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1219070201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8人","議案名稱":"「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16/LCEWA01_090216_0020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16/LCEWA01_090216_0020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蔣萬安","林麗蟬","顏寬恒","柯志恩"],"連署人":["黃昭順","孔文吉","曾銘宗","吳志揚","鄭天財 Sra Kacaw","羅明才","許毓仁","簡東明Uliw．Qaljupayare","蔣乃辛","呂玉玲","徐榛蔚","林為洲","陳宜民","李彥秀"],"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2-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6-12-23","2016-12-27"],"會議代碼":"院會-9-2-16"},{"會期":"09-02-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2-23","2016-12-27"],"會議代碼":"院會-9-2-16"}],"mtime":"2024-01-18T22:47:42+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12-23","last_time":"2016-12-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16","會期":2,"字號":"院總第1604號委員提案第20100號","laws":["01189"],"提案編號":"1604委20100","案由":"本院委員蔣萬安、林麗蟬、顏寬恒、柯志恩等18人，鑑於目前外籍生及僑生符合一定資格條件即可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然有部分外籍生或僑生於原屬國家就讀學校畢業後，因受限於當地法律或行政作業程序因素，無法立即取得學歷證明，致無法向我國申請就學居留證明文件，不符「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在臺『居留』滿六個月」之納保要件，而無法參加我國全民健康保險。上揭外籍生或僑生因非屬歸責於己之事由，無法參與全民健康保險，除對其健康權益保障不週，亦有悖於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九條之規定。爰提案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條條文，讓外籍生或僑生因原屬國法律或行政作業程序限制，短期內無法提出學歷證明文件，致無法申請居留證明文件者，在臺就學滿六個月後，亦應參加本保險為保險對象。但若參加保險後六個月內仍無法提出學歷證明者，主管機關應撤銷其投保資格並追繳其應負擔全額費用之差額，以為衡平。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按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九條規定：「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享受社會保障，包括社會保險。」享有社會保障的權利對於確保所有人之人性尊嚴是極為重要。目前我國政府對於民眾健康權益的照顧，人人平等，不分本國籍抑或外國籍人士，符合納保資格，在臺灣均享有相同健保就醫權利保障。\n二、鑒於印尼、柬埔寨、印度及南亞等國家因法律或當地行政作業程序之故，學生於畢業後無法立即取得學歷證明文件，例如印尼高中生於5月中下旬畢業，卻要等到10月甚至隔年1月才能取得官方核發之畢業證書。縱然取得我國大專院校入學許可，因無法向我國申請就學居留簽證，不符「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一項第一款「在臺『居留』滿六個月」之納保要件，無法參加我國全民健康保險。\n三、惟此非屬歸責於外籍生或僑生之事由，若無法參與全民健康保險，除對其健康權益保障不週，亦有悖於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九條規定。爰增訂第二項讓外籍生或僑生因原屬國法律或行政作業程序限制，短期內無法提出學歷證明文件，致無法申請居留簽證者，在臺就學滿六個月後，亦應參加本保險為保險對象，除了保障外籍生或僑生在臺灣就醫權利外，也能增進臺灣吸引優秀專業外籍人才就讀之競爭力。\n四、然外籍生或僑生應於參加保險後六個月內提出學歷證明文件。逾期未提出者，主管機關應撤銷其投保資格並追繳其應負擔全額費用之差額，以為衡平，爰增列第三項。","對照表":[{"law_id":"01189","law_name":"全民健康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條　除前條規定者外，在臺灣地區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亦應參加本保險為保險對象：\n\n一、在臺居留滿六個月。\n\n二、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law_content_id":"01189:01189:2011-01-04-全文修正:11","說明":"一、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第九條規定：「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享受社會保障，包括社會保險。」為落實公約所揭示之健康平權精神，外來學生權益衡平，不因學生之來源地而有差別待遇。\n\n二、鑑於印尼、柬埔寨、印度及南亞多國因法律或行政作業程序，學生畢業後無法立即取得學歷證明文件，縱取得我國大專院校入學許可，仍因無法向我國申請就學居留簽證，不符合本條第一項第一款納保要件。\n\n三、惟此屬不可歸責之事由，爰增訂第二項讓外籍生或僑生因原屬國行政程序作業限制，短期內無法提出學歷證明文件，致無法申請居留簽證者，在臺就學滿六個月後，亦應參加本保險為保險對象。\n\n四、然外籍生或僑生應於參加保險後六個月內提出學歷證明文件。逾期未提出者，主管機關應撤銷其投保資格並追繳其應負擔全額費用之差額，以為衡平，爰增列第三項。","修正":"第九條　除前條規定者外，在臺灣地區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亦應參加本保險為保險對象：\n\n一、在臺居留滿六個月。\n\n二、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 。\n\n外籍生或僑生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無法提出學歷證明文件，致無法申請居留證明文件者，其在臺就學滿六個月後，亦應參加本保險為保險對象。\n外籍生或僑生依前項規定參加本保險後，應於六個月內提出學歷證明文件。逾期未提出者，主管機關應撤銷其投保資格並追繳其應負擔全額費用之差額。"}]}],"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1219070201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