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1226070203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楊曜等16人","議案名稱":"「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01/LCEWA01_090301_0002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01/LCEWA01_090301_0002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楊曜","邱泰源","楊鎮浯","蘇震清","陳雪生"],"連署人":["施義芳","陳曼麗","陳歐珀","吳玉琴","李昆澤","鄭寶清","郭正亮","黃國書","劉建國","鄭運鵬","姚文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3-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2-17","2017-02-21"],"會議代碼":"院會-9-3-1"}],"mtime":"2024-01-18T22:40:58+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2-17","last_time":"2017-02-2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1","會期":3,"字號":"院總第1618號委員提案第20176號","laws":["01235"],"提案編號":"1618委20176","案由":"本院委員楊曜、邱泰源、楊鎮浯、蘇震清、陳雪生等16人，為健全地方教育資源與人力，維護離島學生受教權益，促使教師留任離島地區，並避免過度限制教師需服務於單一學校，造成介聘困難，故於特殊情形下增修條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為保障離島地區學生之受教權，離島地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初聘教師應實際服務六年以上，始得提出申請介聘至台灣本島地區學校。\n二、但為避免過度限制教師需服務於單一學校，造成介聘困難，故針對非自願超額調校或裁併校情形增修條文，以實際服務該離島地區學校年資為計算。","對照表":[{"law_id":"01235","law_name":"離島建設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二條之一　為保障離島地區學生之受教權，離島地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初聘教師應實際服務六年以上，始得提出申請介聘至台灣本島地區學校。\n\n前項所謂實際服務年限，除育嬰或應徵服兵役留職停薪者外，應扣除各項留職停薪年資；以實際服務現職學校年資為限。","law_content_id":"01235:01235:2015-05-26-修正:18","說明":"一、第三項條文新增。\n\n二、離島教師介聘服務年資，以實際服務於該離島地區現職學校為計算，但若遇教師因非自願超額調校或裁併校狀況下，服務年資得以實際服務該離島地區學校年資累積計算。","修正":"第十二條之一　為保障離島地區學生之受教權，離島地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初聘教師應實際服務六年以上，始得提出申請介聘至台灣本島地區學校。\n\n前項所謂實際服務年限，除育嬰或應徵服兵役留職停薪者外，應扣除各項留職停薪年資；以實際服務現職學校年資為限。\n\n前項年資計算，若遇教師因非自願超額調校或裁併校狀況下，服務年資得以實際服務該離島地區學校年資累積計算。"}]}],"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1226070203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