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301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7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 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04/LCEWA01_090304_0000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04/LCEWA01_090304_0000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蔡易餘"],"連署人":["莊瑞雄","蘇震清","李昆澤","陳亭妃","楊曜","江永昌","施義芳","許智傑","陳明文","邱泰源","李麗芬","郭正亮","周陳秀霞","陳素月","鄭寶清","鄭運鵬"],"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3-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7-03-10","2017-03-14"],"會議代碼":"院會-9-3-4"},{"會期":"09-03-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3-10","2017-03-14"],"會議代碼":"院會-9-3-4"}],"mtime":"2024-01-18T22:37:07+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3-10","last_time":"2017-03-1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4","會期":3,"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0258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20258","案由":"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7人，有鑑於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至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訂定詐欺罪之懲，依不同程度犯罪予以不同量刑；懲處詐欺係為保護人民財產，不可以不正之手段取得他人財產，更甚者，是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之和諧，以科刑或罰金方式，以達嚇阻犯罪之作用。犯罪行為人假冒國家考試合格者行詐欺行為，狀況日漸氾濫，國家考試核可之專門技術員，除具高度特定專業服務個別案件外，其性質更可發散至公共利益，假冒專門技術員犯詐欺罪者，應科處重刑，爰提出「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獨立的考試權為我國政治制度之特色，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規定，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其中考選部掌理全國考選行政事務。除將考試權獨立於其他國家權力機制之外，亦明定公務人員之任用資格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執業資格均應依法考選之。\n二、經國家考試合格之專門人員，係屬國家認可之專業，社會上具相當程度之公信力，且人民在面對專業知識不對等的狀況下，更容易聽信專業之意見；假冒國家考試合格之專業行使詐騙，非但侵害個人財產及權益，更是傷害人民對國家考試之信任感，爰應處重刑，以防範犯罪之生成。","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n\n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n\n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14-05-30-修正:421","說明":"一、新增第四款。\n\n二、獨立的考試權為我國政治制度之特色，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規定，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其中考選部掌理全國考選行政事務。除將考試權獨立於其他國家權力機制之外，亦明定公務人員之任用資格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執業資格均應依法考選之。\n\n三、經國家考試合格之專門人員，係屬國家認可之專業，社會上具相當程度之公信力，且人民在面對專業知識不對等的狀況下，更易聽信專業之意見；假冒國家考試合格之專業行使詐騙，非但侵害個人財產及權益，更是傷害人民對國家考試之信任感，爰應處重刑，以防範犯罪之生成。","修正":"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n\n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n\n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n\n四、冒用經考試院核可之專門職業或技術人員名義犯之。\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301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