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1226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6人","議案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17/LCEWA01_090217_0030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17/LCEWA01_090217_0030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林昶佐","蔡適應"],"連署人":["何欣純","陳超明","徐志榮","陳其邁","蘇巧慧","姚文智","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許毓仁","徐永明","呂孫綾","洪慈庸","高志鵬","尤美女","黃國昌"],"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2-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6-12-30"],"會議代碼":"院會-9-2-17"},{"會期":"09-02-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2-30"],"會議代碼":"院會-9-2-17"}],"mtime":"2024-01-18T22:43:18+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12-30","last_time":"2016-12-3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17","會期":2,"字號":"院總第756號委員提案第20163號","laws":["02017"],"提案編號":"756委20163","案由":"本院委員林昶佐、蔡適應等16人，鑑於本院已於2011年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明訂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得依交通部公告規定之路段及時段行駛高速公路，並於附帶決議建請交通部以國6、國8以及國3新化以南路段優先試辦，在安全性及風險有效控管原則下，分階段規劃可開放之路段及時段；然至今仍遲未進行，顯與附帶決議精神不符。為避免行政怠惰，爰此增訂相關資訊公開機制，特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鑑於立法院已於2011年11月8號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條文修正案」明訂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得依交通部公告規定之路段及時段行駛高速公路，並通過附帶決議「建請以國6國8及國3新化以南路段為優先試辦路段……，鑑於社會各界對於開放550c.c.以上大型重型機車行駛高速公路，存有安全之疑慮，授權由交通部應在安全性及風險有效控管原則下，分階段規劃可開放之路段及時段。」，賦予交通部行政裁量權，並責成交通部辦理重型機車行駛國道試辦，視成效與影響分階段逐步規劃可開放之路段與時段。\n二、然而從2011年至今五年，交通部僅開放國3甲台北至深坑端總長5.6公里路段，未進行其他路段之試辦，亦未進行道路設施、交通號誌等工程與其他相關配套規劃推動，僅進行三次民眾對開放重型機車行駛國道意向調查，未實際試辦以評估成效與影響，顯與附帶決議精神不符，恐有行政怠惰之虞。\n三、重型機車行駛國道之規劃，交通部除了搜集民眾意見，更應以實際試辦數據成果評估安全性與風險，方能實際掌握重型機車行駛國道狀況，妥適保障民眾道路使用權益。\n四、因攸關政府資訊公開與民眾資訊知情權，避免社會資源浪費與民眾預期等待心理，爰此，於本法第九十二條中明訂交通部應定期公告重型機車得行駛之國道路段、時段與評估規劃，以期交通部積極處理試辦並公開評估報告與未來規劃，以利政府資訊公開，落實社會溝通。","對照表":[{"law_id":"02017","law_nam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十二條　車輛分類、汽車牌照申領、異動、管理規定、汽車載重噸位、座位立位之核定、汽車檢驗項目、基準、檢驗週期規定、汽車駕駛人執照考驗、換發、證照效期與登記規定、車輛裝載、行駛規定、汽車設備變更規定、動力機械之範圍、駕駛資格與行駛規定、車輛行駛車道之劃分、行人通行、道路障礙及其他有關道路交通安全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n\n機車禁止行駛高速公路。但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得依交通部公告規定之路段及時段行駛高速公路，其駕駛人應有得駕駛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一年以上及小型車以上之駕駛執照。\n\n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n\n本條例之罰鍰基準、舉發或輕微違規勸導、罰鍰繳納、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或裁決之處理程序、分期繳納之申請條件、分期期數、不依限期繳納之處理、分期處理規定及繳納機構等事項之處理細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n\n道路交通事故駕駛人、肇事人應處置作為、現場傷患救護、管制疏導、肇事車輛扣留、移置與發還及調查處理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交通部、行政院衛生署定之。\n\n大型重型機車，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及處罰規定；其駕駛執照考驗及行駛規定，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n\n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行駛高速公路，有下列行為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一點：\n\n一、行駛未經公告允許之路段。\n\n二、未依公告允許時段規定行駛。\n\n三、領有駕駛執照，未符合第二項規定。\n\n四、同車道併駛、超車，或未依規定使用路肩。\n\n五、未依規定附載人員或物品。\n\n六、未依規定戴安全帽。\n\n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違反前項第四款規定或汽車行駛高速公路有前項第四款前段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罰鍰。","law_content_id":"02017:02017:2012-05-08-修正:122","說明":"增訂交通部應定期公告重型機車得行駛之高速公路路段、時段與評估報告等內容，以期交通部積極處理試辦並公開評估報告與未來規劃，以利政府資訊公開，落實社會溝通。","修正":"第九十二條　車輛分類、汽車牌照申領、異動、管理規定、汽車載重噸位、座位立位之核定、汽車檢驗項目、基準、檢驗週期規定、汽車駕駛人執照考驗、換發、證照效期與登記規定、車輛裝載、行駛規定、汽車設備變更規定、動力機械之範圍、駕駛資格與行駛規定、車輛行駛車道之劃分、行人通行、道路障礙及其他有關道路交通安全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n\n機車禁止行駛高速公路。但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得依交通部公告規定之路段及時段行駛高速公路，其駕駛人應有得駕駛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一年以上及小型車以上之駕駛執照；交通部應定期以網際網路方式，公告重型機車得行駛之高速公路路段、時段及相關評估報告。\n\n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n\n本條例之罰鍰基準、舉發或輕微違規勸導、罰鍰繳納、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或裁決之處理程序、分期繳納之申請條件、分期期數、不依限期繳納之處理、分期處理規定及繳納機構等事項之處理細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n\n道路交通事故駕駛人、肇事人應處置作為、現場傷患救護、管制疏導、肇事車輛扣留、移置與發還及調查處理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交通部、衛生福利部定之。\n\n大型重型機車，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及處罰規定；其駕駛執照考驗及行駛規定，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n\n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行駛高速公路，有下列行為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一點：\n\n一、行駛未經公告允許之路段。\n\n二、未依公告允許時段規定行駛。\n\n三、領有駕駛執照，未符合第二項規定。\n\n四、同車道併駛、超車，或未依規定使用路肩。\n\n五、未依規定附載人員或物品。\n\n六、未依規定戴安全帽。\n\n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違反前項第四款規定或汽車行駛高速公路有前項第四款前段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罰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1226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