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223070201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7人","議案名稱":"「勞動基準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03/LCEWA01_090303_0002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03/LCEWA01_090303_0002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王育敏","呂玉玲","費鴻泰","王惠美"],"連署人":["廖國棟Sufin‧Siluko","林為洲","陳宜民","林德福","賴士葆","蔣乃辛","吳志揚","陳雪生","顏寬恒","鄭天財 Sra Kacaw","柯志恩","簡東明Uliw．Qaljupayare","徐志榮"],"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3-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3-03","2017-03-07"],"會議代碼":"院會-9-3-3"}],"mtime":"2024-01-18T22:39:31+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3-03","last_time":"2017-03-0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3","會期":3,"字號":"院總第1121號委員提案第20255號","laws":["01139"],"提案編號":"1121委20255","案由":"本院委員王育敏、呂玉玲、費鴻泰、王惠美等17人，有鑑於現行勞動基準法第四十八條僅規定童工不得工作之時段，對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未成年人，並未設有限制。然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青少年，在深夜從事勞動工作，遇有搶劫或突發暴力事件時，因身心發展尚未健全，且單獨值班，無其他人力可以支援之情形，恐使青少年人身安全受到嚴重威脅。爰此擬具「勞動基準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於深夜時段單獨工作，以兼顧青少年於深夜時段之工作權益及勞動安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據報載，新北市發生青少年打工族於深夜時段獨自工作時，遭遇搶劫慘遭斷掌之意外，根據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表示，目前國內十五至十九歲的青少年勞工高達十一萬人，惟現行勞動基準法並未規範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工作條件。該團體呼籲是類未成年人打工族，於深夜時段打工意外事件時有所聞，應透過修法，提供保護未滿18歲勞工不受剝削與虐待之措施。\n二、根據警政署「強盜搶奪案件概況分析」報告之資料指出，104年強盜案件嫌疑人犯罪方式，以「暴力脅迫」方式最多占68.84%，其中發生場所為「市街商店」有131件占17.7%。考量青少年在深夜時段於便利商店單獨工作，在面臨暴力脅迫之弱勢處境，由於身心發展尚未健全，在無其他人力可供支援下，青少年人身安全面臨嚴重威脅；然現行「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對於危險性工作之定義，未將深夜時段單獨工作納入其中，實有明文規範之必要。\n三、爰此擬具「勞動基準法」第四十八條，新增第二項及第三項，明定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於深夜時段單獨工作，以兼顧青少年之工作權益與勞動安全。","對照表":[{"law_id":"01139","law_name":"勞動基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動基準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八條　童工不得於午後八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law_content_id":"01139:01139:1984-07-19-制定:53","說明":"一、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表示，目前國內青少年勞工高達十一萬人，但現行勞動基準法並未規範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工作條件。有鑑於青少年深夜在超商打工意外頻傳，實應透過法律明文保障青少年勞動權益。\n\n二、根據警政署「強盜搶奪案件概況分析」報告指出，104年強盜案件嫌疑人犯罪方式，以暴力脅迫方式最多，發生場所於市街商店有131件。考量青少年若深夜獨自值班，在面臨暴力犯罪之脅迫情況時，可能使青少年人身安全受到嚴重威脅。\n\n三、爰此，新增第二項，明定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於深夜單獨工作。另新增第三項，深夜之定義，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以兼顧青少年之工作權益與勞動安全。","修正":"第四十八條　童工不得於午後八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n\n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於深夜單獨工作。\n\n前項深夜之定義，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223070201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