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1222070202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7人","議案名稱":"「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17/LCEWA01_090217_0004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17/LCEWA01_090217_0004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501067/1084501067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501067/1084501067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501067/1084501067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501067/1084501067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吳焜裕等24人、委員鍾佳濱等19人分別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80424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焜裕等24人「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102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9人「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518070201100"}],"提案人":["劉建國"],"連署人":["洪宗熠","邱志偉","呂孫綾","許智傑","陳曼麗","葉宜津","施義芳","林俊憲","周春米","吳玉琴","邱泰源","黃偉哲","吳焜裕","鍾孔炤","郭正亮","余宛如"],"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2-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6-12-30"],"會議代碼":"院會-9-2-17"},{"會期":"09-02-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2-30"],"會議代碼":"院會-9-2-17"},{"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04-22"],"會議代碼":"委員會-9-7-26-1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04-24"],"會議代碼":"委員會-9-7-26-15"}],"mtime":"2024-01-18T22:45:56+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12-30","last_time":"2019-04-2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17","會期":2,"字號":"院總第961號委員提案第20139號","laws":["01142"],"提案編號":"961委20139","案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7人，鑑於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已於一○三年二月改制為勞動部，現行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條之主管機關名稱有必要配合修正。另考量颱風不僅可能帶來大雨導致水患成災，亦可能帶來強度極大之瞬間強風，造成樹木、車輛倒塌、招牌掉落、建築物外之固定物體飛落等危及周遭人員之險象發生，對於颱風天外勤工作者，有必要課予雇主應提供必要之防護設備或採取其他確保勞工安全措施之責，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雖有明定雇主對於防止水患或火災等引起之危害，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惟就強風所可能引起之危害，則尚無相同之規定；另勞動部依同條第三項：「前二項必要之安全衛生設備與措施之標準及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規定之授權，所訂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二規定：「雇主使勞工於經地方政府已宣布停止上班之颱風天從事外勤作業，有危害勞工之虞者，應視作業危害性，置備適當救生衣、安全帽、連絡通訊設備與其他必要之安全防護設施及交通工具。」已有涵蓋颱風天所致水患、強風等危害之必要防護設施及交通工具，基於維護勞工之權益、確保外勤工作者安全並符合法律保留之原則，爰有必要將雇主對於風災所可能引起之危害防護責任增訂於職業安全衛生法內。爰此，特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配合行政院推動組織改造，將法條中明訂之中央主管機關修正為衛生福利部。（第三條）\n二、為避免子法逾越母法，將法條中明定因強風所引起的危害，雇主必須對此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第六條）","對照表":[{"law_id":"01142","law_name":"職業安全衛生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n\n本法有關衛生事項，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辦理。","law_content_id":"01142:01142:2013-06-18-全文修正:4","說明":"配合行政院推動組織改造，將法條中明定之中央主管機關修正為勞動部。","修正":"第三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n\n本法有關衛生事項，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辦理。"},{"現行":"第六條　雇主對下列事項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n\n一、防止機械、設備或器具等引起之危害。\n\n二、防止爆炸性或發火性等物質引起之危害。\n\n三、防止電、熱或其他之能引起之危害。\n\n四、防止採石、採掘、裝卸、搬運、堆積或採伐等作業中引起之危害。\n\n五、防止有墜落、物體飛落或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n\n六、防止高壓氣體引起之危害。\n\n七、防止原料、材料、氣體、蒸氣、粉塵、溶劑、化學品、含毒性物質或缺氧空氣等引起之危害。\n\n八、防止輻射、高溫、低溫、超音波、噪音、振動或異常氣壓等引起之危害。\n\n九、防止監視儀表或精密作業等引起之危害。\n\n十、防止廢氣、廢液或殘渣等廢棄物引起之危害。\n\n十一、防止水患或火災等引起之危害。\n\n十二、防止動物、植物或微生物等引起之危害。\n\n十三、防止通道、地板或階梯等引起之危害。\n\n十四、防止未採取充足通風、採光、照明、保溫或防濕等引起之危害。\n\n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n\n一、重複性作業等促發肌肉骨骼疾病之預防。\n\n二、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之預防。\n\n三、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n\n四、避難、急救、休息或其他為保護勞工身心健康之事項。\n\n前二項必要之安全衛生設備與措施之標準及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142:01142:2013-06-18-全文修正:8","說明":"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二條規定：「雇主使勞工於經地方政府已宣布停止上班之颱風天從事外勤作業，有危害勞工之虞者，應視作業危害性，置備適當救生衣、安全帽、連絡通訊設備與其他必要之安全防護設施及交通工具。」為避免子法逾越母法，有必要做此修正，於第十一款增列強風所引起的危害，雇主必須對此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修正":"第六條　雇主對下列事項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n\n一、防止機械、設備或器具等引起之危害。\n\n二、防止爆炸性或發火性等物質引起之危害。\n\n三、防止電、熱或其他之能引起之危害。\n\n四、防止採石、採掘、裝卸、搬運、堆積或採伐等作業中引起之危害。\n\n五、防止有墜落、物體飛落或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n\n六、防止高壓氣體引起之危害。\n\n七、防止原料、材料、氣體、蒸氣、粉塵、溶劑、化學品、含毒性物質或缺氧空氣等引起之危害。\n\n八、防止輻射、高溫、低溫、超音波、噪音、振動或異常氣壓等引起之危害。\n\n九、防止監視儀表或精密作業等引起之危害。\n\n十、防止廢氣、廢液或殘渣等廢棄物引起之危害。\n\n十一、防止水患、風災或火災等引起之危害。\n\n十二、防止動物、植物或微生物等引起之危害。\n\n十三、防止通道、地板或階梯等引起之危害。\n\n十四、防止未採取充足通風、採光、照明、保溫或防濕等引起之危害。\n\n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n\n一、重複性作業等促發肌肉骨骼疾病之預防。\n\n二、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之預防。\n\n三、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n\n四、避難、急救、休息或其他為保護勞工身心健康之事項。\n\n前二項必要之安全衛生設備與措施之標準及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1222070202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