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218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1人","議案名稱":"「考試院組織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02/LCEWA01_090302_0000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02/LCEWA01_090302_0000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549/1084300549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549/1084300549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549/1084300549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549/1084300549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時代力量黨團、委員李俊俋等21人分別擬具「考試院組織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段宜康等18人、委員段宜康等24人分別擬具「考試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擬具「考試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李俊俋等20人擬具「考試院組織法增訂第五條之一條文草案」案。","billNo":"1080416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考試院組織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623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段宜康等18人「考試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103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段宜康等24人「考試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322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考試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406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0人「考試院組織法增訂第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311070200600"}],"提案人":["李俊俋"],"連署人":["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洪宗熠","施義芳","蔡易餘","鍾孔炤","莊瑞雄","吳焜裕","王榮璋","李昆澤","吳玉琴","羅致政","鄭運鵬","林靜儀","李麗芬","陳素月","吳思瑤","余宛如","趙正宇","蘇治芬","段宜康"],"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3-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2-24"],"會議代碼":"院會-9-3-2"},{"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04-15"],"會議代碼":"委員會-9-7-36-13"}],"mtime":"2024-01-18T22:39:43+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2-24","last_time":"2019-04-1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2","會期":3,"字號":"院總第570號委員提案第20235號","laws":["04601"],"提案編號":"570委20235","案由":"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1人，鑑於目前修憲廢除考試院未能完成前，為精簡組織、節省公帑，以避免當代政府規模日益膨脹導致財政負荷過重及政府失靈現象。爰將現行考試院組織法關於委員名額、任期與資格等相關規定予以修正，特擬具「考試院組織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當代先進國家有鑑於政府規模日益膨脹導致政府財政負荷過重及政府失靈（Government failure）現象，公務員員額精簡已經成為各國政府降低施政成本、提昇效率的有效對策。在我國，為增進員額調配彈性，提升用人效能，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於甫於2010年4月1日施行，先予敘明。依考試院組織法第六條規定，考試院下設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等機關，相關業務俱由各該機關掌理，考試院僅肩負監督、協調之任務。現行考試院組織法第三條考試委員名額定為十九人係於1947年政府遷台前制定迄今從未修正，故應因地制宜予以檢討修正。\n二、按考試院為一級機關，考試委員社會地位隆崇，應由學養俱佳、超然公正之人士擔任之。惟在資格認定要件有欠明確，致此一重要職位時有淪為政治酬庸現象。為防杜國家公器成為「政治疏洪道」之弊，爰將考試委員資格以資深大學教授、高階公務員以及有特殊著作或發明者為限，俾提昇考試委員人力素質。爰刪除本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二款，並修正原第五款文字。\n三、有關考試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出缺之選任方式等事項已移至本法第三條予以規範，爰配合刪除本法第五條規定。","對照表":[{"law_id":"04601","law_name":"考試院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考試院組織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考試院考試委員之名額，定為十九人。","law_content_id":"04601:04601:1960-11-11-全文修正:3","說明":"一、當代先進國家有鑑於政府規模日益膨脹導致政府財政負荷過重及政府失靈（Government failure）現象，公務員員額精簡已經成為各國政府降低施政成本、提昇效率的有效對策。在我國，為增進員額調配彈性，提升用人效能，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甫於2010年4月1日施行，先予敘明。\n\n二、依考試院組織法第六條規定，考試院下設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等機關，相關業務俱由各該機關掌理，考試院僅肩負監督、協調之任務。現行考試院組織法第三條考試委員名額定為十九人係於1947年政府遷台前制定迄今從未修正，故應因地制宜予以檢討修正。","修正":"第三條　考試院考試委員之名額，定為五人。\n\n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為四年。\n總統應於前項人員任滿三個月前提名；前項人員出缺時，總統應補行提名，繼任人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n本院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現行":"第四條　考試委員應具有左列各款資格之一：\n\n一、曾任考試委員聲譽卓著者。\n\n二、曾任典試委員長而富有貢獻者。\n\n三、曾任大學教授十年以上，聲譽卓著，有專門著作者。\n\n四、高等考試及格二十年以上，曾任簡任職滿十年，並達最高級，成績卓著，而有專門著作者。\n\n五、學識豐富，有特殊著作或發明，或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者。","law_content_id":"04601:04601:1960-11-11-全文修正:4","說明":"一、刪除本條第一、二款，並修正原第五款文字。\n\n二、按考試院為一級機關，考試委員社會地位隆崇，應由學養俱佳、超然公正之人士擔任之。惟在資格認定要件有欠明確，致此一重要職位時有淪為政治酬庸現象。為防杜國家公器成為「政治疏洪道」之弊，爰將考試委員資格以資深大學教授、高階公務員以及有特殊著作或發明者為限，俾提昇考試委員人力素質。","修正":"第四條　考試委員應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n\n一、曾任大學教授十年以上，聲譽卓著，有專門著作者。\n二、高等考試及格二十年以上，曾任簡任職滿十年，並達最高級，成績卓著，而有專門著作者。\n三、學識豐富，有特殊著作或發明者。"},{"現行":"第五條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為六年。\n\n前項人員出缺時，繼任人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law_content_id":"04601:04601:1960-11-11-全文修正:5","說明":"有關考試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出缺之選任方式等事項已移至第三條加以規範，爰配合刪除。","修正":"第五條　（刪除）"}]}],"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218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