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1219070201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運鵬等19人","議案名稱":"「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17/LCEWA01_090217_0001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17/LCEWA01_090217_0001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鄭運鵬","趙正宇","鄭寶清"],"連署人":["許智傑","鍾佳濱","施義芳","郭正亮","蘇巧慧","洪宗熠","邱泰源","羅致政","鍾孔炤","陳素月","王榮璋","李昆澤","周春米","余宛如","李麗芬","李俊俋"],"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2-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內政兩委員會)","日期":["2016-12-30"],"會議代碼":"院會-9-2-17"},{"會期":"09-02-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2-30"],"會議代碼":"院會-9-2-17"}],"mtime":"2024-01-18T22:44:17+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12-30","last_time":"2016-12-3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17","會期":2,"字號":"院總第1797號委員提案第20094號","laws":["01070"],"提案編號":"1797委20094","案由":"本院委員鄭運鵬、趙正宇、鄭寶清等19人，擬具「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目前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及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中，皆訂有公司盈餘分派扣除盈餘公積後，以百分之十八比例提撥給所在地地方政府之規定。然而，桃園國際機場公司之編列方式，除扣除百分之十之法定盈餘外，還扣除百分二十五之特別盈餘公積。\n二、以106年之預算案為例，台灣港務公司106年盈餘為56.13億元，提撥地方政府金額為9.09億元，為實際盈餘16.2%。但藏了兩個「公積」後，106年桃園機場公司盈餘為49.74億元，分配給桃園市政府的金額為5.82億元，只為實際盈餘的11.7%。\n三、由於，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二十二條現行條文使用文字為「盈餘公積」，然盈餘公積除法定盈餘公積為百分之十，尚可依董事會決議提特別盈餘公積，然比例為何，並無明確數據，標準不一，形成迴避分配所在地政府的巧門。特別盈餘公積增加，分配給地方盈餘就會減少，相反，也使得公司不能依需要提高特別盈餘公積，可能造成在累積投資資本的困擾。\n四、依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十條有關盈餘分派方式規定，扣除基準為百分之十之法定盈餘公積，爰修正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二十二條，機場公司於完納稅捐彌補虧損，並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後，盈餘之百分之十八應提撥予園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並得另提特別盈餘公積，其餘盈餘，應分配予民航事業作業基金。","對照表":[{"law_id":"01070","law_name":"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二條　機場公司成立後，其依第十一條第二項及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繳交之租金或權利金，應納入民航事業作業基金。\n\n機場公司於完納稅捐彌補虧損，並提列盈餘公積後，盈餘之百分之十八應提撥予園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其餘盈餘，應分配予民航事業作業基金。","law_content_id":"01070:01070:2009-01-12-制定:26","說明":"一、現行條文之文字使用「盈餘公積」，然盈餘公積除法定盈餘，尚可依董事會決議提特別盈餘公積，形成計算基準不同，造成交通部所屬事業，盈餘分配給地方政府比例不一之情況。\n\n二、依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十條有關盈餘分派方式，扣除基準為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修正":"第二十二條　機場公司成立後，其依第十一條第二項及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繳交之租金或權利金，應納入民航事業作業基金。\n\n機場公司於完納稅捐彌補虧損，並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後，盈餘之百分之十八應提撥予園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並得另提特別盈餘公積，其餘盈餘，應分配予民航事業作業基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1219070201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