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218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6人","議案名稱":"「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02/LCEWA01_090302_0000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02/LCEWA01_090302_0000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鍾佳濱等17人擬具「公司法第四百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17人擬具「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17人擬具「公司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邱志偉等17人擬具「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呂玉玲等16人擬具「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永昌等18人擬具「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震清等18人擬具「公司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國勇等22人擬具「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18人擬具「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國棟等22人擬具「公司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俊憲等20人擬具「公司法增訂第一百八十九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李彥秀等16人擬具「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毓仁等20人擬具「公司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委員蔣萬安等17人擬具「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二條及第二百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超明等16人、委員邱志偉等16人分別擬具「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琪銘等18人擬具「公司法第一百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議瑩等17人擬具「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17人擬具「公司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高志鵬等18人擬具「公司法第二十七條及第一百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曾銘宗等16人擬具「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施義芳等19人擬具「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焜裕等24人擬具「公司法第九十九條及第一百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高志鵬等18人擬具「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宗熠等19人擬具「公司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八條之一及第一百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正亮等18人擬具「公司法第二百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正亮等16人擬具「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正亮等18人擬具「公司法增訂第一百九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許毓仁等17人擬具「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公司法增訂第一百七十三條之一及第二百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時代力量黨團、委員蔣萬安等19人分別擬具「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余宛如等18人擬具「公司法第一條及第三百九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余宛如等18人擬具「公司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案。","billNo":"1070522070300200"},{"議案名稱":"行政院「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61222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7人「公司法第四百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17070202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7人「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22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7人「公司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22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7人「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30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6人「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29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8人「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428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震清等18人「公司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428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國勇等22人「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504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8人「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504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國棟等22人「公司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527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俊憲等20人「公司法增訂第一百八十九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929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6人「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019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毓仁等20人「公司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208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7人「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二條及第二百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226070202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6人「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223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8人「公司法第一百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511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議瑩等17人「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522070202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7人「公司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102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志鵬等18人「公司法第二十七條及第一百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220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6人「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212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施義芳等19人「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321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焜裕等24人「公司法第九十九條及第一百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327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志鵬等18人「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329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宗熠等19人「公司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八條之一及第一百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329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正亮等18人「公司法第二百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321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正亮等16人「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321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正亮等18人「公司法增訂第一百九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321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毓仁等17人「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324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公司法增訂第一百七十三條之一及第二百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412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423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9人「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423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余宛如等18人「公司法第一條及第三百九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423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余宛如等18人「公司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423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6人「公司法增訂第一百七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517070202800"}],"提案人":["陳超明","陳雪生","李彥秀","顏寬恒"],"連署人":["徐志榮","鄭天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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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caw","呂玉玲","簡東明Uliw．Qaljupayare","林為洲","柯志恩","蔣乃辛","孔文吉","林德福","吳志揚","許淑華","王惠美"],"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3-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2-24"],"會議代碼":"院會-9-3-2"},{"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05-31"],"會議代碼":"公聽會-2017052503"},{"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04-19"],"會議代碼":"委員會-9-5-19-12"},{"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04-19"],"會議代碼":"委員會-9-5-19-12"},{"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04-23"],"會議代碼":"委員會-9-5-19-13"},{"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04-25"],"會議代碼":"委員會-9-5-19-13"},{"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05-07"],"會議代碼":"委員會-9-5-19-15"},{"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05-10"],"會議代碼":"公聽會-2018050418"},{"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05-16"],"會議代碼":"委員會-9-5-19-18"},{"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8-05-21"],"會議代碼":"委員會-9-5-19-19"}],"mtime":"2024-01-18T22:39:50+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2-24","last_time":"2018-05-2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2","會期":3,"字號":"院總第618號委員提案第20233號","laws":["04517"],"提案編號":"618委20233","案由":"本院委員陳超明、陳雪生、李彥秀、顏寬恒等16人，鑑於台灣中小企業多數委託帳務士處理帳務、報稅、公司登記與認許等業務，而「記帳士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亦明定記帳士執行業務範圍包括受委任辦理營業、變更、註銷、停業、復業及其他登記事項。然而「公司法」有關公司登記與認許之規定，因修法時年限較早，當時尚未訂定「記帳士法」，無從增訂。故爰擬「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增列「記帳及報稅代理人、記帳士」為公司登記或認許之代理人。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記帳士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明定記帳士之執行業務範圍為「受委任辦理營業、變更、註銷、停業、復業及其他登記事項。」由此可知，記帳士有關公司登記等業務是法律明定。\n二、實務執行上，多數中小企業亦是委請記帳士處理稅務相關事務，包括公司登記與默認等業務；然而目前此等行為，卻不符合公司法之規定，這並不是民眾違法，而是法令未及於修訂以符合實情。\n三、「記帳士法」自民國九十三年實施以來，現由考試院每年舉辦記帳士專門職業考試，合格後尚需向財政部登錄職業區域、加入各縣市職業公會，其專業養成與規範，與其他國家考試合格之執業者，並無二致。\n四、「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有關「登記或認許之申請」之法令，是於民國69年時修訂代理人之認定以會計師、律師為限；然而記帳士法之立法為民國九十三年，當年尚未來得及一併修訂「公司法」，故造成民間業者多數委託記帳士之行為，卻無法令之明定與保障，對於企業公司與記帳士來說，都不公允。\n五、爰此，本席修訂「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修正草案，於第三項代理人增列「記帳及報稅代理人、記帳士」，以完備法令。","對照表":[{"law_id":"04517","law_name":"公司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百八十七條　公司之登記或認許，應由代表公司之負責人備具申請書，連同應備之文件一份，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由代理人申請時，應加具委託書。\n\n前項代表公司之負責人有數人時，得由一人申辦之。\n\n第一項代理人，以會計師、律師為限。\n\n公司之登記或認許事項及其變更，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前項辦法，包括申請人、申請書表、申請方式、申請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n\n代表公司之負責人違反依第四項所定辦法規定之申請期限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n\n代表公司之負責人不依第四項所定辦法規定之申請期限辦理登記者，除由主管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外，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期滿未改正者，繼續責令限期改正，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至改正為止。","law_content_id":"04517:04517:2001-10-25-修正:459","說明":"一、「記帳士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明定記帳士之執行業務範圍為「受委任辦理營業、變更、註銷、停業、復業及其他登記事項。」由此可知，記帳士有關公司登記等業務是法律明定。\n\n二、實務執行上，多數中小企業亦是委請記帳士處理稅務相關事務，包括公司登記與默認等業務；然而目前此等行為，卻不符合公司法之規定，這並不是民眾違法，而是法令未及於修訂以符合實情。\n\n三、「記帳士法」自民國九十三年實施以來，現由考試院每年舉辦記帳士專門職業考試，合格後尚需向財政部登錄職業區域、加入各縣市職業公會，其專業養成與規範，與其他國家考試合格之執業者，並無二致。\n\n四、「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有關「登記或認許之申請」之法令，是於民國69年時修訂代理人之認定以會計師、律師為限；然而記帳士法之立法為民國九十三年，當年尚未來得及一併修訂「公司法」，故造成民間業者多數委託記帳士之行為，卻無法令之明定與保障，對於企業公司與記帳士來說，都不公允。\n\n五、爰此，修訂「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修正草案，於第三項代理人增列「記帳及報稅代理人、記帳士」，以完備法令。","修正":"第三百八十七條　公司之登記或認許，應由代表公司之負責人備具申請書，連同應備之文件一份，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由代理人申請時，應加具委託書。\n\n前項代表公司之負責人有數人時，得由一人申辦之。\n\n第一項代理人，以會計師、律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記帳士為限。\n\n公司之登記或認許事項及其變更，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前項辦法，包括申請人、申請書表、申請方式、申請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n\n代表公司之負責人違反依第四項所定辦法規定之申請期限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n\n代表公司之負責人不依第四項所定辦法規定之申請期限辦理登記者，除由主管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外，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期滿未改正者，繼續責令限期改正，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至改正為止。"}]}],"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218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