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1222070201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17/LCEWA01_090217_0003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17/LCEWA01_090217_0003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09-02-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16-12-30"],"會議代碼":"院會-9-2-17"},{"會期":"09-02-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16-12-30"],"會議代碼":"院會-9-2-1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9人","議案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mtime":"2024-01-18T10:21:05+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修憲案","提案人":["尤美女"],"連署人":["李俊俋","陳曼麗","蔡培慧","劉世芳","劉櫂豪","姚文智","余宛如","吳焜裕","葉宜津","陳亭妃","蔡適應","洪宗熠","王定宇","何欣純","鄭寶清","呂孫綾","周春米","吳琪銘","鄭運鵬","張廖萬堅","黃國書","吳思瑤","蘇巧慧","黃秀芳","陳賴素美","鍾佳濱","施義芳","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first_time":"2016-12-30","last_time":"2016-12-30","會期":2,"屆期":9,"meet_id":"院會-9-2-17","字號":"院總第1607號委員提案第20129號","提案編號":"1607委20129","案由":"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9人，因修憲門檻過高，導致過去十年來迭生憲政僵局，為解決此一困境，提升改革動能，並兼顧憲法穩定性，爰提出「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降低修憲門檻為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之決議，公告半年後經公投簡單多數決通過。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2005年第七次修憲，設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規定「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幾可謂之全世界數一數二的高修憲門檻。\n二、此一修憲門檻設立之後，大幅提高未來修憲成本，以致於過往數次修憲倡議均不了了之。然而，現行憲法未臻完備，以致於在實際政治運作上迭生爭議，數度造成難以解決之憲政困境，影響國家發展甚鉅。雖然，為了政治穩定，設立一定之修憲門檻有其必要，然而過高門檻不僅有違比例原則，更易因政治僵局難以解決，反而破壞政治穩定。\n三、憲法修正案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後，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方能通過，此一「雙四分之三」門檻，使憲法修正案通過困難性大增，宜下修為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後，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之決議通過。\n四、憲法修正案公告半年後，尚須全民公投複決，絕對多數同意後才算通過。過去台灣已舉辦六次全國性公民投票，在六案皆採絕對多數制的情況下，平均投票率僅有35.71%，且沒有任何一次投票率超過50%，可見過高的公投門檻，反使公投全然失其本意。除此之外，反對公投命題者，可以透過不投票等低成本手段達成反對效果，更使投票呈現出的贊成/反對圖像失真。相反的，若改為簡單多數決，無論贊成者或反對者，雙方都有誘因關心、理解公投內容，並進行投票，反而易使其投票率較絕對多數決制為高，爰此建議將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修正為簡單多數決制。","對照表":[{"law_id":"04105","law_name":"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二條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law_content_id":"04105:04105:2004-08-23-修正:13","說明":"一、2005年第七次修憲，規定「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幾可謂之全世界數一數二的高修憲門檻。\n\n二、此一修憲門檻設立之後，大幅提高未來修憲成本，以致於過往數次修憲倡議均不了了之。然而，現行憲法未臻完備，以致於在實際政治運作上迭生爭議，數度造成難以解決之憲政困境，影響國家發展甚鉅。雖然，為了政治穩定，設立一定之修憲門檻有其必要，然而過高門檻不僅有違比例原則，更易因政治僵局難以解決，反而破壞政治穩定。\n\n三、憲法修正案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後，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方能通過，此一「雙四分之三」門檻，使憲法修正案通過困難性大增，宜下修為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後，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之決議通過。\n\n四、憲法修正案公告半年後，尚須全民公投複決，絕對多數同意後才算通過。過去台灣已舉辦六次全國性公民投票，在六案皆採絕對多數制的情況下，平均投票率僅有35.71%，且沒有任何一次投票率超過50%，可見過高的公投門檻，反使公投全然失其本意。除此之外，反對公投命題者，可以透過不投票等低成本手段達成反對效果，更使投票呈現出的贊成/反對圖像失真。相反的，若改為簡單多數決，無論贊成者或反對者，雙方都有誘因關心、理解公投內容，並進行投票，反而易使其投票率較絕對多數決制為高，爰此建議將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修正為簡單多數決制。","修正":"第十二條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1222070201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