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1222070202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徐永明等16人","議案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17/LCEWA01_090217_0004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17/LCEWA01_090217_0004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2401127/1082401127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2401127/1082401127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2401127/1082401127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2401127/1082401127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許淑華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永明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二條及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俊憲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七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林為洲等16人、委員林俊憲等16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永明等16人及委員余宛如等23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80513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9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406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永明等16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二條及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307070202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6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七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025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6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215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6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025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余宛如等23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209070200500"}],"提案人":["徐永明"],"連署人":["廖國棟Sufin‧Siluko","黃偉哲","蘇震清","蔡易餘","黃國昌","林岱樺","鄭天財 Sra Kacaw","張宏陸","陳明文","王惠美","郭正亮","張麗善","林昶佐","劉櫂豪","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2-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6-12-30"],"會議代碼":"院會-9-2-17"},{"會期":"09-02-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2-30"],"會議代碼":"院會-9-2-17"},{"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04-17"],"會議代碼":"委員會-9-7-23-9"},{"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04-29"],"會議代碼":"委員會-9-7-23-11"},{"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05-10"]}],"mtime":"2024-01-18T22:45:41+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12-30","last_time":"2019-05-1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17","會期":2,"字號":"院總第756號委員提案第20138號","laws":["02017"],"提案編號":"756委20138","案由":"本院委員徐永明等16人，鑑於自行車附載坐人屬於違反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六條規定之行為，然自行車屬於我國民眾之重要的代步交通工具，且各先進國家均有開放親子共乘，實無必要過度限制，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六條規定，慢車駕駛人乘坐人數超過規定數額，處以新臺幣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又依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規則第122條規定，自行車不得附載坐人。故家長以自行車附載孩童之行為，已超過自行車乘坐人數規定數額，屬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6條之行為。\n二、然自行車具有高度機動性，為我國常見的交通工具，且以自行車取代機車亦能減少廢氣排放，具有保護環境之優點，又親子共乘是世界潮流，於世界各國均屬常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就自行車附載孩童之規定有過度限制之虞，實有必要修正。\n三、參考各國相關規定，日本規定16歲以上者可於加裝幼兒安全座椅之自行車附載1名6歲以下幼兒，美國規定自行車得附載1至4歲幼童不超過40磅之幼童，英國規定自行車得附載不超過5歲幼童，荷蘭規定自行車得附載8歲以下幼童，爰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6條，開放年滿18歲以上者，其得附載7歲以下兒童。另參考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公布之兒童生長曲線，第50百分位之7歲兒童平均體重為25公斤，爰規定上述附載兒童之體重以25公斤為限。\n四、惟考量以自行車附載兒童仍有一定之安全風險，實有必要針對兒童座椅訂定安全檢驗標準，參考歐洲標準化委員會於2004年訂有自行車兒童座椅安全規定及測試方法，爰於本條第二項規定由主管機關訂定附載座椅之安全檢驗標準。","對照表":[{"law_id":"02017","law_nam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十六條　慢車駕駛人，載運客、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n\n一、乘坐人數超過規定數額。\n\n二、裝載貨物超過規定重量或超出車身一定限制。\n\n三、裝載容易滲漏、飛散、有惡臭氣味及危險性貨物不嚴密封固或不為適當之裝置。\n\n四、裝載禽、畜重疊或倒置。\n\n五、裝載貨物不捆紮結實。\n\n六、上、下乘客或裝卸貨物不緊靠路邊妨礙交通。\n\n七、牽引其他車輛或攀附車輛隨行。","law_content_id":"02017:02017:2015-05-05-修正:97","說明":"一、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六條規定，慢車駕駛人乘坐人數超過規定數額，處以新臺幣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又依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規則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自行車不得附載坐人。故家長以自行車附載孩童之行為，已超過自行車乘坐人數規定數額，屬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六條之行為。\n\n二、然自行車具有高度機動性，為我國常見的交通工具，且以自行車取代機車亦能減少廢氣排放，具有保護環境之優點，又親子共乘是世界潮流，於世界各國均屬常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就自行車附載孩童之規定有過度限制之虞，實有必要修正。\n\n三、參考各國相關規定，日本規定16歲以上者可於加裝幼兒安全座椅之自行車附載1名6歲以下幼兒，美國規定自行車得附載1至4歲幼童不超過40磅之幼童，英國規定自行車得附載不超過5歲幼童，荷蘭規定自行車得附載8歲以下幼童，爰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6條，開放年滿18歲以上者，其得附載7歲以下兒童。另參考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公布之兒童生長曲線，第50百分位之7歲兒童平均體重為25公斤，爰規定上述附載兒童之體重以25公斤為限。\n\n四、惟考量以自行車附載兒童仍有一定之安全風險，實有必要針對兒童座椅訂定安全檢驗標準，參考歐洲標準化委員會於2004年訂有自行車兒童座椅安全規定及測試方法，爰於本條第二項規定由主管機關訂定附載座椅之安全檢驗標準。","修正":"第七十六條　慢車駕駛人，載運客、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n\n一、乘坐人數超過規定數額。但腳踏自行車駕駛年滿十八歲以上，其以經檢驗合格之安全座椅，附載七歲以下且體重二十五公斤以下兒童者，不在此限。\n二、裝載貨物超過規定重量或超出車身一定限制。\n\n三、裝載容易滲漏、飛散、有惡臭氣味及危險性貨物不嚴密封固或不為適當之裝置。\n\n四、裝載禽、畜重疊或倒置。\n\n五、裝載貨物不捆紮結實。\n\n六、上、下乘客或裝卸貨物不緊靠路邊妨礙交通。\n\n七、牽引其他車輛或攀附車輛隨行。\n\n前項第一款之附載座椅，其應符合之檢驗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1222070202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