民法親屬編增訂部分條文草案」案。","billNo":"1060104070300300"}],"提案人":["蔡易餘"],"連署人":["林靜儀","郭正亮","陳曼麗","邱泰源","王榮璋","余宛如","鍾孔炤","張宏陸","周春米","蘇巧慧","施義芳","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李俊俋","吳焜裕","劉世芳","鄭運鵬","蘇治芬"],"議案狀態":"審查完畢","mtime":"2024-01-18T22:48:02+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字號":"院總第1150號委員提案第20103號","laws":[],"提案編號":"1150委20103","案由":"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8人，有鑑於婚姻屬於憲法制度性之保障範圍，惟現行民法僅保障以一男一女為基礎組成的婚姻關係，法律不應以性別作為劃定保障之界限，長期排除同性締結婚姻關係之可能性，為落實我國憲法第七條所定平等原則，爰擬具「民法親屬編增訂部分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婚姻係指兩人為營共同生活之目的，並使雙方人格得以實現與發展而組成之生活共同體，法律不應單純以性別作為劃定保障與否之界限，長期排除同性締結婚姻關係之可能性。\n二、為落實憲法所定平等權利，保障同志權利及兒童最佳利益，以穩固家庭之保護照顧功能，爰增訂部分條文，俾資規範。","對照表":[{"law_id":null,"law_name":"民法親屬編增訂部分條文草案","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民法親屬編增訂部分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章新增。\n\n二、為落實人權保障，消除性別歧視，保障同性婚姻之權利，爰新增本章。","增訂":"第八章　同性婚姻"},{"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實踐憲法所定平等權利，使同性婚姻合法化，爰明定同性婚約，應由雙方當事人自行訂定。","增訂":"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之一　同性婚約，應由雙方當事人自行訂定。"},{"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立法上所謂準用，係指性質上相當者始適用之，因本法親屬編有關婚姻、父母子女、監護、扶養、家及親屬會議已詳予規定，同性婚姻之權利義務關係，自應依其性質準用之，爰明定本條。","增訂":"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之二　同性婚姻準用本法有關婚姻、父母子女、監護、扶養、家及親屬會議之規定。"},{"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婚姻雙方當事人應不受性別限制，爰明定同性婚姻當事人，平等適用夫妻權利義務之規定，如有子女，與其子女之關係，亦平等適用父母子女權利義務之規定。","增訂":"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之三　同性婚姻當事人，平等適用夫妻權利義務之規定；其有子女者，平等適用父母子女權利義務之規定。"}]}],"會期":2,"屆期":9,"議案流程":[{"會期":"09-02-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6-12-23","2016-12-27"],"會議代碼":"院會-9-2-16"},{"會期":"09-02-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2-23","2016-12-27"],"會議代碼":"院會-9-2-16"},{"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7-01-04"]}],"meet_id":"院會-9-2-16","first_time":"2016-12-23","last_time":"2017-01-04","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1219070201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