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223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何欣純等23人","議案名稱":"「老人福利法第三條、第五條及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03/LCEWA01_090303_0001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03/LCEWA01_090303_0001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何欣純"],"連署人":["吳玉琴","余宛如","鄭寶清","蘇巧慧","吳思瑤","賴瑞隆","陳明文","李麗芬","黃國書","張廖萬堅","劉櫂豪","陳素月","陳曼麗","陳其邁","李俊俋","許智傑","施義芳","劉建國","鍾佳濱","張宏陸","李昆澤","劉世芳"],"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3-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查照","日期":["2017-03-03","2017-03-07"],"會議代碼":"院會-9-3-3"},{"會期":"09-03-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3-03","2017-03-07"],"會議代碼":"院會-9-3-3"},{"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05-22"],"會議代碼":"委員會-9-7-26-22"}],"mtime":"2024-01-18T22:38:57+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3-03","last_time":"2019-05-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3","會期":3,"字號":"院總第1053號委員提案第20244號","laws":["01126"],"提案編號":"1053委20244","案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23人，鑑於我國已邁入高齡化社會，且長期照顧制度即將上路，針對老人保健與照護，除了後端的照護，對於前端預防亦相當重要，相關主管機關應有更積極之措施。然老人福利法針對「健康促進與體育」有未盡之處，爰提案修正「老人福利法第三條、第五條及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修正第三條：增加衛生主管機關針對「老人健康促進」之規劃、推動與監督等事項之權責；增加教育主管機關針對「運動」項目，就老人福利上，應包括其器材規畫、推動及監督等事項。\n二、修正第五條：修正本條第四款，新增中央主管機關有關「老人健康促進」與「照護服務」之發展、獎助與評鑑規畫之責。\n三、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一：老人參與學習與休閒運動，是社會進步的指標，故針對老人教育政策與體育休閒活動設施規範明文化。","對照表":[{"law_id":"01126","law_name":"老人福利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老人福利法第三條、第五條及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n\n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n\n前二項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劃分如下：\n\n一、主管機關：主管老人權益保障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n\n二、衛生主管機關：主管老人預防保健、心理衛生、醫療、復健與連續性照護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n\n三、教育主管機關：主管老人教育、老人服務之人才培育與高齡化社會教育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n\n四、勞工主管機關：主管老人就業促進及免於歧視、支援員工照顧老人家屬與照顧服務員技能檢定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n\n五、都市計畫、建設、工務主管機關：主管老人住宅建築管理、老人服務設施、公共設施與建築物無障礙生活環境等相關事宜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n\n六、住宅主管機關：主管供老人居住之社會住宅、購租屋協助之規劃及推動事項。\n\n七、交通主管機關：主管老人搭乘大眾運輸工具、行人與駕駛安全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n\n八、金融主管機關：主管本法相關金融、商業保險、財產信託措施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n\n九、警政主管機關：主管老人失蹤協尋、預防詐騙及交通安全宣導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n\n十、消防主管機關：主管本法相關消防安全管理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n\n十一、其他措施由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規劃辦理。","law_content_id":"01126:01126:2015-11-20-修正:4","說明":"一、增加衛生主管機關針對「老人健康促進」之規劃、推動與監督等事項之權責。\n\n二、增加教育主管機關針對「運動」項目，就老人福利上，應包括其器材規畫、推動及監督等事項。","修正":"第三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n\n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n\n前二項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劃分如下：\n\n一、主管機關：主管老人權益保障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n\n二、衛生主管機關：主管老人健康促進、預防保健、心理衛生、醫療、復健與連續性照護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n\n三、教育主管機關：主管老人教育、運動與器材、老人服務之人才培育與高齡化社會教育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n\n四、勞工主管機關：主管老人就業促進及免於歧視、支援員工照顧老人家屬與照顧服務員技能檢定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n\n五、都市計畫、建設、工務主管機關：主管老人住宅建築管理、老人服務設施、公共設施與建築物無障礙生活環境等相關事宜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n\n六、住宅主管機關：主管供老人居住之社會住宅、購租屋協助之規劃及推動事項。\n\n七、交通主管機關：主管老人搭乘大眾運輸工具、行人與駕駛安全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n\n八、金融主管機關：主管本法相關金融、商業保險、財產信託措施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n\n九、警政主管機關：主管老人失蹤協尋、預防詐騙及交通安全宣導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n\n十、消防主管機關：主管本法相關消防安全管理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n\n十一、其他措施由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規劃辦理。"},{"現行":"第五條　下列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掌理：\n\n一、全國性老人福利政策、法規與方案之規劃、釐定及宣導事項。\n\n二、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老人福利之監督及協調事項。\n\n三、中央老人福利經費之分配及補助事項。\n\n四、老人福利服務之發展、獎助及評鑑之規劃事項。\n\n五、老人福利專業人員訓練之規劃事項。\n\n六、國際老人福利業務之聯繫、交流及合作事項。\n\n七、老人保護業務之規劃事項。\n\n八、中央或全國性老人福利機構之設立、監督及輔導事項。\n\n九、其他全國性老人福利之策劃及督導事項。","說明":"修正本條第四款，新增中央主管機關有關「老人健康促進」與「照護服務」之發展、獎助與評鑑規畫之責。","修正":"第五條　下列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掌理：\n\n一、全國性老人福利政策、法規與方案之規劃、釐定及宣導事項。\n\n二、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老人福利之監督及協調事項。\n\n三、中央老人福利經費之分配及補助事項。\n\n四、老人福利、健康促進與照護服務之發展、獎助及評鑑之規劃事項。\n\n五、老人福利專業人員訓練之規劃事項。\n\n六、國際老人福利業務之聯繫、交流及合作事項。\n\n七、老人保護業務之規劃事項。\n\n八、中央或全國性老人福利機構之設立、監督及輔導事項。\n\n九、其他全國性老人福利之策劃及督導事項。"},{"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二、老人參與學習與休閒運動，是社會進步的指標，故應針對老人教育政策與體育休閒活動設施規範明文化。\n\n三、由於持續學習、維持運動與休閒活動，除保持身心健康外，更有延緩老化之效，故明定老人教育政策制定之責，以及教育主管機關應制定有關體育、休閒活動設施安全與檢測規範。","修正":"第二十七條之一　主管機關應協調教育主管機關，訂定老人教育政策，並制定老人體育、休閒活動設施之安全與檢測規範。"}]}],"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223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