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1221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8人","議案名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增訂第九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17/LCEWA01_090217_0001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17/LCEWA01_090217_0001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蔡易餘","蘇震清"],"連署人":["鄭運鵬","陳曼麗","周春米","鍾孔炤","張宏陸","呂孫綾","黃秀芳","洪宗熠","郭正亮","段宜康","高志鵬","鄭寶清","林岱樺","施義芳","何欣純","徐永明"],"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2-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6-12-30"],"會議代碼":"院會-9-2-17"},{"會期":"09-02-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2-30"],"會議代碼":"院會-9-2-17"}],"mtime":"2024-01-18T22:44:38+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12-30","last_time":"2016-12-3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17","會期":2,"字號":"院總第1044號委員提案第20111號","laws":["01177"],"提案編號":"1044委20111","案由":"本院委員蔡易餘、蘇震清等18人，有鑑於我國妨害投票及妨害選舉罷免之罪，兩項犯罪行為皆屬公訴罪，由檢察官提起訴訟，主要目的是為了保護國家法益，惟實務上，上述兩項罪名對他方候選人，均造成實質權益之損害，候選人卻未能於訴訟中扮演任何角色，亦無法陳述意見，爰此，增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之一條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除規範其選舉選舉、罷免及投票程序之外，其中本法第五章〈妨害選舉罷免之處罰〉係為了保護國家法益包含個人法定政治投票權及選舉參與之行使，以及法定之政治投票程序之圓滿進行與公正之投票結果。\n二、根據最高檢察署統計資料，檢察署辦理103年縣市議員選舉查賄案件執行情況，涉案3350人，僅731人被起訴；103年直轄市議員選舉2333人涉案，僅356人被起訴。參照104年司法院統計年報，地方法院受理妨害投票罪108件、涉案665人，545人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9人處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緩刑人數397人；高等法院受理妨害投票罪19件、涉案74人，緩刑人數19人，得易科罰金人數47人。綜上數據顯示出，地檢署或法院辦理妨害選舉之罪，非但起訴率低，且判決確定者幾乎易科罰金或緩刑，幾乎無實際懲處效果。\n三、有關妨害投票罪及妨礙選舉罷免之處罰選舉訴訟，按法理而言主要受害者是國家法益，但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之行為，其行為足以影響選舉結果，犯罪效力發散至他方候選人之權益損害，選舉人應屬犯罪行為中之利害關係人，應於訴訟中扮演相當之角色。又犯妨害選舉罪屬公訴罪，若無傳喚證人，法院審理程序僅有檢察官、被告得陳訴意見，惟檢察官並非選舉活動參與人，恐無法陳述被告犯罪動機及脈絡，不易於審理中釐清案情之原貌；應使得同選區之候選人能到場陳述意見，以利法院審理時，利害關係人得闡明案情。","對照表":[{"law_id":"01177","law_nam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增訂第九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除規範其選舉選舉、罷免及投票程序之外，其中本法第五章〈妨害選舉罷免之處罰〉係為了保護國家法益包含個人法定政治投票權及選舉參與之行使，以及法定之政治投票程序之圓滿進行與公正之投票結果。\n\n二、有關妨害投票罪及妨礙選舉罷免之處罰選舉訴訟，按法理而言主要受害者是國家法益，但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之行為，其行為足以影響選舉結果，犯罪效力發散至他方候選人之權益損害，選舉人應屬犯罪行為中之利害關係人，應於訴訟中扮演相當之角色。又犯妨害選舉罪屬公訴罪，若無傳喚證人，法院審理程序僅有檢察官、被告得陳訴意見，惟檢察官並非選舉活動參與人，恐無法陳述被告犯罪動機及脈絡，不易於審理中釐清案情之原貌；應使得同選區之候選人能到場陳述意見，以利法院審理時，利害關係人得闡明案情。\n\n三、第一項所稱「行為相對人」係指第九十七條及第九十九條所稱「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之受惠人。賄絡之目的是為使該選區特定候選人達一定程度之政治目的，該選區有投票權者具絕對影響籌程度使得該行為可達目的。為明確指出特定選舉區之候選人，以行求期約或交付賄絡之施行對象，方能準確指出與選區有直接關聯性。","增訂":"第九十九條之一　涉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罪，其行為相對人之同一選舉區候選人，法院及檢察署應傳喚到場陳述意見。\n\n前項傳喚程序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及第二百七十一條。"}]}],"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1221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