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105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昭順等16人","議案名稱":"「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01/LCEWA01_090301_0004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01/LCEWA01_090301_0004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鄭寶清等21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瑩等16人、委員陳超明等16人、委員黃昭順等16人分別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顏寬恒等16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曾銘宗等16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第九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612250703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寶清等21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110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瑩等16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122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6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212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6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209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6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01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6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09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第九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128070200100"}],"提案人":["黃昭順","王惠美","陳宜民","顏寬恒","張麗善","陳學聖","楊鎮浯"],"連署人":["周陳秀霞","陳怡潔","林麗蟬","許淑華","鄭天財 Sra Kacaw","陳雪生","高金素梅","蔣萬安","孔文吉"],"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3-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2-17","2017-02-21"],"會議代碼":"院會-9-3-1"},{"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7-12-25"],"會議代碼":"委員會-9-4-15-32"}],"mtime":"2024-01-18T22:41:46+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2-17","last_time":"2017-12-2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1","會期":3,"字號":"院總第1551號委員提案第20213號","laws":["04819"],"提案編號":"1551委20213","案由":"本院委員黃昭順、王惠美、陳宜民、顏寬恒、張麗善、陳學聖、楊鎮浯等16人，鑑於日前台東縣海端鄉霧鹿村村長因勘災不幸遭土石流掩埋罹難死亡，卻無任何撫卹，其因係村長非公務人員，使致身後無任何撫卹，實感悲淒，鑑於村（里）長工作繁雜亦屬處理公眾之事務，雖性質屬無給職，平日從事工作包含環境清潔、治安維護、災害搶救等，且有一定危險存在，其辛勞不亞於民意代表，為保障工作安全，爰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加強基層地方村（里）長工作安全，以提振人員士氣。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現行規定村里長每年由公所編列每月4萬5,000元事務補助費支應文具、郵電、水電等及其他項目支出，村（里）長因職務關係，得由（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健康檢查、保險費。\n二、由於各縣市財政現況不同，對於支應健檢及保險費用未具強制性，故因此衍生本次台東縣海端鄉鹿霧村長因執行公務身亡，政府卻無法針對職務上之付出給予實質的給與，查主因係未將村長納入意外保險之故。\n三、國軍官兵因從事相關工作具有危險性，國防部已開辦意外保險，性質與公勞保類似都是屬於政策性保險，過去是由中央信託局承辦，中信局與台灣銀行合併後，改由臺銀人壽辦理，近年更擴大辦理將義務役官士兵均納入要保對象。\n四、爰此，同為執行公務之村（里）長，政府應負保障執行公務安全之責，應強制由政府編列預算強制納入意外保險及支應健康檢查費用，以提振工作士氣，特擬具地方民意代表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修正草案，將對村（里）長強制納保意外險。","對照表":[{"law_id":"04819","law_name":"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條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臺幣四萬五千元。\n\n前項事務補助費，係指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之費用。\n\n村（里）長因職務關係，得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保險費，其最高標準比照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n\n第一項及第三項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law_content_id":"04819:04819:2009-06-12-修正:7","說明":"一、村（里）長工作包羅萬象，包含環境清潔、治安維護、災害搶救等，工作具有一定危險性，依現行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規定，村里長協調地方事務，投入地方發展，扮演重要角色，其辛勞程度不亞於地方民意代表，故地方政府將健檢、保險納入支應，但未具強制性，由縣市依其財務狀況自行審酌。\n\n二、基於同樣工作，應授予同樣安全待遇原則，故爰本條文於第三項，得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修正為應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強制納保，以保障工作安全，以鼓勵村（里）長之工作士氣。","修正":"第七條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臺幣四萬五千元。\n\n前項事務補助費，係指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之費用。\n\n村（里）長因職務關係，應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保險費，其最高標準比照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n\n第三項自中華民國○年○月○日起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105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