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301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郭正亮等18人","議案名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04/LCEWA01_090304_0001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04/LCEWA01_090304_0001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郭正亮"],"連署人":["黃國書","施義芳","蔡易餘","張廖萬堅","莊瑞雄","陳其邁","邱志偉","邱泰源","鍾佳濱","羅致政","劉櫂豪","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鍾孔炤","賴瑞隆","陳明文","姚文智","許智傑"],"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3-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7-03-10","2017-03-14"],"會議代碼":"院會-9-3-4"},{"會期":"09-03-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3-10","2017-03-14"],"會議代碼":"院會-9-3-4"},{"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11-04"],"會議代碼":"委員會-9-8-36-14"}],"mtime":"2024-01-18T22:37:18+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3-10","last_time":"2019-11-0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4","會期":3,"字號":"院總第308號委員提案第20262號","laws":["04547"],"提案編號":"308委20262","案由":"本院委員郭正亮等18人，有鑑於我國未成年少年吸食第三、四級毒品情形越益嚴重，而現行法規之嚇阻效果過低，爰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要求吸毒少年應接受毒品危害講習，五年內三次累犯者，其家長應處罰鍰，以加強對少年之約束力及賦予家長相當責任。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照現行規定，少年施用第三、四級毒品者，不同於成人施用第三、四級毒品會遭受罰鍰或講習，而是以少年事件處理法中，少年虞犯案件處理。惟實務上少年法庭法官針對前述少年多裁定訓誡、責付等處置，導致部分少年產生吸食第三、四級毒品不會受罰的錯誤認知。因此，有必要檢討修正對少年施用第三、四級毒品之相關罰責，以提高嚇阻性。\n二、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零二條：「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有下列情形者，主管機關應命其接受四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第一項：「未禁止兒童及少年為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行為者。」即兒童及少年有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之行為時，家長須接受相當時間之親職教育。惟僅以上課的方式似不足以加強家長對施用毒品兒少之管教責任。因此，應針對多次施用第三、四級毒品之少年其家長課予相關罰則，以增強家長對少年的規範力道。\n三、綜上，爰提案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之一，要求施用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之少年，除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外，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並對五年內犯本項規定三次以上之少年其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以加強對少年之約束力及賦予家長相當責任。","對照表":[{"law_id":"04547","law_name":"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一條之一　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n\n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n\n少年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不適用前項規定。\n\n第二項裁罰之基準及毒品危害講習之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等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內政部、行政院衛生署定之。","law_content_id":"04547:04547:2009-05-05-修正:12","說明":"一、本條修正第三項。\n\n二、依照現行規定，少年施用第三、四級毒品者，不同於成人施用第三、四級毒品會遭受罰鍰或講習，而是以少年事件處理法中，少年虞犯案件處理。惟實務上少年法庭法官針對前述少年多裁定訓誡、責付等處置，導致部分少年產生吸食第三、四級毒品不會受罰的錯誤認知。因此，有必要檢討修正對少年施用第三、四級毒品之相關罰責，以提高嚇阻性。\n\n三、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零二條：「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有下列情形者，主管機關應命其接受四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第一項：「未禁止兒童及少年為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行為者。」即兒童及少年有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之行為時，家長須接受相當時間之親職教育。惟僅以上課的方式似不足以加強家長對施用毒品兒少之管教責任。因此，應針對多次施用第三、四級毒品之少年其家長課予相關罰則，以增強家長對少年的規範力道。\n\n四、綜上，爰提案修正本條第三項，以加強對少年之約束力及賦予家長相當責任。","修正":"第十一條之一　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n\n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n\n少年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除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外，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並對五年內犯本項規定三次以上之少年其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n第二項裁罰之基準及毒品危害講習之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等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內政部、行政院衛生署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301070200500/details"}