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1226070201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民進黨黨團","議案名稱":"「軍人撫卹條例第二十九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01/LCEWA01_090301_0001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01/LCEWA01_090301_0001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軍人撫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民進黨黨團擬具「軍人撫卹條例第二十九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呂玉玲等22人擬具「軍人撫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80422070300400"},{"議案名稱":"行政院軍人撫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billNo":"1070809070100221"},{"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呂玉玲等22人「軍人撫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518070281100"}],"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柯建銘","吳秉叡","劉世芳"],"連署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3-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2-17","2017-02-21"],"會議代碼":"院會-9-3-1"},{"院會/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04-18"],"會議代碼":"委員會-9-7-35-12"},{"院會/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04-22"]}],"mtime":"2024-01-18T22:40:16+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2-17","last_time":"2019-04-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1","會期":3,"字號":"院總第767號委員提案第20187號","laws":["01416"],"提案編號":"767委20187","案由":"本院民進黨黨團，鑑於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八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九條、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及國民年金法第五十五條均已訂定「得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相關退休年金給付」、「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等規定，為落實保障撫卹受益人經濟安全，爰擬具「軍人撫卹條例第二十九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軍人撫卹條例（以下簡稱撫卹條例）前經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一○五○○○四○○三一號令修正公布第七條、第三十三條條文。其中第二十九條規定：「請領撫卹金之權利及未經具領之撫卹金，不得作為扣押、讓與或供擔保之標的。」以現行保障規定僅限於撫卹金請領權及未經撫卹受益人具領之撫卹金，致有債務問題之撫卹受益人，往往須以申請支票或現金方式請領撫卹金，爰考量未來撫卹金給付將全面改採直撥入帳方式辦理，為落實保障撫卹受益人基本經濟安全，爰參照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八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九條、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及國民年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於撫卹條例第二十九條增訂「撫卹受益人得開立撫卹金專戶，以及該專戶內之存款均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標的」之規定，以擴大該專戶之保障範圍與程度。\n本次計修正二條；其修正重點說明如下：\n一、撫卹金之發放，得採設立專戶方式辦理，並明定該專戶內之存款均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n二、配合修正第二十九條，明定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四十條）","對照表":[{"law_id":"01416","law_name":"軍人撫卹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軍人撫卹條例第二十九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九條　請領撫卹金之權利及未經具領之撫卹金，不得作為扣押、讓與或供擔保之標的。","law_content_id":"01416:01416:2002-12-10-全文修正:29","說明":"一、本條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並新增第二項及第三項。\n\n二、為因應未來撫卹金之發放取消支票或現金，而全面改採直撥入帳方式處理，復為落實本條第一項保障撫卹受益人基本經濟安全之意旨，爰參照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八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九條、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及國民年金法第五十五條等規定，於本條第二項明定撫卹受益人得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撫卹金之用，以及該專戶內之存款，均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俾擴大該專戶之保障範圍與程度。\n\n三、撫卹受益人如有冒領或溢領撫卹金者，以該筆款項欠缺法律上正當原因，不應納入保障範圍，爰於第三項明定是類款項應由支給或發放機關覈實收回，不受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限制。\n\n四、相關條文\n\n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八條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退休之次月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n\n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n\n勞工依本法規定請領勞工退休金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勞工退休金之用。\n\n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n\n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九條勞工之退休金及請領勞工退休金之權利，不得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n\n勞工依本條例規定請領月退休金者，得檢具勞保局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月退休金之用。\n\n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n\n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n\n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各種保險給付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n\n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依本條例規定請領年金給付者，得檢具保險人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年金給付之用。\n\n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n\n國民年金法第五十五條領取本法相關給付之權利，不得作為扣押、讓與、抵銷或供擔保之標的。但被保險人曾溢領或誤領之給付，保險人得自其現金給付或發還之保險費中扣抵。\n\n依本法規定請領年金給付或第五十三條所定給付者，得檢具保險人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給付之用。\n\n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修正":"第二十九條　請領撫卹金之權利及未經具領之撫卹金，不得作為扣押、讓與、抵銷或供擔保之標的。\n\n撫卹受益人得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撫卹金之用。該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n撫卹受益人有冒領或溢領撫卹金者，支給或發放機關應就其冒領或溢領之款項覈實收回，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現行":"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n\n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law_content_id":"01416:01416:2009-05-15-修正:40","說明":"一、本條新增第三項。\n\n二、配合本條例修正第二十九條，明定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修正":"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n\n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n\n本條例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1226070201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