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218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7人","議案名稱":"「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一條及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03/LCEWA01_090303_0000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03/LCEWA01_090303_0000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000802/1084000802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000802/1084000802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000802/1084000802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000802/1084000802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尤美女等21人、委員江永昌等18人、委員賴士葆等19人、委員王育敏等17人、委員陳其邁、鍾佳濱等17人分別擬具「都市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呂孫綾等21人擬具「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李彥秀等17人擬具「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一條及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805130703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1人「都市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225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8人「都市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519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9人「都市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617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7人「都市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117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7人「都市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517070202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呂孫綾等21人「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17070200400"}],"提案人":["李彥秀"],"連署人":["盧秀燕","蔣萬安","賴士葆","林為洲","曾銘宗","顏寬恒","呂玉玲","孔文吉","吳志揚","蔣乃辛","簡東明Uliw．Qaljupayare","徐志榮","許淑華","柯志恩","林德福","費鴻泰"],"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9-03-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3-03","2017-03-07"],"會議代碼":"院會-9-3-3"},{"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05-01"],"會議代碼":"委員會-9-7-15-16"},{"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05-10"],"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19050602"}],"mtime":"2024-01-18T22:38:43+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3-03","last_time":"2019-05-1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3","會期":3,"字號":"院總第248號委員提案第20237號","laws":["01161"],"提案編號":"248委20237","案由":"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7人，鑑於都市計畫擬定計畫機關依規定所為定期通盤檢討，屬法規命令，無法即時救濟，然倘其個別項目內容，已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特定人或可得確定多數人之權益或增加負擔，而具行政處分之性質，自應許其就該部分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以資救濟，業經司法院釋字第七四二號解釋解釋在案。故為保障土地權利關係人之訴願權、訴訟權，使其知悉救濟之途徑及明確法定救濟期間之起算，爰提出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一條及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按司法院釋字第七四二號解釋明揭都市計畫（含定期通盤檢討之變更；下同）核定發布後，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之使用將受限制，影響區內人民權益甚鉅，應以其個別項目之內容是否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特定人或可得確定多數人之權益或增加負擔，以決定是否屬行政處分之性質及得否提起行政爭訟。\n二、是都市計畫固然屬法規性質，然倘依上開意旨，都市計畫內個別項目之具體內容，為個案變更而有行政處分之性質時，即應許土地權利關係人依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有關違法行政處分之規定救濟，方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訴願權及訴訟權之意旨。\n三、因此，為使土地權利關係人即時知悉救濟途徑，爰參酌行政程序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一百條第一項前段等規定，增訂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課予都市計畫發布機關應踐行教示義務，並應將都市計畫個別送達予土地權利關係人，俾保障其及時有效救濟之機會。\n四、另查自司法院釋字第一五六號解釋以降，司法實務多逕以都市計畫通盤檢討為法規命令，認人民直接對都市計畫提起行政救濟於法未合。然上開見解既經司法院釋字第七四二號解釋予以補充，認應實質判斷都市計畫個別項目內容是否為個案變更而有行政處分之性質，故為免該解釋公布前之都市計畫依然無從救濟，甚解釋公布後、相關規定依解釋意旨修正前之都市計畫，亦與行政爭訟絕緣，致損及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爰於第八十七條增訂第二項，明訂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二號解釋意旨，具行政處分性質之都市計畫內個別項目，若原已逾法定救濟期間，仍得於本法第二十一條修正施行後，重行起算法定期間，使其得依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之規定，再行提起行政救濟。","對照表":[{"law_id":"01161","law_name":"都市計畫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一條及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一條　主要計畫經核定或備案後，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應於接到核定或備案公文之日起三十日內，將主要計畫書及主要計畫圖發布實施，並應將發布地點及日期登報周知。\n\n內政部訂定之特定區計畫，層交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依前項之規定發布實施。\n\n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未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發布者，內政部得代為發布之。","law_content_id":"01161:01161:2002-11-19-修正:23","說明":"一、按司法院釋字第七四二號解釋明揭都市計畫（含定期通盤檢討之變更；下同）核定發布後，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之使用將受限制，影響區內人民權益甚鉅，應以其個別項目之內容是否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特定人或可得確定多數人之權益或增加負擔，以決定是否屬行政處分之性質及得否提起行政爭訟。\n\n二、是都市計畫固然屬法規性質，然倘依上開意旨，都市計畫內個別項目之具體內容，為個案變更而有行政處分之性質時，即應許土地權利關係人依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有關違法行政處分之規定救濟，方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訴願權及訴訟權之意旨。\n\n三、因此，為使土地權利關係人即時知悉救濟途徑，爰參酌行政程序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一百條第一項前段等規定，課予都市計畫發布機關應踐行教示義務，並應將都市計畫個別送達予土地權利關係人，俾保障其及時有效救濟之機會。","修正":"第二十一條　主要計畫經核定或備案後，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應於接到核定或備案公文之日起三十日內，將主要計畫書及主要計畫圖發布實施，並應將發布地點及日期登報周知。\n\n內政部訂定之特定區計畫，層交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依前項之規定發布實施。\n\n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未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發布者，內政部得代為發布之。\n\n都市計畫如直接限制土地權利關係人之權益或增加其負擔，應表明其為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並應送達土地權利關係人。"},{"現行":"第八十七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law_content_id":"01161:01161:1973-08-28-全文修正:96","說明":"查自司法院釋字第一五六號解釋以降，司法實務多逕以都市計畫通盤檢討為法規命令，認人民直接對都市計畫提起行政救濟於法未合。然上開見解既經司法院釋字第七四二號解釋予以補充，認應實質判斷都市計畫個別項目內容是否為個案變更而有行政處分之性質，故為免該解釋公布前之都市計畫依然無從救濟，甚解釋公布後、相關規定依解釋意旨修正前之都市計畫，亦與行政爭訟絕緣，致損及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爰明訂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二號解釋意旨，具行政處分性質之都市計畫內個別項目，若原已逾法定救濟期間，仍得於本法第二十一條修正施行後，重行起算法定期間，使其得依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之規定，再行提起行政救濟。","修正":"第八十七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n\n土地權利關係人於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第二十一條施行時，已逾法定救濟期間，而不得提起行政爭訟者，得於修正施行翌日重行起算法定期間。"}]}],"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218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