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1226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6人","議案名稱":"「全民國防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17/LCEWA01_090217_0030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17/LCEWA01_090217_0030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林昶佐","蔡適應"],"連署人":["許毓仁","何欣純","蘇巧慧","徐永明","姚文智","呂孫綾","尤美女","陳超明"],"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2-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16-12-30"],"會議代碼":"院會-9-2-17"},{"會期":"09-02-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2-30"],"會議代碼":"院會-9-2-17"}],"mtime":"2024-01-18T22:43:23+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12-30","last_time":"2016-12-3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17","會期":2,"字號":"院總第51號委員提案第20165號","laws":["01468"],"提案編號":"51委20165","案由":"本院委員林昶佐、蔡適應等16人，鑑於學校教育自主性，實施國防教育應交由專業之合格教師，並促進全民國防教育與國家安全意識，爰提出「全民國防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全民國防是世界各國都很重視的政策，包括美、中、德、俄、瑞士等國都有完整的全民國防教育體系，用以凝聚人民的國家防衛與安全的意識，對於國際情勢險峻、正推動國防自主的台灣，更顯重要。「全民國防教育法」自民國94年2月2日立法公布以來，已邁入第六年，為順應目前國家政策，本法應做調整與加強，以整合國家資源，建立更完善的全民國防教育體系。\n二、各級學校推動國防教育人員，早期概以軍訓教官為主體，所需師資都由國防部支援，由教育部統一分發。但隨著民主社會的邁進，人民對於去威權化、教育專業化的要求聲浪越來越大，教官退出校園已經是共識，全民國防教育政策也需因應、推動革新。故本修正案明訂各級學校全民國防教育之實施者應為合格證照之專業教師，以符合學校教育之專業性，並為軍訓教官之退場準備提出法律依據。","對照表":[{"law_id":"01468","law_name":"全民國防教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全民國防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本法所稱全民國防教育，以經常方式實施為原則，其範圍包括：\n\n一、學校教育。\n\n二、政府機關（構）在職教育。\n\n三、社會教育。\n\n四、國防文物保護、宣導及教育。","law_content_id":"01468:01468:2005-01-11-制定:5","說明":"一、本法第十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配合動員演習，規劃辦理全民防衛動員演習之教育活動或課程，並於動員演習時配合實施全民國防教育。」，惟本條並未將其納入全民國防教育實施範圍。\n\n二、有鑑本法與「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在宣揚全民國防理念，結合學校教育並透過大眾傳播媒體，培養愛國意志，增進國防知識，堅定參與防衛國家安全之意識，其教育目的實屬一致。因此宜將全民防衛動員教育增列為本法實施範圍，於本條增列第五款，以符法制實際及法律明確性原則。","修正":"第五條　本法所稱全民國防教育，其實施範圍包括：\n\n一、學校教育。\n\n二、政府機關（構）在職教育。\n\n三、社會教育。\n\n四、國防文物保護、宣導及教育。\n\n五、全民防衛動員之教育及準備。"},{"現行":"第七條　各級學校應推動全民國防教育，並視實際需要，納入教學課程，實施多元教學活動。\n\n前項課程內容及實施辦法，由教育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468:01468:2005-01-11-制定:7","說明":"一、政府為確保教育專業與校園自主性，軍訓教官退出校園係行政院既定之政策方向，爰修正此條例，明訂全民國防教育教員之資格。\n\n二、為鼓勵各級學校及專業教師推動全民國防教育，各級主管應訂立獎勵辦法，表揚優秀案例，落實全民國防教育。","修正":"第七條　各級學校應遴聘合格證照之專業教師推動全民國防教育，納入教學課程，實施多元教學活動。\n\n前項專業教師之培訓、教學課程內容及實施辦法，由教育部會同國防部定之。\n推動全民國防教育有卓越貢獻之各級學校及專業教師，應予以適當獎勵，其實施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八條　政府各機關（構）應依據其工作性質，對所屬人員定期實施全民國防教育。\n\n前項教育內容及實施辦法，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會同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468:01468:2005-01-11-制定:8","說明":"明定行政院及考試院共同辦理政府各機關（構）所屬人員之全民國防教育實施，以強化其國防安全意識。","修正":"第八條　政府各機關（構）應依據其工作性質，對所屬人員定期實施全民國防教育。\n\n前項教育內容及實施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現行":"第九條　各級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製作全民國防教育電影片、錄影節目帶或文宣資料，透過大眾傳播媒體播放、刊載，積極凝聚社會大眾之全民國防共識，建立全民國防理念。","law_content_id":"01468:01468:2005-01-11-制定:9","說明":"一、為因應當今媒體傳播科技之變革，本條爰將原條文之全民國防教育電影片修正為影片，並將網路數位媒體納入條文。\n\n二、明訂實施辦法之研擬機關。","修正":"第九條　各級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製作全民國防教育影片、錄影節目帶或文宣資料，透過大眾傳播媒體、網路數位媒體播放、刊載，積極凝聚社會大眾之全民國防共識，建立全民國防理念。\n\n前項製播內容及實施辦法，由國防部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十一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妥善管理各類具全民國防教育功能之軍事遺址、博物館、紀念館及其他文化場所，並加強其對具國防教育意義文物之蒐集、研究、解說與保護工作。\n\n前項之實施辦法，由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會同教育部、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468:01468:2005-01-11-制定:11","說明":"一、政府為強化軍事遺址、國防文物之保存，確定管理者之權利義務與法律效果，爰本條所稱軍事遺址、國防文物適用文化資產保存法之規定。\n\n二、明訂實施辦法之研擬機關。","修正":"第十一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妥善管理各類具全民國防教育功能之軍事遺址、博物館、紀念館及其他文化場所，並加強其對具國防教育意義文物之蒐集、研究、解說與保護工作。\n\n前項軍事遺址、國防文物指定、廢止審查作業規定，適用文化資產保存法之規定；國防文物之蒐集、研究、解說與保護實施辦法，由國防部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十三條　各級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編列經費，推行全民國防教育相關事項。","law_content_id":"01468:01468:2005-01-11-制定:13","說明":"明訂各級政府機關（構）應專列全民國防教育經費科目，以確保各機關（構）預算之編列與執行，達成立法目的。","修正":"第十三條　中央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編列經費，推行全民國防教育相關事項；並於經費預算內，專列全民國防教育經費科目。\n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執行本法所定之事項，其所需經費，由各執行機關編列。"},{"現行":"第十五條　本法自公布日一年內施行。","law_content_id":"01468:01468:2005-01-11-制定:15","說明":"一、明定本法施行日期。\n\n二、修正條文第七條涉及軍訓教官之離校事項，考量到行政作業，明訂本法公布後一年內施行。","修正":"第十五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n\n本法修正條文第七條施行日期，自公布日一年內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1226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