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1223070100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01/LCEWA01_090301_0007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01/LCEWA01_090301_0007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09-03-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2-17","2017-02-21"],"會議代碼":"院會-9-3-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03-06"],"會議代碼":"委員會-9-3-36-4"},{"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7-03-09"],"會議代碼":"聯席會議-9-3-36,26-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組織條例第十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組織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與「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各地區巡防局組織通則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60313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組織條例第十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組織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與「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各地區巡防局組織通則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行政院","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1:18:56+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2-17","last_time":"2017-03-0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政府提案","meet_id":"院會-9-3-1","會期":3,"字號":"院總第1603號政府提案第15887號","laws":["01279","01281","01280"],"提案編號":"1603政15887","對照表":[{"law_id":"01279","law_name":"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組織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組織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條　本總局得視勤務需要，設十個甲種編制海巡隊，六個乙種編制海巡隊，二至四個機動海巡隊，並得分組辦事。\n\n甲種編制海巡隊置隊長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或警正至警監；副隊長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或警正；組主任三十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警正；科員六十人，分隊長一百一十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或警佐或警正；技士二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小隊長二百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或警佐或警正；技佐二十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十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隊員一千二百五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警佐，其中六百二十五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或警正；辦事員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n\n乙種編制海巡隊置隊長六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或警正；副隊長六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警正；組主任十二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警正；科員十八人，分隊長三十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或警佐或警正；技士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小隊長三十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或警佐或警正；隊員二百九十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警佐，其中一百四十七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或警正；辦事員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n\n機動海巡隊置隊長二人至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或警正至警監；副隊長二人至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或警正；組主任六人至十二人，視察二人至四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警正；專員四人至八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或警正；科員十人至二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或警佐或警正；辦事員八人至十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置艦長十三人至十七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六人至八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輪機長十三人至十七人，大副十三人至十七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報務主任三人至七人，艦艇駕駛員三十九人至五十一人，艦艇機師三十九人至五十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報務員三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術助理員五十二人至八十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技術生一百零二人至一百七十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law_content_id":"01279:01279:2007-12-11-修正:10","說明":"考量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以下簡稱本總局）配合「強化海巡編裝發展方案」造艦計畫，巡防艦總數增加至二十艘，為符勤務運作實況，健全組織功能，並符行政院「不增加機關總員額」之組織調整原則，在本總局現行法定編制總員額三千人之範圍內，彈性調整其員額運用，爰修正增置艦長、輪機長、大副、艦艇駕駛員及艦艇機師等艦上職務編制員額二十七人，減列技術生編制員額二十七人。理由如下：\n\n一、海域執法勤務日益繁重\n\n我國與鄰近國家重疊專屬經濟海域爭議迭起，為貫徹政府強化海域執法作為，本總局執行各項宣誓主權及專屬經濟海域護漁等相關專案，勤務日益繁重。\n\n二、法定巡防艦編制員額無法符合勤務需求\n行政院為強化我國海域執法能量，核定「強化海巡編裝發展方案」，汰建大型巡防艦艇，各式巡防艦所需人力大幅增加，造成「有艦無缺」問題。\n\n三、以工作指派方式支援艦上職務，影響勤務遂行及個人權益。\n\n(一)巡防艦勤務艱鉅，工作負擔沉重，因現行艦上人力配置以十七艘為限，惟考量艦上人力需求，目前僅能以抽調其他海巡隊人力以工作指派方式支援因應，影響整體人力調度。為健全艦上領導統御，提升航行安全，現階段暫以每艦至少配置正式編制之艦長或大副一人，其餘艦上幹部再由次一層級人員以工作指派方式支援之權宜措施，長期恐影響勤務遂行。\n\n(二)由於艦長、輪機長、大副等艦上職務編制員額與現況不符，造成部分艦上主管職務僅得以相當或較低職務者，以工作指派方式擔負主管職責，該等人員職責繁重，惟依法不得支領主管職務加給，影響人員工作士氣。","修正":"第十條　本總局得視勤務需要，設十個甲種編制海巡隊，六個乙種編制海巡隊，二至四個機動海巡隊，並得分組辦事。\n\n甲種編制海巡隊置隊長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或警正至警監；副隊長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或警正；組主任三十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警正；科員六十人，分隊長一百一十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或警佐或警正；技士二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小隊長二百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或警佐或警正；技佐二十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十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隊員一千二百五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警佐，其中六百二十五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或警正；辦事員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n\n乙種編制海巡隊置隊長六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或警正；副隊長六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警正；組主任十二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警正；科員十八人，分隊長三十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或警佐或警正；技士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小隊長三十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或警佐或警正；隊員二百九十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警佐，其中一百四十七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或警正；辦事員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n\n機動海巡隊置隊長二人至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或警正至警監；副隊長二人至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或警正；組主任六人至十二人，視察二人至四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警正；專員四人至八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或警正；科員十人至二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或警佐或警正；辦事員八人至十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置艦長十六人至二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八人至十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輪機長十六人至二十人，大副十六人至二十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報務主任三人至七人，艦艇駕駛員四十八人至六十人，艦艇機師四十八人至六十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報務員三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術助理員五十二人至八十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技術生七十五人至一百四十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現行":"第十一條　本條例第五條至第十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除警察官外，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law_content_id":"01279:01279:2000-01-14-制定:11","說明":"鑒於海巡工作涵蓋查緝走私偷渡、海上救援、為民服務、漁業維護、海洋環保及資源維護等業務，為能遂行海域與海岸秩序維護及資源保護利用之任務，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下設本總局及海岸巡防總局，分別掌理海域及岸際巡防工作，然面對層出不窮之走私犯罪態樣及日新月異之海洋事務，岸海人員應得以相互交流，藉由經驗傳承及專業知能之汲取，並建立公平合理之遷調制度，創造健康和諧之組織文化及環境，發揮海岸巡防機關最大服務效能，爰增訂第二項規定；另現行條文移列為第一項規定。","修正":"第十一條　本條例第五條至第十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除警察官外，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n\n前項人員，得就官階相當之軍職人員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隨業務移撥之關務人員派充之。"}]},{"law_id":"01281","law_name":"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組織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組織條例第十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條　第六條至第九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之文職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law_content_id":"01281:01281:2000-01-14-制定:10","說明":"鑒於海巡工作涵蓋查緝走私偷渡、海上救援、為民服務、漁業維護、海洋環保及資源維護等業務，為能遂行海域與海岸秩序維護及資源保護利用之任務，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下設海洋巡防總局及海岸巡防總局，分別掌理海域及岸際之巡防工作，然面對層出不窮之走私犯罪態樣及日新月異之海洋事務，岸海人員應得以相互交流，藉由經驗傳承與專業知能之汲取，並建立公平合理之遷調制度，創造健康和諧之組織文化及環境，發揮海岸巡防機關最大服務效能，爰增訂第二項規定；另現行條文移列為第一項規定。","修正":"第十條　第六條至第九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之文職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n\n前項人員，得就官階相當之警察人員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隨業務移撥之關務人員派充之。"}]},{"law_id":"01280","law_name":"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各地區巡防局組織通則","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各地區巡防局組織通則第十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條　第六條至第九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之文職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law_content_id":"01280:01280:2000-01-14-制定:10","說明":"鑒於海巡工作涵蓋查緝走私偷渡、海上救援、為民服務、漁業維護、海洋環保及資源維護等業務，為能遂行海域與海岸秩序維護及資源保護利用之任務，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下設海洋巡防總局及海岸巡防總局，分別掌理海域及岸際之巡防工作，然面對層出不窮之走私犯罪態樣及日新月異之海洋事務，岸海人員應得以相互交流，藉由經驗傳承及專業知能之汲取，並建立公平合理之遷調制度，創造健康和諧之組織文化及環境，發揮海岸巡防機關最大服務效能，爰增訂第二項規定；另現行條文移列為第一項規定。","修正":"第十條　第六條至第九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之文職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n\n前項人員，得就官階相當之警察人員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隨業務移撥之關務人員派充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12230701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