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1223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議案名稱":"「勞動基準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01/LCEWA01_090301_0002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01/LCEWA01_090301_0002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501064/1084501064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501064/1084501064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501064/1084501064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501064/1084501064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陳學聖等16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天麟等25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勞動基準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案。","billNo":"1080424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學聖等16人「勞動基準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220070202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5人「勞動基準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306070201400"}],"提案人":["劉建國","蘇震清"],"連署人":["高志鵬","王定宇","黃秀芳","洪宗熠","何欣純","葉宜津","許智傑","楊曜","吳焜裕","鍾孔炤","鄭運鵬","鍾佳濱","余宛如","陳其邁"],"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3-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2-17","2017-02-21"],"會議代碼":"院會-9-3-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04-22"],"會議代碼":"委員會-9-7-26-1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04-24"],"會議代碼":"委員會-9-7-26-15"}],"mtime":"2024-01-18T22:40:38+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2-17","last_time":"2019-04-2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1","會期":3,"字號":"院總第1121號委員提案第20149號","laws":["01139"],"提案編號":"1121委20149","案由":"本院委員劉建國、蘇震清等16人，鑑於自2008年金融海嘯後，不少政府部門及民間企業為撙節成本，大量且長期使用派遣工，剝奪其權益，也連帶影響勞資關係、薪資結構。再者，勞動派遣與傳統雙方僱傭的勞動關係亦有所不同，而工資為派遣勞工之經濟來源，政府現階段對派遣勞工的保障不足，為避免派遣事業單位積欠工資嚴重影響勞工生計。爰此，特擬具「勞動基準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勞動派遣與傳統雙方僱傭的勞動關係亦有所不同，工資為派遣勞工之經濟來源，為避免派遣事業單位積欠工資嚴重影響勞工生計，爰於第一項規定派遣勞工遭受積欠工資時，經請求派遣事業單位給付仍未給付時，要派單位負有補充給付之責任。\n二、工資給付之義務，究屬派遣事業單位之責任，爰要派單位得於契約約定給付勞工被積欠之工資後，得向派遣事業單位請求所給付之工資。","對照表":[{"law_id":"01139","law_name":"勞動基準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勞動基準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工資為派遣勞工之經濟來源，為避免派遣事業單位積欠工資嚴重影響勞工生計，爰於第一項規定派遣勞工遭受積欠工資時，經請求派遣事業單位給付仍未給付時，要派單位負有補充給付之責任。有關工資給付之義務，究屬派遣事業單位之責任，爰要派單位得於契約約定給付勞工被積欠之工資後（或給付勞工依法申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後剩餘積欠之工資），得向派遣事業單位請求所給付之工資。\n\n二、為平衡要派單位之上開補充責任及避免要派單位遭受損害，爰於第二項定明要派單位於有第一項情事時，得扣抵依要派契約應給付而尚未給付之款項。","增訂":"第二十二之一條　派遣事業單位積欠派遣勞工工資，經該勞工請求仍未給付，得請求要派單位負給付責任。\n\n派遣事業單位有第一項情事時，要派單位得扣抵要派契約應付款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1223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