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1226070203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歐珀等18人","議案名稱":"「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01/LCEWA01_090301_0004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01/LCEWA01_090301_0004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盧秀燕等16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國書等19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歐珀等18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運鵬等20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歐珀等18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素月等16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61018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6人「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10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9人「發展觀光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407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歐珀等18人「發展觀光條例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226070203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運鵬等20人「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25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6人「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518070201000"}],"提案人":["陳歐珀","蘇震清"],"連署人":["趙天麟","鄭寶清","蔡易餘","鄭天財 Sra Kacaw","黃偉哲","孔文吉","趙正宇","蘇治芬","羅明才","陳曼麗","黃國書","陳素月","簡東明Uliw．Qaljupayare","施義芳","李昆澤","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9-03-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2-17","2017-02-21"],"會議代碼":"院會-9-3-1"},{"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10-11"],"會議代碼":"委員會-9-4-23-4"},{"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7-10-17"]}],"mtime":"2024-01-18T22:41:31+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2-17","last_time":"2017-10-1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1","會期":3,"字號":"院總第822號委員提案第20194號","laws":["02018"],"提案編號":"822委20194","案由":"本院委員陳歐珀、蘇震清等18人，有鑑於現行「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將所侵犯國家法益及社會法益行為，訂定相同之處罰標準。揆諸我國刑法之編排，乃按照侵犯「國家法益」、「社會法益」、「個人法益」之順序編排，將不同侵害法益項目編列在同項處罰，有混淆體系之嫌，誠有不妥。又犯罪行為侵害國家法益者，其嚴重性通常甚於侵害社會法益，現行法制編列在一起，且處以相同之罰鍰，無法彰顯國家之優先性。爰此提出「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將所侵犯國家法益及社會法益之犯罪行為，訂定相同之處罰標準。揆諸我國刑法之編排，乃按照侵犯「國家法益」、「社會法益」、「個人法益」之順序編排，將不同侵害法益編列在同項處罰，有混淆體系之嫌，誠有不妥。\n二、又犯罪行為侵害國家法益者，其嚴重性通常甚於侵害社會法益，現行發展觀光條例竟將「有玷辱國家榮譽、損害國家利益、妨害善良風俗或詐騙旅客行為者」皆編列在同項，且處以相同之罰鍰，無法彰顯國家之優先性。爰提出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三條條文之修正草案，將侵害國家法益之犯罪，另訂加重處罰之規定。","對照表":[{"law_id":"02018","law_name":"發展觀光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三條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有玷辱國家榮譽、損害國家利益、妨害善良風俗或詐騙旅客行為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n\n經受停止營業一部或全部之處分，仍繼續營業者，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n\n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之受僱人員有第一項行為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law_content_id":"02018:02018:2001-10-31-全文修正:57","說明":"一、本條第二項新增。\n二、現行「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將所侵犯國家法益及社會法益行為，訂定相同之處罰標準。將不同侵害法益項目編列在同項處罰，有混淆體系之嫌，誠有不妥。又犯罪行為侵害國家法益者，其嚴重性通常甚於侵害社會法益，爰於修正條文第一項，加重對國家法益侵犯之處罰，以彰顯國家之優先性。\n\n三、另就侵害嚴重性較輕之社會法益及個人法益之犯罪，移列第二項規定，以作區別。","修正":"第五十三條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有玷辱國家榮譽、損害國家利益者，處新臺幣十八萬元以上九十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n\n前項情形有妨害善良風俗或詐騙旅客行為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準用前項之規定。\n經受停止營業一部或全部之處分，仍繼續營業者，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n\n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之受僱人員有第一項行為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1226070203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