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1222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17/LCEWA01_090217_0003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17/LCEWA01_090217_0003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475/1084300475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475/1084300475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475/1084300475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475/1084300475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賴瑞隆等16人、委員許毓仁等16人、委員葉宜津等18人、委員張宏陸等16人、委員羅致政等21人、委員王惠美等20人、委員顏寬恒等19人、委員林德福等18人、委員黃偉哲等16人、委員曾銘宗等16人、委員鄭寶清等17人、委員呂玉玲等19人、委員吳志揚等16人、委員何欣純等21人、委員林俊憲等16人、委員江啟臣等20人、委員沈智慧等22人、委員馬文君等17人、委員黃昭順等16人、委員林奕華等19人、委員林麗蟬等19人、委員賴士葆等18人、委員蔣乃辛等25人、委員許淑華等17人、親民黨黨團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運鵬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委員蔣萬安等18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九條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洪宗熠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80409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毓仁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428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宜津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428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51807028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21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929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惠美等20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012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9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019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222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偉哲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002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004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寶清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113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9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4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4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21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5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8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0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8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沈智慧等22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5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5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昭順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8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9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21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麗蟬等19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21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304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5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307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307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親民黨黨團「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307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運鵬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515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九條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5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九條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8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宗熠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22070200600"}],"提案人":["賴瑞隆","邱志偉"],"連署人":["陳明文","黃偉哲","陳曼麗","邱議瑩","陳亭妃","吳琪銘","何欣純","羅致政","洪宗熠","許智傑","施義芳","鄭運鵬","王定宇","李俊俋"],"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2-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6-12-30"],"會議代碼":"院會-9-2-17"},{"會期":"09-02-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2-30"],"會議代碼":"院會-9-2-17"},{"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04-08"],"會議代碼":"委員會-9-7-36-11"}],"mtime":"2024-01-18T22:45:14+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12-30","last_time":"2019-04-0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17","會期":2,"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0123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20123","案由":"本院委員賴瑞隆、邱志偉等16人，鑑於國內酒後駕車事件自民國102年5月修正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提高酒駕相關罰則後，因酒後駕車導致傷亡人數大幅降低，顯見提高相關刑罰確實已達到一定成效。惟查修法後，雖酒駕肇事案件降低，但進一步分析顯示，酒駕再犯率仍近四成，顯示民眾僥倖心理仍在，且相較各國酒後駕車罰則，我國現行罰則實屬過輕，對酒駕案件缺乏即時有效之制裁，甚至成為再犯率居高不下的主因，故為有效遏阻酒後駕車致人傷亡及再犯率的發生，針對酒駕再犯提高罰則實屬必要。爰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104年警政署公布資料顯示，依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總件數觀察，104年為927萬9,769件，較103年增加111萬854件（+13.60%），其中「酒後駕車」10萬7,372件（占1.16%），較103年減少7,881件（-6.84%）。另查近5年酒駕肇事件數逐年遞減，104年6,658件，較103年減少855件（-11.38%），更較100年大幅下降42.96%，為近5年最低，占全部（A1+A2）交通事故2.18%；其中A1類酒駕137件，較103年減少23件（-14.38%），占A1類交通事故8.36%，較103年減少0.68個百分點；A2類酒駕6,521件，較103年減少832件（-11.32%），占A2類交通事故比重2.15%，較103年減少0.25個百分點，顯示在提高酒駕罰則，以及將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直接增訂入法，酒駕肇事案件數及占比均已明顯下降。\n二、依法務部於2014年公布資料顯示，2007-2013年地方法院檢察署酒駕被告偵結有犯罪嫌疑者，計算其再犯酒駕次數：96年酒駕初犯占該年酒駕人數比率85.3%，102年下降至67.0%。酒駕2犯自2007年12.3%至2013年上升至21.4%；酒駕3犯自2007年1.9%至2013年上升至7.4%；酒駕4犯自2007年0.3%至2013年上升至2.7%；酒駕5犯自2007年0.1%至2013年上升至1.0%。\n三、由2007-2013年酒駕再犯的刑事處罰現況有罪偵結案件分析，酒駕「初犯」比率呈現逐年下降趨勢，由2007年占所有案件85.3%，迄2013年下降至67.0%，7年來初犯下降幅度高達18.3%；相對酒駕「再犯」比率則呈現大幅提升趨勢，由2007年占所有案件14.7%，迄2013年止已提升至33%，此亦突顯酒駕再犯問題的嚴重性。\n四、目前酒駕再犯行為防制工作，除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明確將酒駕再犯行為列入行政罰鍰處罰項目，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設有酒後駕車講習專班，內容包括酒駕違規的處罰、酒駕對身心影響及駕駛道德等課程。並無針對「酒駕二犯以上個案」或更為嚴重的「習慣性酒駕行為人」提出相關積極的防制方案。\n五、審酌酒後執意駕車，當事人得事前預防，但卻明知其危險而任意為之，應視為故意犯，而累犯者可見其僥倖心態，故為遏止是類犯罪，避免因僥倖輕忽危險駕駛可能造成之死傷結果而侵害他人生命故為有效嚇阻酒後駕車再犯，降低酒駕行為和肇事傷亡案件的發生，應藉由提高刑責以達到行為嚇阻效果，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n\n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n\n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n\n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n\n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13-05-31-修正:218","說明":"一、本條修正第二項、第三項。\n\n二、依法務部於2014年公布資料顯示，2007-2013年地方法院檢察署酒駕被告偵結有犯罪嫌疑者，計算其再犯酒駕次數：96年酒駕初犯占該年酒駕人數比率85.3%，102年下降至67.0%。酒駕2犯自2007年12.3%至2013年上升至21.4%；酒駕3犯自2007年1.9%至2013年上升至7.4%；酒駕4犯自2007年0.3%至2013年上升至2.7%；酒駕5犯自2007年0.1%至2013年上升至1.0%。\n\n三、由2007-2013年酒駕再犯的刑事處罰現況有罪偵結案件分析，酒駕「初犯」比率呈現逐年下降趨勢，由2007年占所有案件85.3%，迄2013年下降至67.0%，7年來初犯下降幅度高達18.3%；相對酒駕「再犯」比率則呈現大幅提升趨勢，由2007年占所有案件14.7%，迄2013年止已提升至33%，此亦突顯酒駕再犯問題的嚴重性。\n\n四、目前酒駕再犯行為防制工作，除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明確將酒駕再犯行為列入行政罰鍰處罰項目，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設有酒後駕車講習專班外，並無針對「酒駕二犯以上個案」或更為嚴重的「習慣性酒駕行為人」提出相關積極的防制方案。\n\n五、審酌酒後執意駕車，當事人得事前預防，但卻明知其危險而任意為之，應視為故意犯，而累犯者可見其僥倖心態，故為遏止是類犯罪，避免因僥倖輕忽危險駕駛可能造成之死傷結果而侵害他人生命故為有效嚇阻酒後駕車再犯，降低酒駕行為和肇事傷亡案件的發生，應藉由提高刑責以達到行為嚇阻效果。","修正":"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n\n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n\n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n\n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n\n十年內再犯前項各款者，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二，不受本法第四十七條之限制。\n\n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1222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