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223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6人","議案名稱":"「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03/LCEWA01_090303_0001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03/LCEWA01_090303_0001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鍾佳濱等17人擬具「公司法第四百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17人擬具「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17人擬具「公司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邱志偉等17人擬具「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呂玉玲等16人擬具「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永昌等18人擬具「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震清等18人擬具「公司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國勇等22人擬具「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18人擬具「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國棟等22人擬具「公司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俊憲等20人擬具「公司法增訂第一百八十九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李彥秀等16人擬具「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毓仁等20人擬具「公司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委員蔣萬安等17人擬具「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二條及第二百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超明等16人、委員邱志偉等16人分別擬具「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琪銘等18人擬具「公司法第一百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議瑩等17人擬具「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17人擬具「公司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高志鵬等18人擬具「公司法第二十七條及第一百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曾銘宗等16人擬具「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施義芳等19人擬具「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焜裕等24人擬具「公司法第九十九條及第一百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高志鵬等18人擬具「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宗熠等19人擬具「公司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八條之一及第一百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正亮等18人擬具「公司法第二百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正亮等16人擬具「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正亮等18人擬具「公司法增訂第一百九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許毓仁等17人擬具「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公司法增訂第一百七十三條之一及第二百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時代力量黨團、委員蔣萬安等19人分別擬具「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余宛如等18人擬具「公司法第一條及第三百九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余宛如等18人擬具「公司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案。","billNo":"1070522070300200"},{"議案名稱":"行政院「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61222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7人「公司法第四百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17070202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7人「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22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7人「公司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22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7人「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30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6人「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29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8人「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428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震清等18人「公司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428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國勇等22人「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504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8人「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504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國棟等22人「公司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527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俊憲等20人「公司法增訂第一百八十九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929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6人「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019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毓仁等20人「公司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208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7人「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二條及第二百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226070202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6人「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218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8人「公司法第一百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511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議瑩等17人「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522070202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7人「公司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102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志鵬等18人「公司法第二十七條及第一百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220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6人「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212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施義芳等19人「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321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焜裕等24人「公司法第九十九條及第一百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327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志鵬等18人「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329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宗熠等19人「公司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八條之一及第一百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329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正亮等18人「公司法第二百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321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正亮等16人「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321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正亮等18人「公司法增訂第一百九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321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毓仁等17人「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324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公司法增訂第一百七十三條之一及第二百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412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423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9人「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423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余宛如等18人「公司法第一條及第三百九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423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余宛如等18人「公司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423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6人「公司法增訂第一百七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517070202800"}],"提案人":["邱志偉","何欣純","蘇震清","楊曜"],"連署人":["蔡適應","郭正亮","林俊憲","陳瑩","吳琪銘","劉櫂豪","劉世芳","蘇治芬","蕭美琴","劉建國","張麗善","趙天麟"],"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3-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3-03","2017-03-07"],"會議代碼":"院會-9-3-3"},{"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05-31"],"會議代碼":"公聽會-2017052503"},{"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04-19"],"會議代碼":"委員會-9-5-19-12"},{"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04-19"],"會議代碼":"委員會-9-5-19-12"},{"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04-23"],"會議代碼":"委員會-9-5-19-13"},{"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04-25"],"會議代碼":"委員會-9-5-19-13"},{"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05-07"],"會議代碼":"委員會-9-5-19-15"},{"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05-10"],"會議代碼":"公聽會-2018050418"},{"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05-16"],"會議代碼":"委員會-9-5-19-18"},{"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8-05-21"],"會議代碼":"委員會-9-5-19-19"}],"mtime":"2024-01-18T22:39:13+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3-03","last_time":"2018-05-2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3","會期":3,"字號":"院總第618號委員提案第20249號","laws":["04517"],"提案編號":"618委20249","案由":"本院委員邱志偉、何欣純、蘇震清、楊曜等16人，鑑於記帳士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記帳士法定執行業務之一為：「受委任辦理營業、變更、註銷、停業、復業及其他登記事項」，故記帳士理當符合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之公司登記或認許申請之代理人，應於該法第三項之代理人增列「記帳及報稅代理人、記帳士」以臻完備，並藉以防杜該代理業務現況因名實不符所可能產生之弊端，使中小企業蒙受難以回復損失之風險，爰提案修正「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查記帳士法自九十三年六月二日公布日施行至今，依據該法第十三條，記帳士法定執行業務如下：\n1.受委任辦理營業、變更、註銷、停業、復業及其他登記事項。\n2.受委任辦理各項稅捐稽徵案件之申報及申請事項。\n3.受理稅務諮詢事項。\n4.受委任辦理商業會計事務。\n5.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可辦理與記帳及報稅事務有關之事項。\n二、前項記帳士法定執行業務，與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第一項「公司之登記或認許」相符，蓋因記帳士法之制定在時間上晚於公司法，故應是公司法尚未及時增列。\n三、在民間實務上，囿於成本和配合度的考量，中小企業大都委託記帳士（或「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下同）代為帳務處理及報稅業務，而該等事務和公司登記與認許事項彼此關係緊密連動，乃記帳士嫻熟且應具備之專長之一，故中小企業大都委託記帳士一併代理公司登記與認許業務，惟因公司法尚未將記帳士納入「公司登記與認許」代理人，只好將公司大小章及相關文件等重要文書交給記帳士，以公司法人自身名義來申請及辦理，事實上，這種委託關係是建立在委託人信任和被委託人道義之薄弱基礎上，使委託人因此承受極高之風險。\n四、為防杜前述「公司登記與認許」民間實務之名實不符所產生的風險及弊病，對記帳士科以法定許可「公司登記與認許」之代理人責任，以使名實相符，並使公司法與記帳士法在前揭業務之規範能符合法律一致性原則，爰於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代理人增列「記帳及報稅代理人、記帳士」，以臻該法之完備。","對照表":[{"law_id":"04517","law_name":"公司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百八十七條　公司之登記或認許，應由代表公司之負責人備具申請書，連同應備之文件一份，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由代理人申請時，應加具委託書。\n\n前項代表公司之負責人有數人時，得由一人申辦之。\n\n第一項代理人，以會計師、律師為限。\n\n公司之登記或認許事項及其變更，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前項辦法，包括申請人、申請書表、申請方式、申請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n\n代表公司之負責人違反依第四項所定辦法規定之申請期限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n\n代表公司之負責人不依第四項所定辦法規定之申請期限辦理登記者，除由主管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外，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期滿未改正者，繼續責令限期改正，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至改正為止。","law_content_id":"04517:04517:2001-10-25-修正:459","說明":"一、依據記帳士法第二條得充任記帳士者有二：\n\n1.有記帳士證書。\n\n2.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領有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登錄執業證明書者。\n\n二、依據記帳士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記帳士執行業務之一為：「受委任辦理營業、變更、註銷、停業、復業及其他登記事項」之業務，故記帳士理當符合本法第一項之代理人資格。\n\n三、記帳士之帳務處理及報稅業務，和公司登記與認許事項彼此關係緊密連動，乃記帳士嫻熟且應具備之專長之一，故中小企業大都委託記帳士一併代理，惟因公司法尚未將記帳士納入代理人範圍，只好將公司大小章及相關文件等重要文書交給記帳士，以公司法人自身名義來申請及辦理，但這種委託關係是建立在委託人信任和被委託人道義之薄弱基礎上，委託人因此承擔極高之風險。\n\n四、為防杜前述名實不符所產生的風險及弊病，對記帳士科以法定許可「公司登記與認許」之代理人責任，並使公司法與記帳士法在前揭業務之規範能一致，爰於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代理人增列「記帳及報稅代理人、記帳士」，以臻該法之完備。","修正":"第三百八十七條　公司之登記或認許，應由代表公司之負責人備具申請書，連同應備之文件一份，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由代理人申請時，應加具委託書。\n\n前項代表公司之負責人有數人時，得由一人申辦之。\n\n第一項代理人，以會計師、律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記帳士為限。\n\n公司之登記或認許事項及其變更，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前項辦法，包括申請人、申請書表、申請方式、申請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n\n代表公司之負責人違反依第四項所定辦法規定之申請期限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n\n代表公司之負責人不依第四項所定辦法規定之申請期限辦理登記者，除由主管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外，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期滿未改正者，繼續責令限期改正，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至改正為止。"}]}],"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223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