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1226070202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6人","議案名稱":"「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條及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17/LCEWA01_090217_0031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17/LCEWA01_090217_0031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王育敏","廖國棟Sufin‧Siluko","林為洲"],"連署人":["陳宜民","蔣萬安","柯志恩","張麗善","曾銘宗","呂玉玲","林麗蟬","盧秀燕","王惠美","徐志榮","孔文吉","許淑華","鄭天財 Sra Kacaw"],"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2-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6-12-30"],"會議代碼":"院會-9-2-17"},{"會期":"09-02-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2-30"],"會議代碼":"院會-9-2-17"}],"mtime":"2024-01-18T22:43:50+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12-30","last_time":"2016-12-3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17","會期":2,"字號":"院總第1032號委員提案第20188號","laws":["01127"],"提案編號":"1032委20188","案由":"本院委員王育敏、廖國棟、林為洲等16人，有鑑於現行視覺障礙者持導盲杖出入各類公眾場所及搭乘各類大眾運輸工具時，不時發生行人或汽、機車駕駛干擾事件，此情形已危及視覺障礙者人身安全。另查，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至105年度第三季止，我國視覺障礙者近六萬人，惟目前我國尚未訂定維護視覺障礙者行動自主之相關規範，對身心障礙者之道路安全保障顯有不足，恐違反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第九條，且與該公約之立法意旨不符。爰此，修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條，新增第五項、第六項及第七項，將視覺障礙者之道路安全納入保障，以確保其行動自由及人身安全；另新增第一百條第二項，對於違反第六十條第五項及第六項之人處以一定罰鍰或接受講習。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有鑑於現行視覺障礙者持導盲杖出入各類公共場所時，不時發生行人或汽、機車駕駛，於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干擾視覺障礙者之事件，以致危及視覺障礙者之人身安全或造成財物損失。\n二、另查，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九條揭示：為使身心障礙者有能力獨立生活和充分參與生活的各個方面，締約各國應當採取適當措施，確保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無障礙地進出物質環境，使用交通工具，利用資訊和通信。我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已於103年8月20日公布施行，惟我國目前對視覺障礙者之道路安全保障顯有不足，恐違反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第九條，且與該公約之立法意旨不符。\n三、爰此，修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條，增訂第五項、第六項及第七項，將視覺障礙者之道路安全納入保障，並規範汽、機車駕駛於行駛中應於行人穿越道優先禮讓視覺障礙者並保持安全距離，以確保其行動自由、人身安全，避免造成財物損失；另新增第一百條第二項，針對違反第六十條第五項、第六項規定者，處以新臺幣兩千四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或命其接受四小時之講習。","對照表":[{"law_id":"01127","law_name":"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條及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條　視覺、聽覺、肢體功能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陪同或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幼犬，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n\n前項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對導盲幼犬、導聾幼犬、肢體輔助幼犬及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收取額外費用，且不得拒絕其自由出入或附加其他出入條件。\n\n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引領視覺、聽覺、肢體功能障礙者時，他人不得任意觸摸、餵食或以各種聲響、手勢等方式干擾該導盲犬、導聾犬及肢體輔助犬。\n\n有關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及其幼犬之資格認定、使用管理、訓練單位之認可、認可之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127:01127:2015-01-23-修正:72","說明":"一、新增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n\n二、現行視覺障礙者持導盲杖出入各類公共場所時，不時發生行人或汽、機車駕駛，於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干擾視覺障礙者之行動自由，致危及人身安全及財物損失之情形。\n\n三、爰此，新增第五項、第六項，以保障視覺障礙者之行動自由及人身安全、促進視覺障礙者之行動自主、建立友善視覺障礙者之道路環境。另新增第七項，安全距離之劃定由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修正":"第六十條　視覺、聽覺、肢體功能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陪同或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幼犬，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n\n前項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對導盲幼犬、導聾幼犬、肢體輔助幼犬及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收取額外費用，且不得拒絕其自由出入或附加其他出入條件。\n\n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引領視覺、聽覺、肢體功能障礙者時，他人不得任意觸摸、餵食或以各種聲響、手勢等方式干擾該導盲犬、導聾犬及肢體輔助犬。\n\n有關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及其幼犬之資格認定、使用管理、訓練單位之認可、認可之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任何人不得干擾持導盲杖之視覺障礙者出入本條第一項之場所。\n汽、機車駕駛於行駛中應於行人穿越道優先禮讓視覺障礙者並保持安全距離。\n前項所稱之安全距離，由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一百條　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者，應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接受四小時之講習。","law_content_id":"01127:01127:2015-01-23-修正:118","說明":"一、新增第二項。\n\n二、明訂違反第六十條第五項、第六項時，處以新臺幣兩千四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之罰鍰，或命其接受四小時之講習。以保障視覺障礙者於公眾場所之行走權益及道路安全。","修正":"第一百條　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者，應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接受四小時之講習。\n\n違反第六十條第五項、第六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兩千四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或命其接受四小時之講習。"}]}],"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1226070202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