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1226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6人","議案名稱":"「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置條例第三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17/LCEWA01_090217_0030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17/LCEWA01_090217_0030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置條例第三條、第五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昶佐等16人擬具「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置條例第三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60606070300200"},{"議案名稱":"行政院「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置條例第三條、第五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60512070100100"}],"提案人":["林昶佐","蔡適應"],"連署人":["徐永明","許毓仁","陳超明","姚文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2-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日期":["2016-12-30"],"會議代碼":"院會-9-2-17"},{"會期":"09-02-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2-30"],"會議代碼":"院會-9-2-17"},{"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05-31"],"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17052608"},{"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7-06-06"]}],"mtime":"2024-01-18T22:43:26+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12-30","last_time":"2017-06-0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17","會期":2,"字號":"院總第1557號委員提案第20166號","laws":["02903"],"提案編號":"1557委20166","案由":"本院委員林昶佐、蔡適應等16人，為配合中央政府組織改造，爰提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第三條之主管機關「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改為「文化部」；為積極推動全面性之性別平權工作，貫徹憲法、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及行政法人法第五條之意旨，增列第八條部分文字，「董事、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之規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配合中央行政機關組織改造，爰將本會之主管機關「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修正為「文化部」。\n二、為積極推動全面性之性別平權工作，貫徹憲法、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及行政法人法第五條之意旨，廣納優秀人才於各個領域，提供多面向之思維，在邁向兼容多元文化之先進社會進程中，落實我國性別平權工程。爰提案增訂「第一項之董事、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對照表":[{"law_id":"02903","law_name":"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置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置條例第三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本基金會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law_content_id":"02903:02903:1994-09-29-制定:3","說明":"為配合中央行政機關組織改造，爰將本會之主管機關「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修正為「文化部」。","修正":"第三條　本基金會之主管機關為文化部。"},{"現行":"第八條　董事、監事人選，由主管機關就文化藝術界人士、學者、專家、政府有關機關代表及社會人士中提請行政院院長遴聘之；其遴聘辦法另定之。\n\n前項之政府有關機關代表不得超過董事總人數五分之一。\n\n董事、監事之聘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一次。但續聘人數不得超過各該總人數二分之一。","law_content_id":"02903:02903:1994-09-29-制定:8","說明":"一、增列部分文字。\n\n二、為積極推動全面性之性別平權工作，貫徹憲法、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及行政法人法第五條之意旨，廣納優秀人才於各個領域，提供多面向之思維，在邁向兼容多元文化之先進社會進程中，落實我國性別平權工程。爰提案增訂「第一項之董事、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修正":"第八條　董事、監事人選，由主管機關就文化藝術界人士、學者、專家、政府有關機關代表及社會人士中提請行政院院長遴聘之；其遴聘辦法另定之。\n\n前項之政府有關機關代表不得超過董事總人數五分之一。\n\n第一項之董事、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n董事、監事之聘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一次。但續聘人數不得超過各該總人數二分之一。"}]}],"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1226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