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1222070201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怡潔等16人","議案名稱":"「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17/LCEWA01_090217_0003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17/LCEWA01_090217_0003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陳怡潔","徐志榮"],"連署人":["鄭天財 Sra Kacaw","曾銘宗","陳學聖","馬文君","林麗蟬","林德福","鍾孔炤","林為洲","周陳秀霞","張麗善","陳超明","黃昭順","徐榛蔚","莊瑞雄"],"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2-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6-12-30"],"會議代碼":"院會-9-2-17"},{"會期":"09-02-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2-30"],"會議代碼":"院會-9-2-17"}],"mtime":"2024-01-18T22:45:29+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12-30","last_time":"2016-12-3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17","會期":2,"字號":"院總第1537號委員提案第20130號","laws":["03615"],"提案編號":"1537委20130","案由":"本院委員陳怡潔、徐志榮等16人，鑑於我國雇主對外籍家庭看護工施虐、性侵案件層出不窮，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去（104）年，就有一百二十二名外勞通報遭性侵，其中九十人是家庭看護工；再者，今（105）年9月更有一名雇主多次性侵外籍看護工，遭錄影存證並上傳網站傳播，重創我國國際形象。綜上所述，為保障外籍勞工之權益，避免憾事重演並達嚇阻之效，爰提案修正「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四條，明定曾有性侵所聘僱外國人之行為且經判刑確定之不肖雇主，終身不得再聘僱外國勞工。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查，我國聘用外籍勞工之人力逐年增加，而雇主對外籍家庭看護工性侵案件層出不窮，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去（104）年，就有一百二十二名外勞通報遭性侵，其中九十人是家庭看護工，實有必要針對不肖雇主聘用外勞之資格予以嚴審。\n二、今（105）年9月更有一名雇主多次性侵外籍看護工，該名看護工在求助無門的情況下，利用手機錄影存證，並將雇主性侵過程，上傳至網站傳播，此舉重創我國國際形象，然若按照現行「就業服務法」之規定，這類不肖雇主於兩年後，仍能繼續聘用外籍看護工，難以遏阻其行為。\n三、再者，我國即將邁入老年化社會，未來對外籍看護工之需求有增無減，倘若外籍勞工之權益保障無法落實，恐遭外籍勞工輸出國封殺，將嚴重影響我國長照人力配置，且性侵外籍勞工，損及國家顏面，實有須加以嚴懲，以達嚇阻之效。\n四、綜上所述，為保障外籍勞工之權益，避免憾事重演並達嚇阻之效，爰提案修正「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四條，明定曾有性侵所聘僱外國人之行為且經判刑確定之不肖雇主，終身不得再聘僱外國勞工。","對照表":[{"law_id":"03615","law_name":"就業服務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四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其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n\n一、於外國人預定工作之場所有第十條規定之罷工或勞資爭議情事。\n\n二、於國內招募時，無正當理由拒絕聘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推介之人員或自行前往求職者。\n\n三、聘僱之外國人行蹤不明或藏匿外國人達一定人數或比例。\n\n四、曾非法僱用外國人工作。\n\n五、曾非法解僱本國勞工。\n\n六、因聘僱外國人而降低本國勞工勞動條件，經當地主管機關查證屬實。\n\n七、聘僱之外國人妨害社區安寧秩序，經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n\n八、曾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n\n九、所聘僱外國人遣送出國所需旅費及收容期間之必要費用，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n\n十、於委任招募外國人時，向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利益。\n\n十一、於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或失效資料。\n\n十二、刊登不實之求才廣告。\n\n十三、不符申請規定經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n\n十四、違反本法或依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九條所發布之命令。\n\n十五、其他違反保護勞工之法令情節重大者。\n\n前項第三款至第十五款規定情事，以申請之日前二年內發生者為限。\n\n第一項第三款之人數、比例，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law_content_id":"03615:03615:2013-12-10-修正:60","說明":"一、查我國雇主對外籍家庭看護工施虐、性侵案件層出不窮，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去（104）年，就有一百二十二名外勞通報遭性侵，其中九十人是家庭看護工；再者，今（105）年9月更有一名雇主多次性侵外籍看護工，遭錄影存證並上傳網站傳播，重創我國國際形象。\n\n二、為保障外籍勞工之權益，避免憾事重演並達嚇阻之效，爰提案修正本條文，於第一項明定曾有性侵所聘僱外國人之行為且經判刑確定之不肖雇主，終身不得再聘僱外國勞工。","修正":"第五十四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經查曾有性侵所聘僱外國人之行為且經判刑確定，或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其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n\n一、於外國人預定工作之場所有第十條規定之罷工或勞資爭議情事。\n\n二、於國內招募時，無正當理由拒絕聘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推介之人員或自行前往求職者。\n\n三、聘僱之外國人行蹤不明或藏匿外國人達一定人數或比例。\n\n四、曾非法僱用外國人工作。\n\n五、曾非法解僱本國勞工。\n\n六、因聘僱外國人而降低本國勞工勞動條件，經當地主管機關查證屬實。\n\n七、聘僱之外國人妨害社區安寧秩序，經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n\n八、曾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n\n九、所聘僱外國人遣送出國所需旅費及收容期間之必要費用，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n\n十、於委任招募外國人時，向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利益。\n\n十一、於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或失效資料。\n\n十二、刊登不實之求才廣告。\n\n十三、不符申請規定經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n\n十四、違反本法或依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九條所發布之命令。\n\n十五、其他違反保護勞工之法令情節重大者。\n\n前項第三款至第十五款規定情事，以申請之日前二年內發生者為限。\n\n第一項第三款之人數、比例，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1222070201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