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1223070201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其邁等35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01/LCEWA01_090301_0003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01/LCEWA01_090301_0003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陳其邁"],"連署人":["蘇震清","陳亭妃","莊瑞雄","郭正亮","高志鵬","蘇治芬","羅致政","鍾佳濱","施義芳","邱泰源","吳思瑤","洪宗熠","何欣純","余宛如","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陳曼麗","林靜儀","吳焜裕","鍾孔炤","李麗芬","吳玉琴","李昆澤","黃國書","葉宜津","蕭美琴","張宏陸","段宜康","趙天麟","王榮璋","賴瑞隆","蘇巧慧","黃秀芳","尤美女","許智傑"],"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3-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2-17","2017-02-21"],"會議代碼":"院會-9-3-1"}],"mtime":"2024-01-18T10:20:56+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2-17","last_time":"2017-02-21","議案類別":"修憲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1","會期":3,"字號":"院總第1607號委員提案第20160號","提案編號":"1607委20160","案由":"本院委員陳其邁等35人，鑑於年輕世代對於政治關注度普遍提升，最直接的民主參與就是行使投票權，且十八歲作為投票權行使年齡已成為世界各民主先進國家主流。爰此，提案修正「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以保障十八歲以上之公民參政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目前世界各民主國家，逾九成國家的投票年齡低於十八歲，「十八歲有選舉權」已經成為世界民主國家主流。甚至奧地利、蘇格蘭等地區已將投票權年齡下修為十六歲。環視亞洲鄰近國家中，南韓在2007年將投票年齡降至十九歲，日本亦在2015年修法通過選舉權降至十八歲，僅剩臺灣還停留在二十歲，為使國家民主發展更進一步，有適時修正降低年齡門檻之迫切必要。\n二、投票年齡指對公職選舉具有投票權公民的最低年齡資格，鑒於投票齡攸關公民選舉權之行使，我國1946年明定於憲法第一百三十條之中，此條文歷經69年未修改，已悖離社會主流意見。在臺灣長時間的民主教育下，年輕世代對於政治關注度普遍提升，必須修法保障年輕世代積極公民權益及世代正義。\n三、根據臺灣「刑法」規定，滿十八歲在刑法上必須負完全的刑事責任，且按「兵役法」規定，滿十八歲必須股兵役，但是投票權卻要等到二十歲，完全呈現權利與義務不符的狀況。十八歲的年輕人未被賦予投票權，導致在公共政策上往往沒有發聲及合法參與的管道，也剝奪其公平享有社會資源分配的權益。","對照表":[{"law_id":"04101","law_name":"中華民國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三十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law_content_id":"04101:04101:1946-12-25-制定:145","說明":"一、目前世界各民主國家，逾九成國家的投票年齡低於十八歲，「十八歲有選舉權」已經成為世界民主國家主流。甚至奧地利、蘇格蘭等地區已將投票權年齡下修為十六歲。環視亞洲鄰近國家中，南韓在2007年將投票年齡降至十九歲，日本亦在2015年修法通過選舉權降至十八歲，僅剩臺灣還停留在二十歲，為使國家民主發展更進一步，有適時修正降低年齡門檻之迫切必要。\n\n二、投票年齡指對公職選舉具有投票權公民的最低年齡資格，鑒於投票齡攸關公民選舉權之行使，我國1946年明定於憲法第一百三十條之中，此條文歷經69年未修改，已悖離社會主流意見。在臺灣長時間的民主教育下，年輕世代對於政治關注度普遍提升，必須修法保障年輕世代積極公民權益及世代正義。\n\n三、根據臺灣「刑法」規定，滿十八歲在刑法上必須負完全的刑事責任，且按「兵役法」規定，滿十八歲必須股兵役，但是投票權卻要等到二十歲，完全呈現權利與義務不符的狀況。十八歲的年輕人未被賦與投票權，導致在公共政策上往往沒有發聲及合法參與的管道，也剝奪其公平享有社會資源分配的權益。","修正":"第一百三十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1223070201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