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1222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議案名稱":"「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17/LCEWA01_090217_0002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17/LCEWA01_090217_0002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賴瑞隆","邱志偉","劉建國"],"連署人":["陳明文","黃偉哲","陳曼麗","邱議瑩","陳亭妃","吳琪銘","許智傑","羅致政","洪宗熠","鄭運鵬","李俊俋","莊瑞雄","施義芳"],"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2-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6-12-30"],"會議代碼":"院會-9-2-17"},{"會期":"09-02-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2-30"],"會議代碼":"院會-9-2-17"}],"mtime":"2024-01-18T22:45:11+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12-30","last_time":"2016-12-3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17","會期":2,"字號":"院總第1684號委員提案第20122號","laws":["01203"],"提案編號":"1684委20122","案由":"本院委員賴瑞隆、邱志偉、劉建國等16人，鑑於我國人口結構已面臨重要轉折點，工作人口減少、高齡化以及出生數減少等問題日趨嚴峻，對外又因國際人才競逐，面臨人才外流問題，政府應檢討過去勞動政策延攬外籍人才方式。我國每年招收外籍留學生或僑生來臺接受教育，這些學生畢業後，不僅具備基礎的專業知識技能，且對僑居國及我國社會文化有一定程度的認識，畢業後如果能留臺工作，符合我國教育投資效益；此外，僑外生為熟悉新興市場之風土民情、語言與市場的特殊人才，可協助企業開拓新興市場，與我國一般大學畢業生將有互補效果，因此，對其取得外僑居留證之條件應予放寬。爰提案修正「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三條條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人口結構已面臨重要轉折點，工作人口減少、高齡化，及出生數減少等問題日趨嚴峻，對外又因國際人才競逐，亦面臨人才外流問題。為因應當前人口的結構性變遷，以及未來15歲至64歲工作年齡人口將以每年約10萬人的速度減少，我國的人才政策必須以全新的思維來籌謀如何填補此一勞動力缺口。過去我國勞動政策以保障國人就業為前提，對留住僑外生採取高度管制政策應予重新檢討。\n二、我國每年招收外籍留學生或僑生來臺接受教育，這些學生畢業後，因已取得我國高等教育文憑，不僅具備基礎的專業知識技能，且對僑居國及我國社會文化有一定程度的認識，畢業後如果能留臺工作，符合我國教育投資的效益，且比初次來臺工作的外國人更能適應臺灣的人文生活；此外，僑外生為熟悉新興市場之風土民情、語言與市場的特殊人才，可協助企業開拓新興市場，並營造我國大學畢業生國際化的工作環境，與我國一般大學畢業生將有互補效果。\n三、因此，提案修正「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三條」，對基於優秀僑外生留才政策考量者，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居留，經許可者，發給外僑居留證。其辦法與配額由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對照表":[{"law_id":"01203","law_name":"入出國及移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三條　持停留期限在六十日以上，且未經簽證核發機關加註限制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之有效簽證入國之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居留，經許可者，發給外僑居留證：\n\n一、配偶為現在在臺灣地區居住且設有戶籍或獲准居留之我國國民，或經核准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但該核准居留之外國籍配偶係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者，不得申請。\n\n二、未滿二十歲之外國人，其直系尊親屬為現在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獲准居留之我國國民，或經核准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其親屬關係因收養而發生者，被收養者應與收養者在臺灣地區共同居住。\n\n三、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或第十一款工作。\n\n四、在我國有一定金額以上之投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之投資人或外國法人投資人之代表人。\n\n五、經依公司法認許之外國公司在我國境內之負責人。\n\n六、基於外交考量，經外交部專案核准在我國改換居留簽證。\n\n外國人持居留簽證入國後，因居留原因變更，而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變更居留原因。但有前項第一款但書規定者，不得申請。\n\n依前項規定申請變更居留原因，經入出國及移民署許可者，應重新發給外僑居留證，並核定其居留效期。","law_content_id":"01203:01203:2007-11-30-全文修正:28","說明":"一、第二項及第三項不修正。\n\n二、第一項增訂第七款，增訂於我國大專院校修習學位取得畢業證書，基於優秀僑外生留才政策考量者，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居留，經許可者，發給外僑居留證。\n\n三、增訂第四項，僑外生留才辦法及配額由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修正":"第二十三條　持停留期限在六十日以上，且未經簽證核發機關加註限制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之有效簽證入國之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居留，經許可者，發給外僑居留證：\n\n一、配偶為現在在臺灣地區居住且設有戶籍或獲准居留之我國國民，或經核准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但該核准居留之外國籍配偶係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者，不得申請。\n\n二、未滿二十歲之外國人，其直系尊親屬為現在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獲准居留之我國國民，或經核准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其親屬關係因收養而發生者，被收養者應與收養者在臺灣地區共同居住。\n\n三、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或第十一款工作。\n\n四、在我國有一定金額以上之投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之投資人或外國法人投資人之代表人。\n\n五、經依公司法認許之外國公司在我國境內之負責人。\n\n六、基於外交考量，經外交部專案核准在我國改換居留簽證。\n\n七、在我國大專院校修習學位取得畢業證書，基於優秀僑外生留才政策考量者。\n外國人持居留簽證入國後，因居留原因變更，而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變更居留原因。但有前項第一款但書規定者，不得申請。\n\n依前項規定申請變更居留原因，經入出國及移民署許可者，應重新發給外僑居留證，並核定其居留效期。\n\n第一項第七款僑外生留才辦法及配額由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1222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