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209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6人","議案名稱":"「稅捐稽徵法增訂第五條之一及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01/LCEWA01_090301_0006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01/LCEWA01_090301_0006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稅捐稽徵法增訂第五條之一及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及委員曾銘宗等16人擬具「稅捐稽徵法增訂第五條之一及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案。","billNo":"1060330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稅捐稽徵法增訂第五條之一及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案。","billNo":"1060213071100100"}],"提案人":["曾銘宗"],"連署人":["馬文君","盧秀燕","顏寬恒","王惠美","陳宜民","張麗善","鄭天財 Sra Kacaw","呂玉玲","柯志恩","林麗蟬","徐志榮","陳雪生","蔣乃辛","江啟臣","林為洲"],"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3-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2-17","2017-02-21"],"會議代碼":"院會-9-3-1"},{"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03-29"],"會議代碼":"委員會-9-3-20-9"},{"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7-03-30"],"會議代碼":"委員會-9-3-20-10"}],"mtime":"2024-01-18T22:42:44+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2-17","last_time":"2017-03-3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1","會期":3,"字號":"院總第981號委員提案第20229號","laws":["01512"],"提案編號":"981委20229","案由":"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6人，為解決全球化跨境經濟交易中所得稅雙重課稅問題，各國得訂立租稅減免措施及雙方稅務合作範圍，目前我國已簽屬生效有29個所得稅協定且納入個案資訊交換條文。近年國際間OECD更積極推動自動稅務資訊交換之全球標準，各國利用資訊透明、跨國合作打擊不法逃漏稅已成為趨勢，避免我國落入他國租稅黑名單，爰提出稅捐稽徵法增訂第五條之一及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以維護租稅公平及臺商國際競爭力。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本法自民國六十五年十月二十二日制定公布全文五十一條，歷經24次修正，為符合國際資訊透明、跨國合作打擊不法逃漏稅趨勢，避免落入他國租稅黑名單或遭受報復，爰提出第五條之一及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授權財政部於平等互惠原則下，得與各國簽訂稅務資訊交換協定，以維護租稅公平及臺商國際競爭力。並授權主管機關訂立稅務資料持有人申報相關資訊之辦法以及違反該辦法之罰則。","對照表":[{"law_id":"01512","law_name":"稅捐稽徵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稅捐稽徵法增訂第五條之一及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增訂第一項規定，為解決全球化跨境經濟交易中所得稅雙重課稅問題，近年OECD積極倡議各國加入「多邊稅務行政互助公約之簽署，並於2014年公布「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準則」，該準則包括共同申報標準（CRS）及主管機關協定（CAA），作為前揭公約或雙邊租稅協定執行自動資訊交換之全球標準，冀透過跨國稅務合作提升資訊透明度，防杜跨境逃稅。目前多數國家均已響應，對於不接受或過度消極因應的國家施以壓力，對其人民及企業採取報復或經濟制裁，迫使合作，爰提出第五條之一修正草案授權財政部，於平等互惠原則下，得與各國簽訂稅務資訊交換協定，避免落入他國租稅黑名單或遭受報復，維護租稅公平及臺商國際競爭力。\n\n二、增訂第二項規範，為落實稅務資訊交換協定，稅務資訊持有人有定期向主管機關申報相關資訊義務。並授權由財政部會同金管會訂定相關辦法。","增訂":"第五條之一　財政部得本互惠原則，與外國政府商訂稅務資訊交換，於報經行政院核准後，以外交換文方式行之。\n\n前項有關稅務資訊持有人、金融機構應定期向財政部申報資訊。有關應申報對象、稅務資訊之範圍、方式及程序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於訂定前應徵詢相關公會之意見。"},{"說明":"增訂本條規範，為落實第五條之一稅務資訊交換協定，對於違反相關辦法之稅務資訊持有人，如個人或企業提供不實或錯誤資訊或拒絕提示、調查等，得處以三千元至三百萬元罰鍰。","增訂":"第四十六條之一　稅務資訊持有人、金融機構違反第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所定辦法，或拒不提示有關課稅資料、文件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209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