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1221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議案名稱":"「國民體育法增訂第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17/LCEWA01_090217_0002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17/LCEWA01_090217_0002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黃國書等23人擬具「國民體育法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20人、委員何欣純等24人、親民黨黨團及委員柯志恩等18人擬具「國民體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麗芬等20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一條、第五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啟臣等19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八條、第八條之一及第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世芳等18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十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段宜康等23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擬具「國民體育法增訂第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楊曜等16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余宛如等22人擬具「國民體育法增訂第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billNo":"1060511070300500"},{"議案名稱":"行政院「國民體育法修正草案」案。","billNo":"1051213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23人「國民體育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212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20人「國民體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013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24人「國民體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214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親民黨黨團「國民體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103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8人「國民體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31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麗芬等20人「國民體育法第一條、第五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124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啟臣等19人「國民體育法第八條、第八條之一及第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502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世芳等18人「國民體育法第十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006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段宜康等23人「國民體育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020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曜等16人「國民體育法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223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余宛如等22人「國民體育法增訂第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09070201300"}],"提案人":["張廖萬堅"],"連署人":["陳明文","蘇巧慧","吳思瑤","李昆澤","黃偉哲","陳曼麗","蔡適應","張宏陸","鍾孔炤","邱泰源","陳瑩","姚文智","吳琪銘","余宛如","趙正宇","鍾佳濱","趙天麟","鄭運鵬","林俊憲","蘇治芬"],"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2-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6-12-30"],"會議代碼":"院會-9-2-17"},{"會期":"09-02-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2-30"],"會議代碼":"院會-9-2-17"},{"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04-27"],"會議代碼":"委員會-9-3-22-18"},{"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7-05-10"],"會議代碼":"委員會-9-3-22-21"}],"mtime":"2024-01-18T22:44:53+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12-30","last_time":"2017-05-1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17","會期":2,"字號":"院總第1126號委員提案第20116號","laws":["01725"],"提案編號":"1126委20116","案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鑑於運動風氣日漸盛行，國內民眾參與攀岩、滑翔、跑酷等風險性高、技巧度高之高風險性體育活動日益增多，以及在全民運動觀念下，團體馬拉松、單車、游泳等大型體育活動亦絡繹不絕，為保障活動參與者之消費者權益與運動安全，提出「國民體育法增訂第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辦理高風險體育活動或大型體育活動，得準用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並為活動參與者投保人身保險，以及事前取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725","law_name":"國民體育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國民體育法增訂第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係新增：世界潮流所趨，國人參與高風險運動（例如攀岩、高空彈跳、滑翔翼等），以及大型體育活動（例如路跑、單車環島）人數逐漸增多，為維護參加者權益，新增本條。\n\n二、辦理高風險體育活動或大型體育活動者，性質上屬於提供服務；民眾參與體育活動，則為接受服務者。而消費者保護法關於服務提供者與服務接受者間之權利義務規範明確，有利於活動參與者權益之保障，雖體育活動主辦單位多以公益體育團體為主，應準用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以維護體育活動參與者之安全與權益。此外，高風險運動其風險性較一般傳統體育活動高，縱使服務提供者已盡善盡善良管理人責任，仍有危險性存在，就此，應要求服務提供者為活動參與者投保人身保險，使活動參與者獲得全方面的保障。綜上，新增第一項。\n\n三、是類體育活動在全國各地進行，辦理該類體育活動時，有由地方主管機關加強其安全管理之必要，爰新增第二項，辦理辦理高風險體育活動或大型體育活動應事前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就運動種類等事項，訂定辦法，以一統全國安全標準。\n\n四、各級地方主管機關得依第二項之辦法，因地制宜訂定自治法規規範高風險或大型體育活動，亦可依據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訂定罰則，新增第三項。","增訂":"第十一條之一　辦理高風險體育活動或大型體育活動，得準用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並為活動參與者投保人身保險，保險額度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前項體育活動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其運動種類、規模、經營之許可、廢止與撤銷，安全設施或措施、體育專業人員、運動教練或安全人員之設置、醫療衛生等之標準，及其他與體育運動安全有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前項辦法規定，訂定自治法規。"}]}],"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1221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