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1226070203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歐珀等18人","議案名稱":"「發展觀光條例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01/LCEWA01_090301_0004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01/LCEWA01_090301_0004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盧秀燕等16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國書等19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歐珀等18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運鵬等20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歐珀等18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素月等16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61018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6人「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10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9人「發展觀光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407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運鵬等20人「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25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歐珀等18人「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226070203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6人「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518070201000"}],"提案人":["陳歐珀","蘇震清"],"連署人":["趙天麟","黃偉哲","鄭寶清","蔡易餘","鄭天財 Sra Kacaw","孔文吉","黃國書","趙正宇","蘇治芬","羅明才","陳曼麗","陳素月","簡東明Uliw．Qaljupayare","施義芳","鄭運鵬","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9-03-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2-17","2017-02-21"],"會議代碼":"院會-9-3-1"},{"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10-11"],"會議代碼":"委員會-9-4-23-4"},{"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7-10-17"]}],"mtime":"2024-01-18T22:41:27+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2-17","last_time":"2017-10-1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1","會期":3,"字號":"院總第822號委員提案第20193號","laws":["02018"],"提案編號":"822委20193","案由":"本院委員陳歐珀、蘇震清等18人，有鑑於電子化及電子商務盛行，契約之要式性不再侷限於書面紙本，爰參照電子簽章法之規定，於發展觀光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增訂旅行業與旅客簽定旅遊契約之方式，得以電子簽章為之；以及改善同條第三項將契約書印製於收據憑證內導致字體過小，難以有效判讀之困擾。特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三項之修正草案，俾符便民需求，並減少雙方當事人締約成本。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發展觀光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旅行業辦理團體旅遊或個別旅遊時，應與旅客訂定書面契約。惟鑑於電子化及電子商務盛行，契約之要式性不再侷限於書面紙本，爰參照電子簽章法之規定，於發展觀光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增訂旅行業與旅客簽定旅遊契約之方式，得以電子簽章為之。\n二、另上開條文第三項係於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修正時所增訂，其立法用意在於簡化旅行業與旅客簽訂契約之方式，惟旅行業者迭有反映，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有其一定規格，加以國內、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條款繁多，致無法將該定型化契約條款逐一印製於該收據憑證，亦因字體甚小，旅客無法清楚審閱及辨識，並易增困擾，是以本項規定於實務執行上已形同具文，故為符實務現況，爰將本項規定予以刪除。","對照表":[{"law_id":"02018","law_name":"發展觀光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發展觀光條例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九條　旅行業辦理團體旅遊或個別旅客旅遊時，應與旅客訂定書面契約。\n\n前項契約之格式、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旅行業將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契約書格式公開並印製於收據憑證交付旅客者，除另有約定外，視為已依第一項規定與旅客訂約。","law_content_id":"02018:02018:2001-10-31-全文修正:32","說明":"一、鑑於電子化及電子商務盛行，契約之要式性不再侷限於書面紙本，爰參照電子簽章法之規定，於第一項增訂旅行業與旅客簽訂旅遊契約之方式，得以電子簽章為之，俾符便民需求，減少雙方當事人締約成本。\n\n二、第三項規定係於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修正時所增訂，其立法用意固在於簡化旅行業與旅客簽訂契約之方式，惟因業者迭有反映，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有其一定之規格，加以國內、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條款繁多，致無法將該定型化契約條款逐一印製於該收據憑證，即便印製於該收據憑證，亦因字體甚小，旅客無法清楚審閱及辨識，並易增困擾，是以本項規定於實務執行上已徒成具文，故為符實務現況，爰將本項規定予以刪除。","修正":"第二十九條　旅行業辦理團體旅遊或個別旅客旅遊時，應與旅客訂定書面契約，並得以電子簽章方式為之。\n\n前項契約之格式、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1226070203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