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105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議案名稱":"「家庭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01/LCEWA01_090301_0006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01/LCEWA01_090301_0006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2300705/1082300705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2300705/1082300705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2300705/1082300705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2300705/1082300705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家庭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麗芬等20人擬具「家庭教育法修正草案」、委員柯志恩等20人、委員何欣純等21人、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分別擬具「家庭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鍾佳濱等21人擬具「家庭教育法第二條、第七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20人擬具「家庭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靜儀等18人擬具「家庭教育法第六條及第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蔡培慧等24人擬具「家庭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80411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家庭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71217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麗芬等20人「家庭教育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27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柯志恩等20人「家庭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523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21人「家庭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223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鍾佳濱等21人「家庭教育法第二條、第七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921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0人「家庭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105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靜儀等18人「家庭教育法第六條及第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20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培慧等24人「家庭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318070200100"}],"提案人":["張廖萬堅"],"連署人":["許智傑","黃偉哲","何欣純","陳亭妃","陳曼麗","羅致政","李麗芬","鄭運鵬","蘇巧慧","劉世芳","呂孫綾","余宛如","鍾孔炤","林靜儀","黃國書","吳思瑤"],"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3-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2-17","2017-02-21"],"會議代碼":"院會-9-3-1"},{"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03-21"],"會議代碼":"委員會-9-7-22-6"},{"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04-10"],"會議代碼":"委員會-9-7-22-9"}],"mtime":"2024-01-18T22:42:33+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2-17","last_time":"2019-04-1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1","會期":3,"字號":"院總第1259號委員提案第20214號","laws":["01751"],"提案編號":"1259委20214","案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鑑於臺灣社會變遷快速，臺灣家庭型態及功能隨之改變，進而產生諸多社會問題，因此突顯家庭教育專業及推廣之重要性。為提升家庭教育中心進用人員之家庭教育專業知能、增進家庭教育推展之管道及普及性、提高各機關、學校、團體、私人辦理家庭教育推展之誘因，爰提出家庭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105年度各縣市家庭教育中心之進用人員計114人，其中具有家庭教育專業人員資格者僅36人，所佔比例為31.6%，顯見部分家庭教育中心之家庭教育專業知能有待提升，爰修正第五條、第七條及第十條，規範主管機關應輔導不具家庭教育專業人員資格之家庭教育中心進用人員取得資格認證，並掌理家庭教育專業人員、行政人員及志願工作人員之在職訓練事項，相關人員每年至少應接受十八小時以上之進修課程或訓練。\n二、考量家庭教育之業務具專業性，需有專業人士及專職人員推動、並為符合CEDAW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爰修正第六條、第七條，規範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之成員，學者專家及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各直轄市、縣（市）所設置之家庭教育中心應置專任主任，以利業務推展之專業性及延續性。\n三、為利於家庭教育之推展，爰修正第五條、第七條、第十一條，規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掌理家庭教育之宣導工作，並結合各局（處）、單位共同推展家庭教育，且推展家庭教育之方式得結合報紙、傳單、刊物、電影、電視、廣播、通訊軟體、網際網路等傳播及通訊媒體，以提升家庭教育推展之普及性與易取得性。\n四、為推廣家庭教育知識，並增進年輕學子對家庭教育之瞭解，爰修正第十二條，規範各級主管機關應督導師資培育機構及大專校院開設家庭教育之課程。\n五、為鼓勵各公私立學校、機構、團體、私人推展家庭教育，爰修正第十八條，授權各級主管機關訂定獎助辦法，以提升推展家庭教育之誘因。","對照表":[{"law_id":"01751","law_name":"家庭教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家庭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n\n一、推展地方性家庭教育之策劃、辦理及督導事項。\n\n二、所屬學校、機構等辦理家庭教育工作之獎助及評鑑事項。\n\n三、家庭教育志願工作人員之在職訓練事項。\n\n四、推展地方與國際家庭教育業務之交流及合作事項。\n\n五、其他地方性家庭教育之推展事項。","law_content_id":"01751:01751:2003-01-07-制定:5","說明":"一、為確實推展家庭教育至地方各處，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就其辦理及策劃之家庭教育相關業務進行宣導。\n\n二、為提升家庭教育推動之品質，爰規範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對其所屬家庭教育中心之專業人員、行政人員及志願工作人員辦理在職訓練。","修正":"第五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n\n一、推展地方性家庭教育之策劃、辦理、宣導及督導事項。\n\n二、所屬學校、機構等辦理家庭教育工作之獎助及評鑑事項。\n\n三、家庭教育專業人員、行政人員及志願工作人員之在職訓練事項。\n\n四、推展地方與國際家庭教育業務之交流及合作事項。\n\n五、其他地方性家庭教育之推展事項。"},{"現行":"第六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遴聘（派）學者專家、機關、團體代表組成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其任務如下：\n\n一、提供有關家庭教育政策及法規興革之意見。\n\n二、協調、督導及考核有關機關、團體推展家庭教育之事項。\n\n三、研訂實施家庭教育措施之發展方向。\n\n四、提供家庭教育推展策略、方案、計畫等事項之意見。\n\n五、提供家庭教育課程、教材、活動之規劃、研發等事項之意見。\n\n六、提供推展家庭教育機構提高服務效能事項之意見。\n\n七、其他有關推展家庭教育之諮詢事項。\n\n前項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之委員遴選、組織及運作方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751:01751:2003-01-07-制定:6","說明":"為符合性別平權精神並廣納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意見，新增規定家庭教育諮詢會之組成比例，任一性別之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學者專家、團體之比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修正":"第六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遴聘（派）學者專家、機關、團體代表組成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其任務如下：\n\n一、提供有關家庭教育政策及法規興革之意見。\n\n二、協調、督導及考核有關機關、團體推展家庭教育之事項。\n\n三、研訂實施家庭教育措施之發展方向。\n\n四、提供家庭教育推展策略、方案、計畫等事項之意見。\n\n五、提供家庭教育課程、教材、活動之規劃、研發等事項之意見。\n\n六、提供推展家庭教育機構提高服務效能事項之意見。\n\n七、其他有關推展家庭教育之諮詢事項。\n\n前項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之委員遴選、組織及運作方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n\n第一項學者專家、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現行":"第七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遴聘家庭教育專業人員，設置家庭教育中心，並結合教育、文化、衛生、社政、戶政、勞工、新聞等相關機關或單位、學校及大眾傳播媒體辦理下列事項：\n\n一、各項家庭教育推廣活動。\n\n二、志願工作人員人力資源之開發、培訓、考核等事項。\n\n三、國民之家庭教育諮詢及輔導事項。\n\n四、其他有關家庭教育推展事項。\n\n前項家庭教育專業人員之資格、遴聘及培訓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第一項家庭教育中心之組織規程，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n\n本法公布施行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規定已進用之家庭教育中心專業人員，經主管機關認定為績優並符合第二項專業人員資格者，得依業務需要優先聘用之。","law_content_id":"01751:01751:2003-01-07-制定:7","說明":"一、為強化家庭教育中心之業務推展，爰規定家庭教育中心應置專任主任，全心推動家庭教育之業務。\n\n二、家庭教育之推展須結合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轄下之相關局（處）單位共同推展，惟原先未納入與民眾生活息息相關之民政、辦理農村家政班以提升農家生活品質之農政、多數成員為男性且有輪班需求致使與家人互動型態較特殊之警政及消防單位，爰將該四單位納入。\n\n三、規範各級主管機關應輔導家庭教育中心所進用之人員取得家庭教育專業人員之資格，以利家庭教育之推展。","修正":"第七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遴聘家庭教育專業人員，設置家庭教育中心，置專任主任，並結合教育、文化、衛生、社政、戶政、民政、農政、消防、警政、勞工、新聞等相關機關或單位、學校及大眾傳播媒體辦理下列事項：\n\n一、各項家庭教育推廣活動。\n\n二、志願工作人員人力資源之開發、培訓、考核等事項。\n\n三、國民之家庭教育諮詢及輔導事項。\n\n四、其他有關家庭教育推展事項。\n\n前項家庭教育專業人員之資格、遴聘及培訓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第一項家庭教育中心之組織規程，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n\n本法公布施行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規定已進用之家庭教育中心專業人員，經主管機關認定為績優並符合第二項專業人員資格者，得依業務需要優先聘用之。\n\n各級主管機關應輔導未符合第二項規定之家庭教育中心進用人員，使其取得家庭教育專業人員之資格。"},{"現行":"第十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對推展家庭教育之專業人員、行政人員及志願工作人員，提供各種進修課程或訓練；其課程或訓練內容、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751:01751:2003-01-07-制定:10","說明":"為提升家庭教育推展之品質，爰規範推展家庭教育之專業人員、行政人員及志願工作人員每年應接受十八小時以上之家庭教育相關進修課程或研習。","修正":"第十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對推展家庭教育之專業人員、行政人員及志願工作人員，提供各種家庭教育相關之進修課程或訓練；其課程或訓練內容、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n\n家庭教育專業人員、行政人員及志願工作人員每年應參與十八小時以上之家庭教育相關進修課程或訓練。"},{"現行":"第十一條　家庭教育之推展，以多元、彈性、符合終身學習為原則，依其對象及實際需要，得採演講、座談、遠距教學、個案輔導、自學、參加成長團體及其他方式為之。","law_content_id":"01751:01751:2003-01-07-制定:11","說明":"為提升家庭教育推展之普及性與易取得性，以提升民眾獲得家庭教育相關知識之便利性，爰規範家庭教育得結合各項傳播及通訊媒體進行推展。","修正":"第十一條　家庭教育之推展，以多元、彈性、符合終身學習為原則，依其對象及實際需要，得採演講、座談、遠距教學、個案輔導、自學、參加成長團體及其他方式，並得結合各項傳播及通訊媒體為之。"},{"現行":"第十二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在正式課程外實施四小時以上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並應會同家長會辦理親職教育。\n\n各級主管機關應積極鼓勵師資培育機構，將家庭教育相關課程列為必修科目或通識教育課程。","law_content_id":"01751:01751:2003-01-07-制定:12","說明":"一、為增進師資培育機構及大專校院開設家庭教育相關課程，提升年輕學子對家庭教育之瞭解與接觸，爰規範各級主管機關應督導師資培育機構及大專校院將家庭教育列為必修或通識課程。\n\n二、新增大專校院，以提升家庭教育之普及性。","修正":"第十二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在正式課程外實施四小時以上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並應會同家長會辦理親職教育。\n\n各級主管機關應督導師資培育機構及大專校院，將家庭教育相關課程列為必修科目或通識教育課程。"},{"現行":"第十八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研訂獎助事項，鼓勵公私立學校及機構、團體、私人辦理推展家庭教育之工作。","law_content_id":"01751:01751:2003-01-07-制定:18","說明":"為鼓勵各公私立學校、機構、團體、私人推展家庭教育，爰授權各級主管機關訂定獎助辦法，以提升推展家庭教育之誘因。","修正":"第十八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研訂獎助事項，鼓勵公私立學校及機構、團體、私人辦理推展家庭教育之工作。\n\n第一項之獎助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105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