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1030702010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6人","議案名稱":"「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01/LCEWA01_090301_0005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01/LCEWA01_090301_0005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吳志揚","陳雪生","張麗善"],"連署人":["曾銘宗","王惠美","孔文吉","林為洲","陳學聖","林麗蟬","陳宜民","馬文君","蔣乃辛","蔣萬安","許毓仁","簡東明Uliw．Qaljupayare","徐榛蔚"],"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3-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2-17","2017-02-21"],"會議代碼":"院會-9-3-1"}],"mtime":"2024-01-18T22:42:03+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2-17","last_time":"2017-02-2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1","會期":3,"字號":"院總第1121號委員提案第20207號","laws":["01139"],"提案編號":"1121委20207","案由":"本院委員吳志揚、陳雪生、張麗善等16人，有鑑於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二條與性別工作平等法中，均有針對勞工撫育年幼子女權益之相關保障。惟兩者對勞工的保障卻不齊一，為避免法規間牴觸矛盾，與保障勞工撫育年幼子女之權益。爰提案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二條。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二條中有關於勞工哺乳的相關規定，比照對勞工待遇較優的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勞動基準法之立法目的旨在保護勞工權益，為避免勞工因工作而無暇撫育年幼子女，爰於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子女未滿一歲須女工親自哺乳者，於第三十五條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前項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以保障勞工相關權益。\n二、惟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八條中也有相關規定：「子女未滿二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受僱者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雇主應給予哺（集）乳時間三十分鐘。前二項哺（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顯與勞動基準法有所不同。\n三、為避免勞動基準法與性別工作平等法發生牴觸矛盾，而無法實質保護勞工權益。因此提案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二條，將相關規定比照待遇較優的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將「集乳」納入保障範圍、取消哺（集）乳的次數限制、放寬被哺乳子女之年齡限制，並將所有勞工納入相關規範保障，而不僅限於男性。以落實保障勞工權益之立法目的。","對照表":[{"law_id":"01139","law_name":"勞動基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二條　子女未滿一歲須女工親自哺乳者，於第三十五條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n\n前項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law_content_id":"01139:01139:1984-07-19-制定:57","說明":"一、勞動基準法之立法目的旨在保護勞工權益，為避免勞工因工作而無暇撫育年幼子女。爰於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子女未滿一歲須女工親自哺乳者，於第三十五條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前項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以保障勞工相關權益。\n\n二、惟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八條中也有相關規定：「子女未滿二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受僱者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雇主應給予哺（集）乳時間三十分鐘。前二項哺（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顯與勞動基準法有所不同。\n\n三、因此為避免法規間牴觸矛盾，而無法實質保護勞工權益。因此提案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二條，將相關規定比照待遇較優的性平工作平等法之規定，將「集乳」納入保障範圍、取消哺（集）乳的次數限制、放寬被哺乳子女之年齡限制，並將所有勞工納入相關規範保障，而不僅限於男性。以落實保障勞工權益之立法目的。","修正":"第五十二條　子女未滿二歲須勞工親自哺（集）乳者，於第三十五條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n\n勞工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雇主應給予哺（集）乳時間三十分鐘。\n\n前二項哺（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103070201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