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1226070202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呂玉玲等20人","議案名稱":"「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17/LCEWA01_090217_0031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17/LCEWA01_090217_0031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呂玉玲"],"連署人":["許淑華","徐志榮","鄭天財 Sra Kacaw","柯志恩","黃昭順","王育敏","蔣萬安","李彥秀","林為洲","孔文吉","林麗蟬","陳宜民","曾銘宗","王惠美","張麗善","簡東明Uliw．Qaljupayare","許毓仁","蔣乃辛","費鴻泰"],"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2-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6-12-30"],"會議代碼":"院會-9-2-17"},{"會期":"09-02-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2-30"],"會議代碼":"院會-9-2-17"},{"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05-30"],"會議代碼":"委員會-9-5-26-2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05-31"],"會議代碼":"委員會-9-5-26-24"}],"mtime":"2024-01-18T22:43:41+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12-30","last_time":"2018-05-3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17","會期":2,"字號":"院總第1604號委員提案第20178號","laws":["01189"],"提案編號":"1604委20178","案由":"本院委員呂玉玲等20人，針對健保投保人就醫資訊未能交流，造成重複檢查，浪費醫療資源，應修法建立就醫資訊分享制度，爰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健保制度，投保人先在甲醫院做了健康檢查，之後到乙醫院就醫，結果乙醫院不能查閱該投保人在甲醫院的檢查資訊，因此必須重複檢查，不但投保人個人受到折騰，也是造成醫療資源浪費的原因之一。\n二、現行全民健康保險法雖有規定，病人轉診應填具轉診摘要，再行轉診。但這只是病人在甲醫院就醫中，轉到乙醫院繼續就醫而言，一般人都有在甲醫院就醫或檢查，之後再到乙醫院就醫時，則乙醫院無法從甲醫院或其他醫院得到就醫人之病歷或檢查資訊，絕大多數必須重複檢查，浪費醫療資源，唯有修法建立醫療資訊分享制度，才能從根本上解決。爰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八十條修正草案」，明定：投保人之病例或檢查記錄應予以流通，任一醫療機構經投保人同意後即可調閱投保人在其他醫療機構之病歷或檢查記錄。","對照表":[{"law_id":"01189","law_name":"全民健康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十條　主管機關為審議保險爭議事項或保險人為辦理各項保險業務，得請保險對象、投保單位、扣費義務人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所需之帳冊、簿據、病歷、診療紀錄、醫療費用成本等文件或有關資料，或對其訪查、查詢。保險對象、投保單位、扣費義務人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不得規避、拒絕、妨礙或作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n\n前項相關資料之範圍、調閱程序與訪查、查詢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189:01189:2011-01-04-全文修正:89","說明":"一、增訂第二項，明定投保人在各醫療機構之病歷或檢查記錄，應予流通，經投保人同意後得隨時調閱，以建立醫療資訊共享制度，避免醫療浪費。\n\n二、原第二項條文予以文字修正。","修正":"第八十條　主管機關為審議保險爭議事項或保險人為辦理各項保險業務，得請保險對象、投保單位、扣費義務人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所需之帳冊、簿據、病歷、診療紀錄、醫療費用成本等文件或有關資料，或對其訪查、查詢。保險對象、投保單位、扣費義務人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不得規避、拒絕、妨礙或作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n\n投保人之病歷或檢查記錄應予流通，任何醫療機構經投保人同意，得隨時調閱投保人在其他醫療機構之病歷或檢查記錄。\n\n第一項相關資料之範圍、調閱程序與訪查、查詢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1226070202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