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209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6人","議案名稱":"「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01/LCEWA01_090301_0007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01/LCEWA01_090301_0007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鄭寶清等21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瑩等16人、委員陳超明等16人、委員黃昭順等16人分別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顏寬恒等16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曾銘宗等16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第九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612250703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寶清等21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110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瑩等16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122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6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212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昭順等16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105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6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01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6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09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第九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128070200100"}],"提案人":["顏寬恒","鄭天財 Sra Kacaw"],"連署人":["黃昭順","陳雪生","徐志榮","林德福","盧秀燕","吳志揚","簡東明Uliw．Qaljupayare","徐榛蔚","陳超明","馬文君","許毓仁","張麗善","林麗蟬","孔文吉"],"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3-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2-17","2017-02-21"],"會議代碼":"院會-9-3-1"},{"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7-12-25"],"會議代碼":"委員會-9-4-15-32"}],"mtime":"2024-01-18T22:43:02+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2-17","last_time":"2017-12-2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1","會期":3,"字號":"院總第1551號委員提案第20227號","laws":["04819"],"提案編號":"1551委20227","案由":"本院委員顏寬恒、鄭天財等16人，有鑑於村（里）長係廣義公務員，雖性質上屬無給職，但其服務項目橫跨各部會工作，諸如：參與地方建設、社區營造、衛生環境維護、治安協勤、救災防護及政令宣導等，不僅是為民服務，也是政府與民眾間之溝通橋樑，協助各項政策之推行，其辛勞程度絕不亞於民意代表。爰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增列春節慰問金及為民服務費，以鼓勵村（里）長之工作士氣。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819","law_name":"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條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臺幣四萬五千元。\n\n前項事務補助費，係指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之費用。\n\n村（里）長因職務關係，得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保險費，其最高標準比照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n\n第一項及第三項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law_content_id":"04819:04819:2009-06-12-修正:7","說明":"一、村（里）長係廣義公務員，雖性質上屬無給職，但其服務項目橫跨各部會工作，諸如：參與地方建設、社區營造、衛生環境維護、治安協勤、救災防護及政令宣導等，不僅是為民服務，也是政府與民眾間之溝通橋樑，協助各項政策之推行，其辛勞程度絕不亞於民意代表。\n\n二、爰參照本法第五條關於民意代表之相關規定修正第三項，增列春節慰問金及為民服務費，以鼓勵村（里）長之工作士氣。","修正":"第七條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臺幣四萬五千元。\n\n前項事務補助費，係指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之費用。\n\n村（里）長因職務關係，得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保險費、春節慰問金及為民服務費，其最高標準比照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n\n第一項及第三項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現行":"第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law_content_id":"04819:04819:2000-01-11-制定:10","說明":"一、現行公布條文第一項未修正。\n\n二、增訂第二項定明本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第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n\n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條文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209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