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12260702020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6人","議案名稱":"「精神衛生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17/LCEWA01_090217_0030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17/LCEWA01_090217_0030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柯志恩"],"連署人":["鄭天財 Sra Kacaw","曾銘宗","張麗善","許淑華","許毓仁","林為洲","陳宜民","簡東明Uliw．Qaljupayare","李彥秀","黃昭順","吳志揚","呂玉玲","王育敏","林麗蟬","徐志榮"],"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2-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6-12-30"],"會議代碼":"院會-9-2-17"},{"會期":"09-02-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2-30"],"會議代碼":"院會-9-2-17"},{"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04-27"],"會議代碼":"委員會-9-3-26-19"}],"mtime":"2024-01-18T22:43:35+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12-30","last_time":"2017-04-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17","會期":2,"字號":"院總第1503號委員提案第20175號","laws":["02526"],"提案編號":"1503委20175","案由":"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6人，鑑於「精神衛生法」開宗明義規定，係為促進國民心理健康，預防及治療精神疾病，保障病人權益，支持並協助病人於社區生活。顯示精神疾病除了治療之外，預防也是非常重要的工作，不應只是關注於最末端的疾病治療，而輕忽前端預防的重要性。而精神疾病與壓力、生活習慣以及心理素質有著極為密切的關係，心理師正是對於這個部份的專業人員，故精神疾病的治療或處置，其藥物與心理不可偏廢，都必須被關注。爰提案修正「精神衛生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要求中央與地方邀集之精神疾病防治之諮詢會議代表，其中有關精神衛生專業人員中，應有臨床心理師公會及諮商心理師公會代表至少各一人。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2526","law_name":"精神衛生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精神衛生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三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邀集精神衛生專業人員、法律專家、病情穩定之病人、病人家屬或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辦理下列事項：\n\n一、促進民眾心理衛生政策之諮詢事項。\n\n二、精神疾病防治制度之諮詢事項。\n\n三、精神疾病防治資源規劃之諮詢事項。\n\n四、精神疾病防治研究發展之諮詢事項。\n\n五、精神疾病特殊治療方式之諮詢事項。\n\n六、整合、規劃、協調、推動及促進病人就醫權益保障及權益受損之審查事項。\n\n七、其他有關精神疾病防治之諮詢事項。\n\n前項病情穩定之病人、病人家屬或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至少應有三分之一；且單一性別不得低於三分之一。","law_content_id":"02526:02526:2007-06-05-全文修正:15","說明":"有鑑於現行之精神衛生專業人員代表過度向精神醫療體系人員傾斜，爰增訂此項，要求第一項有關精神衛生專業人員，其中應有臨床心理師公會及諮商心理師公會代表至少各一人。","修正":"第十三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邀集精神衛生專業人員、法律專家、病情穩定之病人、病人家屬或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辦理下列事項：\n\n一、促進民眾心理衛生政策之諮詢事項。\n\n二、精神疾病防治制度之諮詢事項。\n\n三、精神疾病防治資源規劃之諮詢事項。\n\n四、精神疾病防治研究發展之諮詢事項。\n\n五、精神疾病特殊治療方式之諮詢事項。\n\n六、整合、規劃、協調、推動及促進病人就醫權益保障及權益受損之審查事項。\n\n七、其他有關精神疾病防治之諮詢事項。\n\n前項病情穩定之病人、病人家屬或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至少應有三分之一；且單一性別不得低於三分之一。\n\n第一項有關精神衛生專業人員，其中應有臨床心理師公會及諮商心理師公會代表至少各一人。"},{"現行":"第十四條　地方主管機關應邀集精神衛生專業人員、法律專家、病情穩定之病人、病人家屬或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辦理轄區下列事項：\n\n一、促進民眾心理衛生之諮詢事項。\n\n二、精神疾病防治研究計畫之諮詢事項。\n\n三、精神照護機構設立之諮詢事項。\n\n四、病人就醫權益保障及權益受損申訴案件之協調及審查事項。\n\n五、其他有關精神疾病防治之諮詢事項。\n\n前項病情穩定之病人、病人家屬或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至少應有三分之一。","law_content_id":"02526:02526:2007-06-05-全文修正:16","說明":"理由同前條，有鑑於現行之精神衛生專業人員代表過度向精神醫療體系人員傾斜，爰增訂此項，要求第一項有關精神衛生專業人員，其中應有臨床心理師公會及諮商心理師公會代表至少各一人。","修正":"第十四條　地方主管機關應邀集精神衛生專業人員、法律專家、病情穩定之病人、病人家屬或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辦理轄區下列事項：\n\n一、促進民眾心理衛生之諮詢事項。\n\n二、精神疾病防治研究計畫之諮詢事項。\n\n三、精神照護機構設立之諮詢事項。\n\n四、病人就醫權益保障及權益受損申訴案件之協調及審查事項。\n\n五、其他有關精神疾病防治之諮詢事項。\n\n前項病情穩定之病人、病人家屬或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至少應有三分之一。\n\n第一項有關精神衛生專業人員，其中應有臨床心理師公會及諮商心理師公會代表至少各一人。"}]}],"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1226070202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