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1222070201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9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17/LCEWA01_090217_0003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17/LCEWA01_090217_0003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尤美女","劉世芳"],"連署人":["蔡易餘","劉櫂豪","陳亭妃","鄭寶清","蔡適應","何欣純","王定宇","葉宜津","洪宗熠","呂孫綾","周春米","張廖萬堅","吳琪銘","鄭運鵬","林靜儀","姚文智","黃國書","吳思瑤","陳曼麗","陳賴素美","蘇巧慧","黃秀芳","鍾佳濱","吳焜裕","段宜康","施義芳","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2-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修憲委員會)","日期":["2016-12-30"],"會議代碼":"院會-9-2-17"},{"會期":"09-02-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2-30"],"會議代碼":"院會-9-2-17"}],"mtime":"2024-01-18T10:21:02+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12-30","last_time":"2016-12-30","議案類別":"修憲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17","會期":2,"字號":"院總第1607號委員提案第20128號","提案編號":"1607委20128","案由":"本院委員尤美女、劉世芳等29人，鑑於國民年滿十六歲即可工作、納稅；年滿十八歲就須負完全的刑事責任、並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卻須年滿二十歲才有投票權，顯見公民之權利義務不對等。此外，憲法規定國民須年滿二十三歲才具被選舉權，此一年齡門檻不僅阻礙青年參與政治，更有年齡歧視之疑慮。爰此提出「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調降選舉權門檻為十八歲、被選舉權門檻為二十歲。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101","law_name":"中華民國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三十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law_content_id":"04101:04101:1946-12-25-制定:145","說明":"一、全世界絕大部分民主國家，年滿十八歲的公民即擁有選舉權，我國現行20歲的投票年齡門檻，已非世界主流。\n\n二、除了選舉權之外，我國被選舉權門檻亦有檢討空間，衡諸外國經驗，歐洲國家早有青年投入公職選舉的先例，其中不乏具競爭力的候選人，而我國憲法卻規定23歲公民才具被選舉權。\n\n三、今日年輕人口溝通討論及分析批判能力，與威權時期實判若雲泥，因此，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的門檻調整，實有必要。爰此提案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年滿二十歲時，有依法被選舉之權。","修正":"第一百三十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1222070201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